吴坚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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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坚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坚。委托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栋。委托代理人施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elissaYin-YinLam,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上诉人吴坚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
2、坚及其委托代理人杭炜,被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施僶,被上诉人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域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贾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坚于2012年6月11日入职外服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确认书及附件(派遣协议书),约定吴坚被派遣至英域成公司成都分公司任城市经理,月工资为税前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0元,由外服公司支付,合同期限及派遣期限均为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9月30日。派遣协议书另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吴坚一旦被用工单位退回,吴坚应在接到退回通知后第一个工作日到外服公司
3、报到,逾期未报到的,外服公司有权另行通知吴坚的最后报到期限,在吴坚实际报到前属于旷工。2012年6月21日,吴坚与英域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及附录,合同约定,员工加班应事先申请并得到直接主管或部门经理的书面批准,未经申请私自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合同另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6个月,竞业限制义务在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向员工发出书面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生效,否则将视为公司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员工也无需承担竞业限制。2012年12月5日,吴坚与外服公司、英域成公司及英域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派遣协议书变更协议,约定吴坚的用工单位自2012年10月1
4、日起由英域成公司成都分公司变更为英域成公司,英域成公司继承英域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吴坚的一切约定。2013年6月24日,吴坚与英域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吴坚自2013年7月1日起任上海大宁中心校长,月工资为税前40,000元,并约定以职位说明书及奖金计划替代原合同中相关条款和附件。自2013年10月起,吴坚的月工资调整为税前45,000元。在职期间,英域成公司不对吴坚实行考勤。2014年3月27日,英域成公司委托律师与营运总监舒茵进行谈话,在该谈话中,舒茵有如下陈述:“我发现Salesforce不稳定,有时会有资源出来。我就有一次看到资源给了校长Simon校长Simon后来给了Alle
5、n他们。我也有跨校抢资源。e.g学生已经是别的学校到访的学生,但是这个学生有朋友在大宁校区的,校长会出面叫学生到大宁中心。”;“Simon的确有叫大家尽量拖延退款,特别是业绩不好的时候。”;“Simon的确说过学生付费时出纳不要质疑任何,有问题的话可以在收钱前销售与出纳沟通好收多少钱,或者收钱之后沟通怎么补材料。”律师问“大宁有无将新学员作成老例子从而免交10%首付?”,舒茵答“2013年的确有,销售当时压力大。也想出这个方法。我和Simon知情批准没去制止。这种情况每一个都需要CGM邮件批复的,即Simon都批准。”英域成公司另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委托的律师与员工沈阳、沈悦、祁臻的谈话笔录。在
6、沈阳的笔录中,律师问“有什么违规事情?”沈阳答“Simon和Amanda都有教我们做假例子,就是把新学员变成老学员,这样不用交首付;还有学员不够贷款资格的时候,就是教我们用假公司等等。只要是可以增加业绩的事情、手段,Simon就教我们用。”律师问“还有什么违规?”沈阳答“Simon经常恐吓我20天无条件退款,Simon和Amanda都恐吓我们,如果有人退款,我们就会收到警告信,然后我们就被开除掉。Simon和Amanda就是拖着不退款,叫我们拖着不退款,20天每一天都去拖,去给学员讲不要退。”律师问“收费方面有无问题?”沈阳答“Simon和Amanda都告诉我们销售说,只要客户同意买课程了,就
7、带客户去出纳那里付款。不准出纳问销售要任何公司政策要求的提供材料,不准出纳提出任何质疑。Simon的理念就是先把学生收进来再说,再补。”在沈悦的笔录中,律师问“2014年3月份学校去到大宁中心调查抢占资源的事件到底怎么回事?”沈悦答“大宁校长和CSM(舒茵)有权限在saleforce中看到整个大区的TMK(电话营销中心)资源的约访数据。校长给了我其中一个名单:毛小姐。毛小姐是主动打电话咨询英语学习的,电话营销中心约了她去交通比较方便八佰伴咨询,我在电话里劝说她改约到大宁中心。”在祁臻的笔录中,律师问“关于退款方面大宁中心有无违规操作?”祁臻答“大宁中心的确有压单不去退款或尽量拖延的情况。我们英
8、孚本来学员退费应该打400热线解决的,但是大宁中心都是自己处理了。我个人也是想让大宁中心业绩好,所以这些都是我决定和执行。Simon没有让我更改过这种操作方式。反而Simon有亲口告知我要压单、拖单。”2014年3月28日,舒茵书写了书面材料,其称“3.在有些与财务相关的政策上,没有及时上通下达。Simon会要求财务在收单时不质疑销售的收单行为,如不提及定金退款方式等,不要求在收单签署入学奖励和合同等,而是事后再提交。6.在以业绩为导向的思想下,Simon对灰色地带采取包容态度。如在前期的销售中存在的免首付,我和Simon都没有按照CSO的规定认真核实此外,涉及到跨校的资料,Simon一旦发现
9、有跟踪大宁校区资源的情况就围追施加压力给他校,如果有大宁校区拿到其他学校的到访或Referra,就会要求CC尽力colse。15.有CC有退单,想及时处理,与Simon沟通,Simon让她注重业绩,不让她提退单,让她先做再cover退单,说再等等。”2014年3月28日,英域成公司向吴坚发出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吴坚违反员工手册第12.5条的相关规定,解除日为该日,通知同时载明:“公司不要求你遵守并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因此,公司无需向你支付任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014年4月2日,英域成公司向外服公司发出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上载吴坚的最后工作日为2014年3月28日,退回理由
10、为吴坚“严重违反英域成公司的规章制度”。2014年4月9日,外服公司向吴坚发出解约通知,以与英域成公司退回理由相同的理由与吴坚解约。外服公司亦于该日向工会发送了解约通知。原审法院另查明,英域成公司奖金计划规定,大宁中心净收入(总收入减去总退款)达标率(净收入达到指标的比例)大于等于90%以上,吴坚才能享有季度奖金,并于下季度发放;年终奖根据全年综合业绩计算,于次财年的1月发放,最高2个月基本工资。2014年第一季度,大宁中心的销售指标为5,612,037元、总收入为6,021,022元、2014年1至3月退款金额为1,058,925元;2014年4月退款金额为835,568元。2014年1月及
11、2月,英域成公司通过外服公司分别向吴坚发放了18,314元及25,128元。吴坚称季度奖系隔季发放,故该两笔款项分别是2013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季度奖。英域成公司称季度奖系于下季度发放,18,314元系2013年第四季度奖金,25,128元系根据以2013年7月至9月为计算周期向吴坚支付的2013年度年终奖。吴坚确认年终奖以财年为周期予以计算,但称不清楚财年的始末日期。原审法院再查明,吴坚于2012年6月21日签收了英域成公司的员工手册,该手册5.3规定:员工如确应工作原因需加班的,应事先书面申请并得到直属经理的书面批准。员工未经申请而私自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8.3.1规定:中国籍
12、员工在英孚教育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享有12天年休假(含法定带薪年假与公司年休假)或只享有法定带薪年假,以天数高者为准。在英孚教育工作满2年的,享有15天年休假(含法定带薪年假与公司年休假)。员工应当优先使用法定带薪年假,之后方可使用公司年休假。当员工从公司离职时,未用完的公司年休假将按100%工资支付。8.3.4规定:公历年末,任何到期但未用完的公司年休假将视为员工自行放弃。12.5规定:纪律处分立即解除合同。该项下12.5.4规定:在职期间有任何欺骗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和文件、提供虚假发票、骗取病假、各类补贴等)。12.5.11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损失
13、。12.5.16规定:违反禁止歧视与禁止骚扰政策。12.5.23规定:违反本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英域成公司的销售政策内部指导手册“跨中心合作制度”项下3.3.3.1规定“Salesforce系统中所有在有效期的资源,任何中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重建”;“学员付款管理”项下2.3.1规定“交纳首付(一线城市至少为学费金额的10%或以上)”;“退款流程制度”项下规定了学员20天的退款保证期及退款流程。原审法院又查明,2013年吴坚应享有法定年休假5天、公司年休假7天,其已休法定年休假3.5天。至吴坚离职,吴坚2014年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1天、应休未休公司年休假1天。英域成
14、公司已以45,000元为基数通过外服公司向吴坚支付1天未休公司年休假工资2,068.97元、2.5天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5,172.41元。吴坚与英域成公司均确认员工报销费用需提出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报销单据,经公司审核后方予报销。吴坚于2014年4月11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外服公司支付:1、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10日工资30,114元(税前);2、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手机费补贴500元及报销费用2,443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0元(税前);4、2014年1月1日至4月10日的中心校长季度奖金30,000元(
15、税前);5、2013年度年终奖90,000元(税前);6、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384,748.20元(税前)、休息日加班工资159,174元(税前);7、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92,781.97元;8、解除竞业限制违约金40,500元(税前),并要求英域成公司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该委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裁决:英域成公司支付吴坚2014年3月手机费374元;外服公司支付吴坚2013年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7,272.44元、2014年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差额2,100元及2014年未休公司年休假工资差额1,567.2
16、5元,英域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吴坚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吴坚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外服公司支付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工资30,114元;2、外服公司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手机费补贴500元、报销费用2,443元;3、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0元(以45,000元为基数计算);4、外服公司支付2014年第一季度的中心校长季度奖30,000元;5、外服公司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90,000元(按月工资45,000元计算2个月);6、外服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384,
17、748.2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9,174元;7、外服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2,781.97元(以45,000元为基数计算);8、外服公司支付解除竞业限制违约金40,500元;9、英域成公司对上述第1-8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用工单位英域成公司将吴坚退回外服公司的理由系认为吴坚违反员工手册第12.5.4条、第12.5.11条、第12.5.16条、第12.5.23条的规定,外服公司作为用人
18、单位系以相同理由与吴坚解约。根据英域成公司的员工手册,违反上述任意一项规定的后果均为“立即解除合同”,故吴坚只要有违反上述任意一项规定的行为,英域成公司即可将吴坚退回,外服公司亦可以此与吴坚解约。英域成公司就吴坚存在指使员工拖延学员退款、跨校抢生源、使不符合免首付10%学费的新学员以老学员名义免首付等违纪事实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学员投诉材料、舒茵等员工的律师谈话笔录、舒茵书写的书面材料等证据,亦提供了销售政策内部指导手册及员工手册,吴坚除认可员工手册外其余均不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相反,舒茵的自述材料及律师谈话笔录与其他员工的律师谈话笔录的内容能相互印证,结合英域成公司提供
19、的其他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确认英域成公司将吴坚退回外服公司有事实依据,外服公司据此与吴坚解约合法,外服公司无需向吴坚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英域成公司亦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关于2014年3月29日至4月10日的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坚与英域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已于2014年3月28日解除,且自2014年3月29日起,吴坚亦未再向英域成公司提供劳动,故英域成公司无需再向吴坚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外服公司同样无需向吴坚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理由如下:吴坚与外服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3月28日解除,即使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根据吴坚与外服公司在派遣协议书中的约定,吴坚在2014年3月28日接到英
20、域成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应在接到退回通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外服公司报到,否则属于旷工。吴坚虽称其2014年3月28日曾联系外服公司,外服公司要求其等通知,但外服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吴坚亦未能举证,故吴坚现主张该日之后的工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手机费补贴和报销费用,吴坚并未举证其与外服公司、英域成公司约定过手机费补贴,故其现主张手机费补贴,缺乏事实依据。至于报销费用,吴坚与英域成公司均确认报销需提出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单据,且经公司审核后予以报销,现吴坚并未举证其已向英域成公司履行了上述报销手续,且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现主张的报销费用系用于职务活动,故吴坚主张的报销费用,难以支持。基于英域成公司
21、未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视作其认可仲裁裁决,故其仍应按仲裁裁决支付吴坚手机费374元。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中心校长季度奖,英域成公司主张大宁中心的第一季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退款后所得的净收入未达到销售指标的90%,故吴坚不符合发放条件。吴坚主张退款系属不合理退款,不应在收入中扣除,但其并未就此举证,况且从常理上分析,退款金额远高于吴坚主张的季度奖金额,英域成公司不会为不支付吴坚季度奖而去恶意退款致使自己利益受损,故对吴坚主张退款不合理的说法,不予采信。根据奖金计划关于退款的表述,退款即指当季实际发生的退款。基于此计算,2014年第一季度大宁中心净收入并未达到销售指标的90%,吴坚并不符合英域成公司
22、奖金计划中关于发放季度奖的条件,故吴坚现主张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奖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度年终奖,吴坚系自2013年7月起任大宁中心校长,吴坚亦未能提供其担任大宁中心校长前与英域成公司就年终奖有过约定,况且根据奖金计划的约定,年终奖需根据业绩考核且最高为2个月基本工资,故现吴坚主张其2013年应得年终奖为其2个月基本工资9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吴坚确认英域成公司所称的年终奖系按财年的业绩来计算,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英域成公司称每年10月至次年的9月为一个财年,并称从其给吴坚调整薪酬的日期为2013年10月亦可予以印证,吴坚对此称不清楚,但亦未就此提供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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