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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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基金合同(草案)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 第三章 基金合同(草案)目录一、前言3-1二、释义3-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3-6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3-7五、基金备案3-8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9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1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3-16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3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9十一、基金的托管3-31十二、基金的销售3-32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33十四、基金的投资3-34十五、基金的
2、融资3-41十六、基金的财产3-42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3-43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46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3-48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50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3-51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5二十三、违约责任3-58二十四、争议的处理3-59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3-60一、前言(一)订立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3、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
4、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5、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6、;托管协议: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7、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公布、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8、。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9、过三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10、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
11、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12、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
13、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采取主动精选亚洲地区具有行业领导地位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区域化分散投资,有效降低投资组合系统性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
14、.00元。(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二)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三)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5%。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15、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五)发售规模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16、(二)基金的备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基金合同的生效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17、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18、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商业银行、外汇市场及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清算支付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19、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
20、”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
21、回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
22、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
23、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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