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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最高限额借款合同.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3363321
  • 上传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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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最高 限额 借款 合同
    资源描述:
    最高限额借款合同 编号靖中银借字第ZHC01号 借款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营业执照: 3212821800706 负责人: 季玉生 住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骥江路111号 就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签定本最高限额借款合同,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货币、金额和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__人民币___。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大写) 万元整。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项目,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最高限额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在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决算期)的期限内,借款人因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可以多次向贷款人申请提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双方签定提款协议生效后,贷款人按本合同及提款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的最高限额。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贷款,但在上述期限内的任何时点,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从每笔提款的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每笔提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在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无论任何单笔提款的实际到期日是否超过 年 月 日(即决算期),只要该笔提款发生于上述期间,并且在提款协议、借款借据或任何提款的法律文件中注明是在本合同项下,即视为在本最高限额之内。 第三条 借款利率 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在提款协议中予以明确。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法定利率或变更法定计息方法,每笔提款的利率执行满一年后按照新利率水平调整,每次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也要执行满一年之后才能调整,调整时贷款人毋需通知借款人。提款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提款协议明确的借款利率不调整。 第四条 计息方法和付息 一、利息从借款人每笔提款日起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二、付息: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借款人须于每一付息日当日付息,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存款余额直接扣收。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付息,且借款人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以支付应付未付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额人民币按每日万分之2.1的比率计收罚息。 第五条 贷款逾期和挪用 一、如借款人未按提款协议还款,且又未就该笔提款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按人民币逾期贷款部分按贷款利率加收40%的比率计收罚息。 二、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贷款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贷款利率水平加收70%的比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 第六条 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开始提款: 一、借款人已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开立贷款帐户和有关外汇、人民币存款帐户。 二、借款人已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申领《贷款证》。 三、本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四、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保证或抵押、质押合同] 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已签定提款协议并生效。 六、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已经满足。 第七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及提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二、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每笔提款,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__比例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八条 担 保 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 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定。 二、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遇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 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一、借款人在此声明如下: 1、借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权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本项经营活动或参与诉讼,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借款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3、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下列事件: (1)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 (4)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5)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二、借款人在此保证如下: 1、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2、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四月底前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表;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3、不论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项下借款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4、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5、未经贷款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借款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消、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6、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将不以其他有可能危及到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7、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将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8、借款人保证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中国银行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9、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5天存入足额资金以备支付。 10、 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 [或贸易] 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11、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在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当期和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借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若大于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依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人的当期和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之和,则借款人只就超出部分可以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12、借款人应当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其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3、借款人承诺不发生以下任一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2)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授信原定用途,挪用授信款项或用银行授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3)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4)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5)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授信资产安全的; (6)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三、借款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借款人重复作出。 四、借款人承认,贷款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第十条 贷款人声明与保证 一、贷款人在此声明如下: 1、 贷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已被授权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贷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发放本笔贷款已取得必要授权。 二、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如下: 1、按照本合同及提款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和利息计收的规定。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3、借款人违反了第八条所作的保证或声明。 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事件,或保证人[或:抵押、质押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终止营业[或:被宣告破产]。 6、有事实证明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或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保证人破产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遇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人或抵押物、质物的。 7、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二)、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本合同项下每次提款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贷款人有权立即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帐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借款人就贷款人的上述扣款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4、宣布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及提款协议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的任何款项,也有权委托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代为扣划借款人在该机构开立的帐户中的到期款项用于抵偿到期应还债务。若该帐户资金尚未到期,则甲方同意该资金立即提前到期,乙方有权行使抵销权。 二、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及处理: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及提款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加收或变相加收贷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3、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任何内容; 4、出现上述违约事件,借款人有权同时或单独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事件。 (2)提前还款,并且不支付任何提前还款损失赔偿金。 第十二条 费 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本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3、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但人民法院另有判决的除外。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法律诉讼。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应于本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生效,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借款人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提款的违约视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其它提款立即到期。 三、本合同项下提款协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四、具体的借款金额以双方认可的借款借据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的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借贷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时间及地点:靖江中行 时间及地点:靖江中行 年 月 号 年 月 号 .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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