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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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编号:穗云教2023建设 号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白云区长红小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白云区长红小学校内 发包单位: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 承包单位: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鉴证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签订日期: 国 家 建 设 部 制 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 承包单位: 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鉴证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议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
2、称:白云区长红小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内 工程内容:涉及拆除旧墙体,铲除外墙墙面、地面、天花饰面层,包钢加固混凝土柱梁,梁面粘贴碳纤维,重新砌部分内外墙,外墙面贴砖,内墙面刷乳胶漆,地面制安水磨石,制安门窗等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工程规模:长红小学教学楼总建筑面积784.75平方米,地上3层框架结构,重要进行抗震加固和装修改造。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献号:云发改投资202318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文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的所有内容和修补缺陷及质量保修等。 承包方式
3、: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项目措施费包干,综合单价包干(施工图纸内所有项目)。三、协议工期 工程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50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以发包人发布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日起计。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毕。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颁发的有关规定验收为合格。 五、协议价款 于发包人拟修建白云区长红小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总承包,并通过 2023 年 3 月 4 日的中标告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 751515.20 (大写) 柒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贰角 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含发包人预留金 元。协议总价(大写
4、): 751515.20元 (小写):柒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贰角 项目单价:详见发包人的预算评审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协议的文献 1.组成协议的文献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 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按照本协议约定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和
5、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义务。 十、协议生效 订立协议时间: 2023 年 7 月 日 订立协议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校内 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当天 生效。 发包人:(公章)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承包人:(公章)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大石支行 帐 号: 帐 号:8009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10430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鉴证单位:(公章)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6、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协议:指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所订立的协议文献。协议文献由第2.2款所列的文献组成。 1.2 协议书:指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协议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协议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
7、合协议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献的实质性规定。 1.5 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献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献: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献编制完毕、签字并被中标告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献。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本协议所指明的和协议工程依法应合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献。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
8、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涉及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献中提供的协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
9、包人签订了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协议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别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征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
10、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协议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征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协议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征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和负责
11、协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发包人。 1.22 协议工期: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行到完毕协议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协议约定规定承包人完毕协议工程并竣工的所有时间(涉及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毕协议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受工程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
12、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拟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涉及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献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协议前28天的日期。 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协议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
13、价格:指中标告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的价格。 1.30 协议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了涉及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涉及调整的协议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涉及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协议价款调整事件拟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协议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涉及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
14、目费: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发生于协议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涉及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涉及在协议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拟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也许发生的工程变更、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涉及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拟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
15、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毕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协议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 协议工程: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涉及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协议约定承包人应当实行、完毕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涉及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协议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行、
16、完毕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献,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协议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协议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协议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合。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协议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送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涉及用于或安装在协议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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