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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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碰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比较研究 : 作为买卖协议的两种形式,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无论在协议的成立,协议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由于国际货品买卖协议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两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协议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有表及里,有浅入深地分析比较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不同之处,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协议法的一些构想。: 货品买卖 协议成立
2、基本条款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间的商业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数量也将大大增长。但在学术研究方面,鲜有人充足的总结了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异同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故研究两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充足的理解协议法和公约的精神实质,对当事人不仅有履行协议实体上的意义,并且也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虽然我国协议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公约的规定,许多地方达成了一致,但也存在着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外贸实践,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外贸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这对完善我国协议法也大有裨益。 从上述问题出发,本文试图分析和讨论两者在协议成立
3、要件,协议重要条款,买卖双方的义务之间的不同,从而探讨如何使我国协议法全面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一、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基本概念与特性比较(一)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基本概念与特性 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互相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品买卖协议是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品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协议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而我国原涉外经济协议法第2条规定,确立涉外协议的标准是国籍主义,与公
4、约的营业地主义有明显的差异,协议法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例外规定,所采用的是与公约相一致的标准,即营业地主义。同时,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品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合用于销售协议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至于其他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因此,国际货品买卖协议最鲜明的特性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协议的当事人,还是在协议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二)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基本概念和特性我国协议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买卖关系的
5、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品买卖协议作为买卖协议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品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协议。(三)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基本概念及特性之比较作为买卖协议,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具有买卖协议的一般特性。但是,两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1、协议当事人不同。国际货品买卖协议当事人,即货品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和组织,才干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品买卖协议
6、,个人不能订立此协议。而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2、标的物不同。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标的物是货品。现代国际贸易涉及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时,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送的,而不动产不具有这个条件,因此不涉及在国际货品买卖的标的物之内。虽然公约没有对货品下定义,但其采用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合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品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协议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品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
7、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由于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标的物事实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协议法中规定的买卖协议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协议。这些法律对有关协议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协议法中再作规
8、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3、特性不同。 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相比,国际货品买卖协议具有下列特性:(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品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协议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复杂的多 .(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送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送会碰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也许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品买卖协议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3)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买卖
9、的货品一般很少有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负责运送的承运人转交。而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则有双方当事人亲自交接。 (4)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买卖双方多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运用银行收款或有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在国际货品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合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品买卖协议中一般只合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二、协议的重要条款比较(一)协议的重要条款概述 协议的重要条款是协议的核心部分,是协议权利和协议义务的集中体现。买卖协议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涉及协议名称,编号,缔约日期
10、。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协议的序言等,正文是协议的核心,重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协议的文字及文本数,协议的生效,有效期及 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 .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在协议的基本结构上相称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二)我国协议法与公约关于协议条款之比较 作为协议的主体部分,各国都在本国实体法中对协议的条款予以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协议法第12条,第131条之规定,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内容有当事人约定,一般应涉及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还可以涉及包装方式,检查标准和方
11、式,结算方式,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重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查(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但是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重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重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涉及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特别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品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协议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品必须与
12、协议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品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品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假如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品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协议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送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承担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品买卖中有相称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品买卖中,协议作价重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品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协议中就显得非
13、常必要。这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有较大的区别。在货品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承担。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协议中,一般都规定,货品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钞票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重要涉及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协议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7、仲裁条款。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
14、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协议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8、法律合用条款。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由于涉及协议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合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陷解释协议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拟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存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合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品买卖协议一般都有协议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
15、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重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协议法应当充足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协议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三、协议成立之比较研究(一)协议成立之形式要件比较研究 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协议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协议可以涉及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根据我国协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这一规
16、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 1、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第(1)款作出保存,公约的此规定在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合用公约时,我国仅认可书面形式的销售协议的效力。并且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应当对国际货品买卖协议规定书面形式 .本人认为,虽然如此,但协议法明显地对协议的形式的规定比过去放宽,买卖协议的形式自治,协议法对公约的保存在协议形式上虽然有表面的冲突,但并不存在实质冲突,这就充足地显示了我国立法机关对缔约自由和协议形式意思自治结识的重大转变,证明了平衡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信心,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交易效率的渴望。我们应当运用
17、和谐解释的原则,将尽也许地协调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的冲突之处,使立法或缔约所体现的进步理念具有优先合用的效力。2、书面形式的界定不同。 我国协议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涉及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家货品买卖交易,符合协议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景更加广阔。数据电文,电子邮
18、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我国也逐渐加快了立法步伐,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草案出台,开始全面确认电子协议的书面效力并使之有可操作性,为电子协议的合法性扫除障碍。这标志着我国立法逐渐与国际接轨。公约中有关协议的在书面规定,要约与承诺发生效时间,有效性,撤消问题上都与现行的电子商务的做法有冲突。它面临着三种发展方向:一是修改公约,二是专门就电子商务协议订立新的国际条约,三是将间接电子商务部分在修改公约的基础上继续在旧的公约体系下。而直接电子商务则可以将其纳入世界服务贸易体系中加以规范。(二)实质要件的比较 我国协议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协议,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消和撤回
19、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协议法与公约都认可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一的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白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但是,在某些方面,协议法与公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1、按协议法规定,要约是希望与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其内容拟定或可得拟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协议成立,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协议的建议,假如十分拟定,且表白要约在得到承诺时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显而易见,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 .按照公约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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