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共享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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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共享)表 序号 信息类别 信息详细内容 阐明 信息提供 单位 行政单位与否共享 1 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工商基本登记事项 市工商局 共享 2.重要管理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不共享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汇报》中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不共享 2 在管项目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收费原则、协议期限等信息。 1.在本市工商登记法人企业,报送我司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包括本市辖区内及外省市在管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 共享本市项目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 2.不在本市工商登记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报送本市辖区内所有在管项目。 共享本市项目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 3 业主满意度 1.单个住宅小区内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调查问卷打分算术平均分。; 2.业主应当通过关注并绑定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接受调查问卷。 3.每年1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每个物业项目不少于50%业主发送调查问卷。 4.每年2月,电子投票系统对反馈调查问卷进行计分。 1.一份调查问卷总分为100分; 2.单个住宅小区业主满意度得分:(1)物业项目未建立投票系统基础数据,或者业主反馈调查问卷总数低于该项目业主总人数25%,计0分;(2)该小区所有反馈调查问卷得分之和÷反馈调查问卷总数量; 3.调查问卷为年度调查,其计分有效期截止至次年产生新得提成果之日。 市住房城镇建设委 共享 4 守信信息 (共8项) 住房建设系统颁发奖励或表扬 1.获得国家住房城镇建设部通报表扬 对应奖励或表扬文献 国家住房城镇建设部 共享 2.获得广东省住房城镇建设厅通报表扬 广东省住房城镇建设厅 共享 3.获得市住房城镇建设委通报表扬 市住房城镇建设委 共享 4.获得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通报表扬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共享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奖励或表扬 5.被市、区都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垃圾分类先进企业 市、区都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6.上一年度被市工商局公告为“守协议重信用企业” 市工商局 共享 7.上一年度被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评为“优秀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居住小区” 市绿化委员会 共享 8.获得本市、区政府及其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奖励或表扬 本市、区政府及其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5 失信信息 (共82项) 轻微失信信息 (16项)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服务不规范行为,被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信息: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改正文书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不共享 1.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值班看守、楼宇巡查、安全提醒等服务,导致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隐患 2.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保洁和灭四害消杀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内卫生环境脏、乱、差 3.未按规定或者约定提供绿化养护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环境脏、乱、差 4.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或停车区域标识不清、车辆乱停放现象较多 5.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导致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隐患 6.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电梯,导致电梯故障或安全隐患,影响业主正常使用 7.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供水、供电、供气及对应设备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导致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影响业主正常使用 8.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公共照明设备、房屋外墙、道路、路面、井盖、管道等共用部位,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业主、住户正常使用 9.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或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 10未公布服务电话,或对业主、住户求援、征询和投诉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或回访不及时 11.接到火警、警情、困(电)梯、报修等其他异常状况或业主、住户紧急求援信号未按照约定期间抵达现场 12.未按规定或约定建立房屋与设施设备、业主住户等档案资料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内保洁消杀、绿化养护、设备维护、秩序管理等工作记录 13.未按规定或约定对业主、住户装修活动进行管理服务,或对装修工程中发现违章搭建、私自变化房屋用途行为以及空调、防盗网、户外广告设置物等违规安装状况未及时劝阻和制止 14.业主、住户未违反装饰装修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合法理由阻挠、干扰业主、住户进行装饰装修 15.无合法理由阻挠、干扰业主进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6.违反规定干扰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有关能耗数据 一般失信信息 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等规定或者强制性原则,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信息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共享 一、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23项) 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私自变化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 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一种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4.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私自变化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5.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私自占用、挖掘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6.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 7.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题维修资金 8.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私自运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9.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10.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损坏或者私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11.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损坏或私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12.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隐瞒有关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立案(物业管理区域立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立案、承接查验立案、协议立案) 13.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逾期报送立案事项(物业管理区域立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立案、承接查验立案、协议立案) 14.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文献资料 15.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阻碍筹办组和业主大会活动行为 16.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七十四条规定,未公开物业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 17.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七十八条规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 18.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设置专题账户管理共有收益并定期向业主公开 19.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私自挪用共有收益 20.违反《广州市业主决定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提供业主手机号码 21.违反《广州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有关规定,未履行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义务 22. 违反《广州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有关规定,申请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资料有弄虚作假 23. 违反《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措施》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填报或者更新信息,包括: (1)未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 (2)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不完整; (3)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不真实; (4)企业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更新。 二、违反价格、财务有关规定 (6项) 1.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市、区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2.业主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调价方案表决成果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供查验 3.业主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调价方案表决成果提出异议,经查验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公告表决成果与业主表决意见不一致 4.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间内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有关状况 5.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答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质询 6.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 市、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三、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15项) 1.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下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有关义务: (1)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种共有人办理登记; (2)指定或者配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3)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备、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4)在电梯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查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5)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6)对电梯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对应资质,应当委托获得对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9)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明显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获得维护保养有关资质,应当及时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10)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行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也许影响电梯使用安全,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毕后,应当告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12)协助做好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检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13)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汇集场所使用电梯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留不少于一种月。 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2.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物业服务企业 3.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 4.违反《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下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有关义务: (1)未在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查机构提出定期检查申请,或者使用未经定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电梯; (2)对在电梯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举报、且经确认故障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电梯,未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提前申请定期检查。 四、违反《严禁传销条例》 (1项) 违反《严禁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五、违反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1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单位违反《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以顾客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由于由中断顾客正常用电 市、区工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工信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六、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8项) 1.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项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负责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按照《广东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平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一样类别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明显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原则、指南、措施图文资料。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规定其改正;拒不改正,应当汇报所在地区都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状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 市、区都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都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2.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搜集容器 3.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纳入打扫保洁服务协议;未对生活垃圾投放成果不符合分类原则责任作出对应约定;未督促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七、违反《广东省信息化增进条例》 (4项) 1.违反《广东省信息化增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签订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行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2.违反《广东省信息化增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配合光纤改造或者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共享 3.违反《广东省信息化增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阻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市、区有关部门(《信息化增进条例》未明确详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4.违反《广东省信息化增进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泄露、篡改、毁损、发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搜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息 市、区工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工信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其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行为,被公安、城管、国土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决定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严重失信信息 (8项) 1.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物业服务企业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惩罚信息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意见文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2.不履行《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措施》第十六条规定责任,被消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惩罚信息: (1)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对阻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汇报; (3)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 (4)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汇报 市、区消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区消防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2.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惩罚信息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3.物业服务企业有一般失信行为,且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惩罚等行政决定后,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4.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法院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 共享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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