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工程施工合同最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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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钻孔灌注桩桩基、深层搅拌桩围护、SMW工法围护、支撑工程等;承包范围:桩基、围护、支撑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一切责任、包所有费用;1.2 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1.3 质量等级:达成设计及质监质量标准规定(以XX省(市)质检总站或区质检站评估结
2、论为准)1.4 协议价款:第2条 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 协议条款;2.2 协议条件;2.3 协商、变更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4 工程量清单或拟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5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规定。第3条 协议文献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合用法律3.1 协议语言:汉语;3.2 合用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制定的现行法规均合用于本协议文献,文献由双方自备,费用自理;3.3 合用标准、规范: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及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协议所附的施工技术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行办法。第4条 图纸4.1 图纸提
3、供日期:4.2 图纸特殊保密规定和费用:业主提供图纸8套,再需图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5.1 甲方任命 驻工程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规定,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消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告知乙方。(2) 甲方代表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
4、规定,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规定后3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乙方规定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规定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如乙方不予执行或甲方指令有误,责任方承担损失。5.2 委派的监理单位为 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 ,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行使协议由甲方代表及业主的权力,行使甲方代表及业主的职责。5.3 业主、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告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
5、任(协议文献规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6.1 乙方任命 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规定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利和协议约定的职责;(1) 乙方的规定、请求和告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托人,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托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规定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6.2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告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协议文献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
6、承诺)。第7条 业主及甲方工作业主及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一次或分阶段完毕以下工作:7.1 业主应在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7.2 将施工所需水、电及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规定的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7.3 施工场地内的重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7.4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7.5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7
7、.6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7.7 开工前三天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7.8 协调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由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做好以下工作:8.1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规定完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8.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记录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8.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8、及所发生的费用。8.4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涉及因乙方责任导致的罚款)。8.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规定乙方采用特殊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业主或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解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7 按协议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8.8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协议文献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含协议签订后颁发的规定)。第9条 进度计划9.1 乙方在甲方组织完毕设计技术交底后三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工程开工前一天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9.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规定提出改善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10条 延期开工10.1 乙方
10、应按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准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规定。甲方代表应在请示业主后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内不予签复,可视为已批准乙方规定,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批准延期规定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规定,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导致损失由乙方承担。第11条 暂停施工11.1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规定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解决意见。乙方按甲方规定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竣工程,实行甲方代表解决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规定,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解决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规定48小时内未予
11、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11.2 所有停工规定和复工手续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上报业主,征求业主批准。若当时无条件办理,则在24小时内补齐书面手续,否则由延误方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11.3 停工责任在业主或甲方,由业主或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业主或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业主或甲方已部分或所有取消协议,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第12条 延期竣工对以下导致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业主和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2.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12.2 一周内,非乙方因素停水、停电、停电导致累计超过8小时;12.3 不可抗力;1
12、2.4 地下障碍物等不可预见情况;12.5 协议中约定或业主和甲方代表批准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业主和甲方代表提出报告,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回复,逾期不予回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规定已被确认。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工期若比协议工期提前,则按每提前一天甲方按协议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乙方奖励。第14条 检查和返工14.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规定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查、为检查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规定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因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14.2 以
13、上检查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因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补偿业主和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4.3 以上检查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业主或甲方因素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或甲方承担。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15.1 工程质量应达成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验收评估标准及设计规定;15.2 工程质量等级评估以上海市质检总站或各区质检站评估结论为准。第16条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16.1 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成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告知甲方或监理参与。乙
14、方准备验收记录。16.2 验收合格,甲方或监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3 钻孔灌注桩施工时,甲方应委派代表或业主委派代表24小时在现场值守,根据施工情况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第17条 协议价款及调整17.1 协议价款拟定依据:(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九三”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取费标准规定;(3) 经批准的有关材料价差调整的规定;(4) 上海市定额站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5) 本工程施工图纸;(6) 业主核价告知;(7) 工程款税收由甲方代收代缴,并出具纳税证明给乙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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