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工程施工合同最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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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钻孔灌注桩桩基、深层搅拌桩围护、SMW工法围护、支撑工程等; 承包范围:桩基、围护、支撑工程;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一切责任、包所有费用; 1.2 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达成设计及质监质量标准规定(以XX省(市)质检总站或区质检站评估结论为准) 1.4 协议价款: 第2条 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协议条件; 2.3 协商、变更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工程量清单或拟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5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规定。 第3条 协议文献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合用法律 3.1 协议语言:汉语; 3.2 合用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制定的现行法规均合用于本协议文献,文献由双方自备,费用自理; 3.3 合用标准、规范: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及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协议所附的施工技术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行办法。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特殊保密规定和费用:业主提供图纸8套,再需图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任命 驻工程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规定,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 (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消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告知乙方。 (2) 甲方代表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规定后3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乙方规定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规定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如乙方不予执行或甲方指令有误,责任方承担损失。 5.2 委派的监理单位为 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 ,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行使协议由甲方代表及业主的权力,行使甲方代表及业主的职责。 5.3 业主、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告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协议文献规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6.1 乙方任命 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规定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利和协议约定的职责; (1) 乙方的规定、请求和告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托人,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托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规定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6.2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告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协议文献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业主及甲方工作 业主及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一次或分阶段完毕以下工作: 7.1 业主应在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7.2 将施工所需水、电及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规定的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 施工场地内的重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7.5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6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7 开工前三天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8 协调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由业主承担有关费用。 第8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8.1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规定完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8.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记录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8.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涉及因乙方责任导致的罚款)。 8.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规定乙方采用特殊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业主或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解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7 按协议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8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协议文献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含协议签订后颁发的规定)。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在甲方组织完毕设计技术交底后三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工程开工前一天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9.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规定提出改善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10条 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按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准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规定。甲方代表应在请示业主后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内不予签复,可视为已批准乙方规定,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批准延期规定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规定,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导致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1条 暂停施工 11.1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规定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解决意见。乙方按甲方规定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竣工程,实行甲方代表解决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规定,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解决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规定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11.2 所有停工规定和复工手续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上报业主,征求业主批准。若当时无条件办理,则在24小时内补齐书面手续,否则由延误方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11.3 停工责任在业主或甲方,由业主或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业主或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业主或甲方已部分或所有取消协议,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延期竣工 对以下导致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业主和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12.2 一周内,非乙方因素停水、停电、停电导致累计超过8小时; 12.3 不可抗力; 12.4 地下障碍物等不可预见情况; 12.5 协议中约定或业主和甲方代表批准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业主和甲方代表提出报告,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回复,逾期不予回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规定已被确认。 第13条 工期提前 施工工期若比协议工期提前,则按每提前一天甲方按协议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乙方奖励。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14.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规定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查、为检查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规定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因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4.2 以上检查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因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补偿业主和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4.3 以上检查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业主或甲方因素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或甲方承担。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应达成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验收评估标准及设计规定; 15.2 工程质量等级评估以上海市质检总站或各区质检站评估结论为准。 第16条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成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告知甲方或监理参与。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16.2 验收合格,甲方或监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3 钻孔灌注桩施工时,甲方应委派代表或业主委派代表24小时在现场值守,根据施工情况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第17条 协议价款及调整 17.1 协议价款拟定依据: (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九三”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预算定额; (2)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取费标准规定; (3) 经批准的有关材料价差调整的规定; (4) 上海市定额站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5) 本工程施工图纸; (6) 业主核价告知; (7) 工程款税收由甲方代收代缴,并出具纳税证明给乙方,工程款由业主与乙方直接结付。 17.2 本工程协议造价 万元(暂估造价) 乙方承诺桩基围护造价按审价部门工程审定总造价下浮 %。总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 。(基数为业主认定结算价)。 17.3 协议价款的调整: 协议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 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 业主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 一周内非乙方因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 地下障碍物; (6) 非乙方因素及不可抗力外其他停工引起的损失; (7) 协议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8) 实际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由乙方根据现场情况,向业主办理的签证。 第18条 工程款预付 18.1 工程款预付签约后另定。 18.2 业主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业主发出规定预付的告知,业主收到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预付,乙方可在发出告知5天后停止施工,业主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19条 工程量的核算确认 19.1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期间,向业主代表提交已竣工程量的报告。业主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算已竣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告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乙方无合法理由不参与计量,业主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业主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业主代表不按约定期间告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9.2 业主代表对乙方超过设计图纸规定增长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因素导致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0条 工程款支付 20.1 业主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协议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业主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业主发出规定付款的告知,业主在收乙方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支付,乙方可在发出告知5天后停止施工,业主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 经乙方批准并鉴订协议,业主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业主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21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1.1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规定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协议约定业主代表或甲方代表有验收规定的材料、设备,在材料设备到货48小时前告知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规定不符的产品,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代表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业主或甲方代表不能准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补偿业主或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2 根据工程需要,经业主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业主因素使用时,由业主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因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责任。 21.3 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达成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材料的规定,并按规定作好复验,提供复验报告。 第22条 材料价格结算方法 22.1 本工程采用的商品砼价格,按“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指导价的合计下浮 %进行结算,不计算砼泵送费用及坍落度调整费用。 22.2 其他材料的结算价格,凡“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有准价的材料,按材料的合计价下浮 %;凡无准价的材料,由乙方逐项向业主申报,并由业主认定。 第23条 设计变更 23.1 施工中业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两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告知,乙方按告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23.2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业主代表、设计批准。 23.3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业主代表规定,进行下列变更。 (1) 增减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 增长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3.4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4条 拟定变更价款 24.1 发生第23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业主、甲方代表,业主批准后调整协议价款和竣工日期。 (1)协议中已有合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协议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协议价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拟定变更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协议中没有类似和合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业主代表批准执行。 24.2 业主代表不能批准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告知乙方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2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25条 竣工验收 25.1 工程竣工后15天内,由业主及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上海市现行规范、规程和设计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5.2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四套、竣工报告四份。 25.3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 25.4 业主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正无合法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25.5 业主及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责任方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第26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即可向业主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业主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将竣工结算送交审价单位进行审计,并在一个月内完毕。 第27条 争议 业主、甲、乙三方因协议发生争议,规定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市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竣工程: (1) 协议确已无法履行; (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 调解规定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仲裁机关规定停止施工; (5) 法院规定停止施工。 第28条 违约 业主及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业主不能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长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补偿因其违约给乙方导致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协议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规定,或发生其它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告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补偿因其违约给业主及甲方导致的损失。 除非三方协议将协议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协议。 因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履行,另两方欲中止或解除所有协议,应提前10天告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索赔 业主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补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业主索赔: 1.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业主发出规定索赔的告知; 3.业主在接到索赔告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规定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业主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第30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用严格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导致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导致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告知业主及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解决。 业主及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擅附近施工前,应向业主及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业主及甲方代表批准后实行,业主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1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告知业主或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用有效保护措施。业主或甲方应在收到告知后24小时内对乙方采用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解决意见。业主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2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用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业主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4小时向业主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第33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因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竣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及甲方规定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业主及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未及时退货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34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业主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业主及甲方后,按“国务院279号令”履行保修责任。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35条 其他 1、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给予配合,收取配合费1%。(业主认定结算价为基数)。 2、分包单位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资料,所有由分包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后务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各执一份保存;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4、本协议条款如与总承包协议抵触,以总承包协议为准。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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