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管理者劳动合同修正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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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高层管理协议书) 甲方(公司全称): 乙方(证件姓名):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 方: 性 别: 文化限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住址: 邮政编码: 现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紧急情况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劳动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有固定期限协议。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中试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录用条件为: 工作内容与地点 第二条 按照本协议载明的条件,乙方批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职位)工作,以及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不时协商拟定的其它岗位(职位)。 第三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按照甲方关于该岗位的岗位职责描述及相应的考核制度执行,该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组成。 第四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管理者或重要技术岗位,除根据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责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乙方在任职期间所采用或实行的一切重大经营策略、方针等,均须事先取得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批准。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发生的一切有关或也许影响甲方或其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在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及总裁/CEO。 (三)乙方在任职期间,任何以甲方名义进行借款,或以甲方资产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均须事先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四)在本协议生效期间,除了解决向董事会及总裁/CEO书面报告并获董事会及总裁/CEO批准的事项外,乙方须将其所有工作时间、专注及技巧投入职责及职位,忠诚及尽职履行职责,行使董事会及总裁/CEO不时向其授予或赋予的与其所任职位相符的权力,遵从董事会及总裁/CEO的合理合法指示,并尽其所能尽力促进和维护甲方的利益。 (五)如董事会及总裁/CEO合理规定乙方提供其经营业务的有关资料,而该等资料是或应当是受甲方所合理知道的,乙方须尽快提供该等资料(涉及按照董事会及总裁/CEO规定,以书面方式提供),并须依照董事会及总裁/CEO的规定提供有关解释。 (六)乙方须依照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指示或指令在中国任何地方或其它国家或地区执行职责。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规定,准时完毕规定的工作数量,达成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一个工作周期内(周/月/季/年),乙方通过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的规定或者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但乙方作为甲方的高层管理人员、重要技术岗位,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须依照甲方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指令,在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合营公司、代表办事处、分支机构以及甲方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时设立的其它机构和设施,履行经营和监督平常运作的管理工作。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的劳动工时制为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休息日为星期日,但因甲方生产经营所需,临时运用休息日工作的,甲方应当安排乙方调休。 第八条 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制度按政府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执行。 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九条 甲方的工资制度,应遵循按劳分派原则,并采用有效措施提高经营效益,在有条件的时候,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乙方劳动报酬为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年薪为 元人民币,按月核发,甲方于每月 日发放给乙方月基本工资。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节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二)绩效年薪:在年度结束后第一季度内,根据甲方制定的《》、《》完毕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合公司当年实际经营状况核定绩效年薪,在次年第二个季度内一次性核发绩效年薪。任现职不满一年者绩效年薪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三)试用期的薪资按照基本年薪核算按月发放给乙方,不合用绩效年薪。 (四)年薪制人员的绩效年薪,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严重违反公司政策、规章制度者;辞职或辞退者;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计划完毕工作任务者。 (五)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若因经营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甲方规定乙方加班加点的,乙方批准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若乙方申请加班的,须经甲方批准后才干进行加班,未经甲方批准的,不视作加班,加班加点时间控制和工资结算按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聘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及甲方的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若因乙方未准时交齐办理社保的资料而导致延迟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广州市有关规定及甲方实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解决,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防止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认真阅读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惜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机密和所有生产经营信息,应当诚实及善意地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乙方应避免个人利益与甲方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乙方违反下列规定的,视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甲方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协议: (一)乙方不得成为与甲方有或也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客户)的重要股东或拥有相应利益者;不得担任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公司的董事、合作人。 (二)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或担任竞争对手的承包商、顾问(无论是专职或兼职,无论是否获取报酬),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甲方竞争对手。 (三)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顾客或担任其业务承包商、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牵连。 (四)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提供或销售与甲方类似产品或服务。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或以任何方式支援或促销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五)乙方及其亲友与甲方业务往来时,应事先告知甲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与其亲友进行往来业务。乙方应回避参与决定公司是否与其亲友进行业务往来。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同时与甲方签订关于保密额协议;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甲方章程和不时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乙方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运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及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接受贿赂或其它任何不合法的收入,或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涉及 (但不限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二)挪用甲方资金; (三)将甲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将甲方资金借贷给别人或者以甲方财产为别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批准,与本甲方订立协议或者进行交易; (六)运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所任职甲方同类的业务。 (七)擅自披露甲方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管理者、重要技术岗位、保密岗位的,根据甲方的规定应当签署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如约履行的。规定变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变更规定书面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变更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其它对劳动协议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协议协议,但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一)符合《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双方批准,下述情形亦属于符合上款规定: 1、私自运用甲方资金、技术、设备、名誉等条件为别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或者将甲方的财产用于未被授权使用的目的;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悲观怠工,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悔改的; 3、泄露或者运用公司商业机密的;或者未得到事先许可转移甲方的财产或者技术、业务情报; 4、运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得甲方财物或者对甲方犯有欺诈行为的;本人或者协助别人虚构事实向甲方索取报酬或补偿的,从而侵占公司财物的; 5、未得到甲方的许可接受供货人或者客户不合理的财物;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涉及但不限于: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涉及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乙方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谋取额外收入者; 8、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和谐社会言论,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管理者(乙方)任职的严禁性规定的。 (四)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者在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代价下,即时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裁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 (一)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五)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 】,属于高级管理者或重要技术岗位,其从事的是不能容易替代的甲方岗位,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提前90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有下列情形的从其规定: (一)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另行签订有服务期限协议、或者接受甲方培训或甲方安排的培训、或者掌握甲方重要技术情报、或者从事的是不能容易替代的甲方岗位的、不得提前解除协议; (二)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毕,工作无法交接,立即拜别会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协议; (三)乙方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尚未解决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协议;否则承担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四)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等其他协议对于劳动协议的解除或者终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续订劳动协议。 第三十条 《劳动协议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劳动协议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借用、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控制的甲方公款、公物(如汽车、电脑、机器设备、工具、工装、文献、信用卡、客户名册等)归还甲方,对不能归还的公司信息资料进行销毁或作其他保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乙方须在7日内告知甲方应当转移的地点和方式,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甲方不予负责。 经济补偿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协议法》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予支付,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延缓支付: (一)乙方借用、租用甲方提供的公款、公物、技术资料等尚未还清的; (二) 对乙方的任职审计尚未结束的; (三) 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补偿金等支付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协议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除外);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甲方以不低于本协议工资报酬标准规定继续聘用乙方,乙方不批准的;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协议的; (四)双方约定的情形; (五)其它依法不应给予补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协议的,乙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局限性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足额补偿损失: (一)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协议,没有提前90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称于解除本协议前十二个月乙方平均月工资标准(下称“月工资”)90日的违约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协议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2款约定的条件的,应当支付相称于其个人月工资【叁】倍的违约金;属于重要不可替代岗位提前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所没有履行的剩余期限,乘以其个人月工资标准,向甲方支付损失补偿金。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应当支付相称于其个人月工资【叁】倍的违约金;乙方运用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或者导致甲方损失的,承担所有补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保存移送司法机关的权利。 (三)由于乙方玩忽职守、或者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规程,直接导致甲方生产经营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足额补偿。因此被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同时支付其【壹】个月工资标准的违约金。 (四)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受的人员,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成本和招收成本。每一次的培训成本如此计算: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其他用于培训的直接费用;经历多次培训的,各次累加计算。乙方与甲方另行签署的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等协议,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应当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补偿金的情形下,乙方批准甲方有权从乙方所有应当从甲方获得的报酬或者利益中,一方面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补偿金,局限性部分甲方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追索。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协议,却又不执行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或者擅自离开甲方岗位或者同时为其他单位、个人工作的,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工资,并追究乙方的损失补偿责任。 劳动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规定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互相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告知、文献、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协议所列明的乙方现住址履行送达义务。乙方假如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由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告知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规定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具体情况。 第四十一条甲方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协议的附件,视同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中涉及: 乙方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已仔细阅读上述规章制度并完全理解其含义。 甲方在该劳动协议签订后新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应当向乙方公示,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并自觉遵守。 双方签署下述协议的,亦为本协议的附件: (一)【员工保密协议书】 (二)【竞业限制协议书】 (三)【】 第四十二条 双方进一步批准,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甲方通过其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办公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员工手册》及现有规章制度的修改,均是本协议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甲方需要以如下方式之一予以公示: (一)在办公区域张贴不少于10 日; (二)在局域网内公布且存放可供查阅; (三)以文本或电子文本的形式发放给乙方。 第四十三条 假如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现行和将来可合用的法律或者本市地方法规被拟定为无效或无法实行,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条款,且该有效约定应尽也许接近原条款目的和本协议的宗旨。其中,所合用的法律或者本市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部分,该条款按有关规定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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