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重晶石购销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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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重晶石购销协议纠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纪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3-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显艮,男,石门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长益,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龙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乔力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下称奥友公司)重晶石购销协议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1999)桃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乔力公司、奥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常经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以(2023)常立经监字第4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乔力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显艮、原审被上诉人双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杰、肖兴江,原审上诉人奥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洪斌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双龙公司诉称:1998年3月11日,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草拟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书一份,3月12日,乔力公司根据草拟协议对中国农业银行桃源县支行(下称桃源农行)签署了一年定期存款30万元作为违约保证金的承诺书。3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乔力公司负责开拓国际市场,包销双龙公司开采经营的重晶石矿石;双龙公司负责组织开采并交矿石运抵乔力公司指定的港口,价格约定为176元/吨。协议签订后,乔力公司履行承诺,向桃源县农业银行汇款30万元作为违约保证金,双龙公司也依约在本地组织重晶石的开采工作,乔力公司多次来双龙公司的采矿点取样送检,均符合协方约定的质量规定。但时至98年11月,当双龙公司将重晶石运抵桃源陬市、常德夹街二码头规定发运时,乔力公司却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收货,导致矿石积压,给双龙公司导致了124万元的损失。双龙公司多次传真、去函规定乔力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但乔力公司置之不理。由于奥友公司不仅参与了前期的开采论证工作,与双龙公司形成意向性的协议书,并且重晶石的抽样、化验均是以奥友公司等单位为送样单位,致使双龙公司充足相信奥友公司是与乔力公司一起做的这笔生意。双方签约后,双龙公司为实现拟定目的,先后与其别人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奥友公司的行为,给龙公司导致了经济损失,依法亦应承担补偿责任。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协议;乔力公司、奥友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补偿双龙公司经济损失947766.95。 为支持其请求,双龙公司提交了以下五胩方面的证据材料。 1、协议合法有效的证据。1998年2月28日双龙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物探技术引进管理处(下称物探处)草拟的《联合开采经营桃源县重晶石协议书》;刘庚辰关于“协议只能与乔力公司签订”的陈述;1998年3月12日乔力公司与双龙公司共同对桃源农行所签的《承诺书》;3月21日刘庚辰发给刘纪忠的函件以及同是乔力公司与双龙公司签订的《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双方往来的传真件。 2、双龙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协议的证据双龙公司与桃源县供销综合贸易总公司(下称贸公司)签订的《重晶石开采、销售协议》;贸易公司与常德轮船运送总公司签订的《关于重晶石水运中转装卸协议书》;贸易公司与常德华陵经济开发公司(下称华陵公司)、聂仁贵、杨正源、桃源县理公港镇政府、观音寺乡政府签订的《重晶石购销协议》;双龙公司发给刘庚、占云铭的传真件。 3、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乔力公司不收货违约的证据。地矿部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下称宜昌矿研所)(98)年063号、157号,这样单位为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分析报告》;地矿部湖南省中心实验室(下称湖南实验室)(98)量认(国)安(F0466)号,送样单位为双龙公司的《分析报告》;湖南省进出口商品检查局(下称省商检局)02HK99042、02HK990420A,申请人为桃源县人民法院的《技术鉴定结果单》;双龙公司工作人员记录并整理的《在抽取重晶石化验大样现场的情况与谈话材料》;1998年12月4日、12月23日刘庚辰发给刘纪忠的传真件。 4、因乔力公司违约,导致双龙公司947766.95元损失的证据。《关于双龙公司各矿点投资情况明细表》;慈利县龙潭河镇飞马村、桃源县观音寺镇会人村、钟家铺泉栗村、理公港镇马进洞村以及常德华陵经济开发公司(下称化陵公司)等单位的《证明》;华陵公司向双龙公司借款26.5万元的凭证;聂仁贵、杨正源向双龙公司借款11万元,向贸易公司借款10万元的凭证;理公港镇向双龙公司借款3万元,观音寺乡向贸易公司借款1.7万元的凭证;桃源县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估价鉴定书;《关于已开采尚未发运重晶石矿石损失情况的说明》;双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姚文斌、姚孟辉、李世雄、刘祥、聂仁贵等人的调查笔录;双龙公司与贸易公司于1999年1月28日签订的《补偿协议》。 5、奥友公司是本案当事人,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证据。刘庚辰原系物探处副处长、现系奥友公司枝城经理部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工商登记材料;物探处现任副处长占云铭系乔力公司股东之一的工商登记材料;奥友公司系物探处下属的独立公司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双龙公司与物探处草拟和《联合开采经营桃源重晶石协议书》;物探处的刘庚辰、占云铭的调查笔录;宜昌地研所(98)年318号,送样单位为石油天然气奥友公司的《分析报告》;双龙公司刘纪忠经理发给“北京天然气总公司”占云铭、刘庚辰的传真;双方往来的函件、文稿纸等。 原审被告乔力公司辩称:双龙公司所诉不实,乔力公司自始是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的,并未违约,相反,双龙公司有违约行为。双龙公司履行协议不力,到1998年11月4日将检查结果函告双龙公司,并规定对方待重晶石检查合格后再发运。1998年12月中旬,双龙公司规定乔力公司再次验货,经检查仍达不到标准,按《工矿产品购销协议条例》规定,“需方有权拒收供方不符合协议规定的产品。”“对质量异议必须在10日内负责解决”,否则是对需主所提产品质量异议的认可。由此可见,双龙公司所提供的重晶石达不到约定的规定,乔力公司有权拒绝收货。在1999年2月1日起诉之后,2月8日至10日,双龙公司还请码头工人对堆放在被整理、挑选过的,其《技术鉴定结果单》不能作为认定重晶石质量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证据。此外,协议中约定1998年双龙公司供应重晶石30000吨,每批不得少于1600吨。而截止1998年11月4日,双龙公司自称有重晶石2023吨,实际只有900多吨,当时只剩下56天了,却尚有20230余吨货品没有着落,所以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综上所述,双龙公司所提供的重晶石的确不符合规定,拒收其所供货品不是违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乔力公司提交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证据材料: 1、双主往来的传真;乔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刘庚辰的调查笔录;物探处的工作人员李润玲的证明;刘庚辰的证言;奥友公司湖北枝城经理部的记录。拟证明乔国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 2、宜昌地研所(98)年318号《分析报告》;1998年12月4日、23日刘庚辰发给刘纪忠的传真件;乔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中、黄云祥、童伯元等人的调查笔录;奥友公司工作人员李润玲出具的《98.12.24电话联系情况》;双龙公司工作人员记录并整理的《在抽取重晶石化验大样现场的情况与谈话材料》。拟证明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质量不符合约定。 3、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中、朱幸福的证明;常德夹街码头的地磅记录;乔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中、朱幸福的调查笔录;长沙颜料化工厂的《证明》以及物资运送凭证。拟证明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只有900多吨,数量不符合约定。 4、《技术鉴定结果单异议书》;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中的证明;乔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中、朱幸福等人的调查行录。拟证明起诉之后,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省商检局进行抽样化验之前,双龙公司还请码头工人对堆放在码头上的重晶石进行整理、挑选。商检局取样的重晶石是被整理、挑选过的;其检查结论只能说明通过整理、挑选后的重晶石的质量,而不能说明诉前双方争议的重晶石质量。因此,省商检局的02HK990420、02HK990420A《技术鉴定结果单》不能作为认定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质量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证据。 原审第三人奥友公司述称:奥友公司与争议的双方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中的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奥友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下称地勘局)(97)局企字第223号文献;地勘局劳动工资处的《证明》;奥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奥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刘健、陈素芬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奥友公司系物探处的下属独立公司法人,与物探处不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关系;按局里文献的规定,物探处不是对外投资主体,因此奥友公司无权与双龙公司签约。 2、乔力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所签的协议、存款人为刘庚辰的储蓄存款单;乔力公司给刘庚辰出具的《聘书》和《授权委托书》;刘庚辰的证言和《声明》;奥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刘庚辰、刘显艮的调查笔录;奥友公司工作人员李润玲的《证明》。拟证明刘庚辰系乔国公司的顾问,其行为代表乔力公司,与奥友公司无关。 3、桃源法院对物探处占云铭、陈素芬的调查笔录;奥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刘庚辰、陈素芬的调查笔录。拟证明物探处奥友公司仅参与了初期的开采论证和调研工作,因双龙公司要把违约保证金押在桃源本地的银行,而作为奥友公司主管单位的物探 处无权决定对外投资,之后,奥友公司就再也没有与双龙公司接洽过。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物探处工作人员、原副处长刘庚辰,现任副处长占云铭等几次来桃源与双龙公司商议开发重晶石事宜。1998年2月28日,奥友公司的刘庚辰与双龙公司草拟了重晶石开发协议。刘回北京后,电话告之双龙公司刘纪忠经理,称:协议只能由乔力公司签订。1998年3月31日,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签订了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约定:乔力公司负责组织开采,将矿石运抵乔力公司指定的港口(暂定江苏南通狼山港)。协议约定了重晶石的硫酸钡、钙、镉、碳酸盐、汞、硫化物等化学元素的含量和比重、粒度等八项技术指标。双龙公司1998年至少向乔力公司提供重晶石30000吨。从1999年开始,每年向乔力公司提供重晶石不少于60000吨。协议期限为五年(自1998年至2023年),重晶石的价格为176元/吨,协议还约定了其它权利义务。1998年3月12日,乔力公司将3000000元汇入桃源支行作为违约保证金。协议生效后,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与双龙公司是两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先后与桃源理公港镇、观音寺乡、常德华陵公司、聂仁贵、杨正源等签订了重晶石购销协议。协议签订后,华陵公司先后三次向双龙公司借款265000元,杨正源、聂仁贵向双龙公司借款110000元,向贸易公司借款100000元,理公港镇向双龙公司借款30000元,观音寺乡向贸易公司借款17000元,上述借款所有用于重晶石开发。1998年3月31日、1998年12月4日、1998年12月23日,刘庚辰三次给刘纪忠发来传真,就重晶石的质量、价格发表意见。1998年11月,双龙公司将重晶石运抵桃源陬市、常德夹街码头准备发运时,乔力公司以双龙公司开采重晶石不合规定为由拒绝收货。1998年11月30日,石油天然气奥友公司将重晶石送宜昌地研所进行分析、化验。其结果有多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协议的约定。1998年11月4日、1998年12月22日,刘纪忠两次发传真给天然气总公司刘庚辰和占云铭,请求发运重晶石和解决资金问题。但刘庚辰、占支铭以各种理由推辞。1999年5月23日、1999年7月20日,桃源法院委托省高检局对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争执的重晶石进行了化验,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协议约定。1999年8月4日,桃源县价格事务所受桃源县法院的委托,对双龙公司在各矿区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观音寺乡会人溪村、慈利县龙潭河乡飞马村等矿区共计损失1205464元。乔力公司由股东刘力、占云铭申请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刘力出资25.5万元,占云铭出资24.5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物探处与奥友公司是两牌子、一套人马。奥友公司为全民所有制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双方由于对重晶石的质量是否达成协议约定发生争执。故双龙公司提起诉讼,规定终止协议,由乔力公司、奥友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补偿经济损失947766.95元。 基于上述事实,桃源县人民法院认为: 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所签订的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乔力公司以双龙公司的重晶石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技术指标为由,拒绝接受其重晶石没有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已违反协议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奥友公司在与双龙公司重晶石开采论证的过程中,与双龙公司形成意向性的协议书,重晶石的抽样、化验均是以奥友公司等单位为送样单位,致使双龙公司充足相信奥友公司是与乔力公司一起做的这笔生意。双方签约后,双龙公司为实现拟定目的,先后与其别人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奥友公司的行为,给双龙公司导致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双龙公司规定乔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30万元违约保证金,其理由充足,予以支持。因开采重晶石,各矿区向双龙公司借款50多万无,经核对属实,规定奥友公司补偿的理由成立。因双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对对方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应负一定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终止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于1998年3月31日签订的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的履行;二、乔力公司支付双龙公司违约保证金30万元;三、奥友公司补偿双龙公司损失22.2万元;四、其他损失由双龙公司自行承担。二、三项合计52.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乔力公司、奥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乔力公司的重要理由为:桃源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局限性。有的确充足的证据证明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质量不符合协议的约定,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质量符合协议的约定的证据。请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双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奥友公司的重要理由为:桃源法院“追加奥友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缺少的确充足的证据。主流撤消一审判决第三项。双龙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足,合用法律对的,审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以下事实:1998年3月12日乔力公司将30万元汇入桃源农行作为保证金;3月31日,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签订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贸易公司先后与理公港镇、华陵公司、观音寺乡、聂仁贵、杨正源等签订重晶石购销协议,之后又向双龙公司借款40.5万元,杨正源、聂仁贵,观音寺乡向贸易公司借款11.7万元用于重晶石开发;1998年11月30日,石油天然气奥友公司将重晶石样品送至宜昌地研所进行分析,其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1998年11月,双龙公司将重晶石运至码头准备发运,乔力公司以该重晶石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收货;桃源县法院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双龙公司在各矿区的损失进行评估。 除此之处,二审还确认了以下事实: (1)1998年3月23日和1998年6月26日,宜昌地研所依据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委托,对其送检的重晶石样品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98)年063号和(98)年157号分析报告。 (2)1998年11月,乔力公司以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不合格为由拒绝收货之后,双龙公司根据乔力公司的规定,对重晶石进行了筛选和整理。之后双龙公司再次规定乔力公司收取货品,仍被乔力公司以重晶石的质量不合格为由予以拒绝。1999年2月5日,双龙公司向桃源县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4月12日,桃源县法院委托省商检局对重晶石的硫酸钡等四项技术指标进行鉴定。4月19日,省商检局接受了委托,并于4月20日至21日在常德夹街码头取样。5月23日,出具了02HK990420技术鉴定结果单,其鉴定结果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5月26日,桃源法院将上述鉴定结果单送达给乔力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显艮。刘于6月22日以商检局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标准取样、制样为由,对商检局02HK990420技术鉴定结果单提出异议,称:鉴定结果单所列四项结果,不能作为评估1999年4月20日堆放在常德夹街码头的重晶石的技术指标的证据。1999年6月1日,桃源县法院又委托商检局对重晶石的镉、汞、硫化物等三项指标进行鉴定。商检局于6月3日接受委托,于7月20日作出02HK990420A技术鉴定结果单,其鉴定结果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7月23日,桃源县法院将02HK990420A鉴定结论送达给刘庚辰。 (3)1999年5月9日至5月27日,双龙公司将堆放在常德夹街码头的377.55吨重晶石运抵新生码头,销售给了长沙颜料化工厂。6月3日至7月2日,双龙公司又将堆放在常德夹街码头的927.01吨重晶石运抵新生码头,销售给了长沙颜料化工厂。 (4)贸易公司是1992年10月20日成立的注册资金180万元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其主管单位是桃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刘纪忠。现该公司仍在经营。双龙公司是贸易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于1998年1月1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纪忠,股东为贸易公司和刘纪忠、谢上文等28位自然人。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贸易公司出资40.4万元,28位自然人共同出资9.6元。1998年4月17日,双龙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重晶石开采、销售协议》,约定,双龙公司负责积极开拓销售渠道,对外签订销售协议,贸易公司负责按双方所订协议标的开采、供货;年度利润5:5提成;双方对外签订的协议,均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双龙公司的因素,导致贸易公司对外所签订的重晶石开采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双龙公司应补偿贸易公司的所有损失等等。1999年1月28日,贸易公司与双龙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经济损失,所有由双龙公司承担。并按如下方式与环节解决:1、双龙公司补偿贸易公司违约金150000元;2、贸易公司选择矿点、修建运矿道路的费用,由贸易公司向桃源县法院起诉,按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所有补偿给贸易公司;法院判决外的不能追回损失,双方各自承担50%。 (5)乔力公司是1998年3月9日成立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3月21日,乔力公司聘请刘庚辰为该公司顾问。1998年4月15日,乔力公司为刘庚辰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称:兹委托刘庚辰同志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与湖南桃源双龙公司的重晶石业务。 (6)1999年1月10日,地勘局劳动工资处出具证明称:物探处是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下属二级单位,成立于1978年,……。奥友公司是物探处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8日,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永祥。1998年10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洪斌。刘庚辰为该公司湖北枝城经理部经理。 (7)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乔力公司曾表达:如双龙公司现在尚有符合协议所定质量标准的重晶石,他们仍然乐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货。但双龙公司以乔力公司已经违约,没有诚意履行协议为由予以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二审认为: 本案中所涉1998年3月31日乔力公司与双龙公司签订的《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其实质是一份重晶石购销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第六条关于“经济协议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该协议。 1998年2月28日,刘庚辰以奥友公司的名义与双龙公司草拟的协议,因未得到奥友公司的认可,且刘庚辰回京后曾电告刘纪忠,说明协议只能由乔力公司签订。故该协议尚未成立,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庚辰与双龙公司草拟协议的行为,未得到奥友公司的授权,其行为不能代表奥友公司,奥友公司不应对刘庚辰的行为承担责任。刘庚辰是乔力公司聘请的顾问,并授权其代表该公司全权输与双龙公司的重晶石业务。帮刘庚辰在乔力公司授权范围内实行的行为,是代表乔力公司实行的行为,其权利义务依法应由乔力公司享有和承担。 本案是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因履行双方于1998年3月31日签订的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奥友公司也未参与该协议的履行和实行相关联的行为,与该协议的签订、履行及其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应以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双龙公司的申请,告知奥友公司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并判令其向双龙公司补偿损失22.2万元,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贸易公司是贪污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双龙公司是在贸易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成立的以贸易公司与28位自然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两公司均尚在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关于“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的规定,双龙公司与贸易公司均为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续期间,依法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贸易公司与双龙公司的关系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将贸易公司在履行与别人签订的协议中的损失作为双龙公司的损失,并判令同奥友公司给予补偿,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双龙公司与贸易公司于1998年4月17日签订的《重晶石开采、销售协议》和双方于1999年1月28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据此在双龙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乔力公司没有依据双龙公司与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向贸易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故一审将贸易公司依据其对外所签协议而导致的损失,拟定为双龙公司的损失由乔力公司补偿,缺少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双龙公司先后向华陵公司、聂仁贵等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数十万元,双龙公司因此对上述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了债权,且该债权依法可以收回,故不能作为损失规定乔力公司补偿。否则,将也许出现双龙公司因既得到了补偿,又收回了债权而获取不妥利益的不良后果。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天然气公司均 是本案扬涉协议的主体,也不是本案当事人。宜昌地研所分别于1998年3月23日、1998年6月26日、1998年12月4日依据上述两公司的委托,对其送检的重晶石样品作出的分析报告,未得到本案当事的认可。对此,应认定与本案无关,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依据。 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对重晶石的有关技术指标有明确的约定,且大多是化学指标,不是外观质量。因此,双龙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所提供的重晶石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予以证实。但双龙公司未就此提出相应的证据,且在其与乔力公司之间就重晶石的质量异议尚未解决,桃源县法院委托的检查单位于检查报告尚未作出之前和乔力公司对鉴定单位出具的检查报告提出的异议尚未得到答复时,便将拟提供应乔力公司的重晶石销售给别人,以到无法按约向乔力公司提供货品,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供贷的违约责任。但乔力公司对此未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对此依法不予审理。 本案中,乔力公司没有违反协议约定,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项中有关由奥垮台公司补偿双龙公司22.2万元和由奥友公司承担诉讼费10000元部分内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奥友公司规定双龙公司为其承担因本案诉讼所发生的费用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龙公司已无货可供,其与乔力公司签订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乔力公司也未规定继续履行协议,故一审法院根据双龙公司的请求,判决终止履行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签订的协议并无不妥,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本案中,双龙公司规定乔力公司、奥友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补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且实体解决不妥,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四第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9]桃经初安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项,即:终止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签订的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的履行;其他损失由双龙公司自行承担。2、撤消桃源县人民法院[1999]桃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和诉讼费的承担部分。3、驳回双龙公司规定乔力公司、奥友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补偿经济损失947766.95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宣判后,双龙公司不服,以“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局限性、程序违法;奥友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双方所签的协议应定性为联营协议;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发运前要抽样化验,验货就是将‘前几次化验的样品拿到码头与即将发运的货品核对,验货与签署质量认可文献是同时进行的’;双龙公司所提供的重晶石质量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乔力公司以自己的行为(如1998年12月23日刘庚辰发给双龙公司的传真件)表白不想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因此,双龙公司有权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规定乔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乔力公司、奥友公司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足,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经再审审理查明: (一)贸易公司是1992年10月20日成立的注册资金180万元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其主管单位是桃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为刘纪忠。现该公司仍在经营。双龙公司是贸易进行股份制改造,于1998年1月1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亦为刘纪忠,股东为贸易公司和刘纪忠、谢上文等28位自然人。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其中贸易公司出资40.4万元,28位自然人共同出资9.6万元。此一事实,有贸易公司、双龙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 (二)物探处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下属二级单位,成立于1978年,刘庚辰系该处原副处长,占云铭系现任副处长。奥友公司是物探处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8日,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永祥。1998年10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洪斌。刘庚辰为该公司湖北枝城经理部经理。本案中出现的“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天然气奥友公司”、“北京天然气总公司”等名称事实上均指物探处奥友公司。此一事实,有地球物理勘探局劳动工资处出具的《证明》、奥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刘庚辰的陈述、双方往来传真件等证据证明。 (三)1998年2月底至3月10日,占云铭、刘庚辰等人两次来到桃源,与桃源县供销社、双龙公司负责人一起谈了开采重晶石的合作意向,到了几个矿点考察、取样。并于2月28日与双龙公司草拟了一份《联合开采经营桃源县重晶石协议书》,其中明确的经营方式是“联合生产经营”,“双龙公司负责组织生产,乔力公司负责经销”。3月16日,刘庚辰以“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名义将重晶石样品送宜昌地研所分析化验,3月23日,宜昌地研所作出(98)年063号《分析报告》,分析表白,重晶石的各项指标符合约定标准。同日,刘庚辰将此报告电传给了双龙公司刘纪忠。这些事实,有协议书、分析报告、当事人的陈述、传真件等证据佐证。 (四)乔力公司是1998年3月9日成立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占云铭投资24.5万元,刘力(系刘庚辰的女儿)投资25.5万元。3月12日,刘庚辰与双龙公司刘纪忠签署《承诺书》,刘庚辰按约将30万元作为违约保证金,存入桃源县农行。3月21日,乔力公司给刘庚辰颁发了《聘书》,聘请刘庚辰为乔力公司顾问。4月15日,乔力公司给刘庚辰颁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刘庚辰代表乔力公司全权办理与双龙公司的重晶石业务。这些事实,有乔力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聘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刘庚辰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五)经和谐协商,1998年3月31日,乔力公司与双龙公司签订了《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双方批准就开采、经营、出口销售桃源境内的重晶石进行合作。其中第一条约定“乔力公司负责开拓国际市场,包销双龙公司指定的港口(暂定为江苏南通狼山港)。双方为购销关系。”第二条规定了重晶石的硫酸钡含量、比重、碳酸盐含量、钙含量、镉含量、汞含量、硫化物含量和粒度等八项技术指标。第三条规定,乔力公司负责组织重晶石的国际市场开发和组织出口业务;根据双龙公司的告知及时到陬市验货并签署质量认可文献,质量认可文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货款依据之一;及时向双龙公司反馈外商对质量及运营方面的意见,并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四条规定,双龙公司组织开采并向乔力公司提供符合协议第二条规定质量的重晶石;98年向乔力公司提供至少3万吨重晶石矿石;按每批次约1600吨左右,从陬市向南通市发运重晶石,全年尽量做到均匀供货。(春天雨季特殊情况除外);每批发运前10天告知乔力公司前往陬市进行质量检查认可。第五条规定,重晶石矿石运至南通狼山港般板交货的价格为176元/吨,(该产品的价格一年一定,如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协商解决)。第六条规定,双方合作的期限为五年(1998年-2023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双龙公司组织的符合标准的重晶石必须由乔力公司包销,乔力公司不可与第三方合作经销桃源县范围的重晶石矿石;如遇国际环境的影响,而导致协议无法进行时,当事一方应以传真、电话等方式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在同日刘庚辰写给双龙公司刘纪忠经理的信中,刘庚辰对双龙公司的几个采矿的重晶石质量发表了意见,并规定双龙公司在采矿时要注意。这些事实,有合作协议文本、1998年3月31日刘庚辰写给双龙公司刘纪忠经理的信可资证明。 (6)1998年5月上旬,刘庚辰再次来桃源,并到双龙公司的几个矿点再次取样。6月23日,刘庚辰再次以“石油气总公司”的名义将重晶石送宜昌地研所分析化验,6月26日,宜昌地研所作出(98)年157号《分析报告》,分析表白,重晶石的各项指标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同时,刘庚辰将此报告电传给了双龙公司刘纪忠。这一事实,有刘庚辰的陈述、分析报告、传真件等证据佐证。 (七)从1998年6月下旬开始,常德地区普降大雨,沅江流域洪水泛滥;6月30日,刘庚辰来到桃源,并看了被水淹没的码头现场。洪水一直连续到10月初。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八)在正式告知乔力公司来常德验货之前的1998年10月底,双龙公司按乔力公司的取样规定进行曲了取样,将重晶石样品送到湖南实验室化验,湖南实验室作出的(98)量认(国)字(F0466)号《分析报告》表白,重晶石的各项指标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上述事实,有双龙公司的陈述、分析报告、传真件等证据佐证。 (九)1998年11月4日,双龙公司初次告知乔力公司到桃源验货。11月26日,乔力公司派员到常德夹街码头与双龙公司刘纪忠等人一起抽样取样。乔力公司委派人员表达,若化验后符合约定标准,再告知发货。同时将所取的样品一袋交双龙公司保存。双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同月30日,刘庚辰以“石油天然气奥友公司”的名义将重晶石样品送宜昌地研所分析化验。12月4日,宜昌地研所作出(98)年318号《分析报告》,分析表白,重晶石的部分指标达不到协议中约定的标准。同日,刘庚辰电传双龙公司刘纪忠,传真全文是“刘纪忠总经理:化验结果已经出来了,但不抱负,具体情况如下:江边和库房门口的货基本同样,重要指标中的BaSO4含量和比重达不到协议规定,BaSO4含量不到90%,比重不到4.22硫化物超标1倍,达110PPm,(标准规定为50 PPm),粉状的情况比较好,但也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是硫化物是430 PPm。在粉中黑色的物品经化验是石英和黄铁矿,由于黄铁矿的存在致使硫化物超标。以上结果我是通过电话问来的,正式化验报告还在宜昌未取回来。这样的情况目前不能发送。江边、库房门口两部分货要下功夫挑选,粉的品位不错,在开采时珲要避开黑色的那层杂质。同时建议你在本地也化验一次,只要两边都是国家一级的测试中心,样是同一个样是可以对比的。有何问题请来电话。”但刘庚辰没有像前两次那样将《分析报告 》传真给双龙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双龙公司才见到本次《分析报告》。同时,双龙公司也没有在本地进行化验。上述事实,有传真件、分析报告、双龙公司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十)1998年12月22日,双龙公司经理刘纪忠电传刘庚辰、占云铭,传真全文如下:“北京天然气总公司刘庚辰、占支铭二位处长:自上月刘处长亲自带化验员来桃源对我公司所采集堆放在夹街码头的一千多吨重晶石矿进行化验取样已一个月有余,按常理,此重晶石的化验旨果报告早已出来,现贵公司不知何因素,迟迟不把此化验结果传真给我公司。是现在出口形势不佳,贵公司暂时不要此重晶石?还是贵公司现有什么难言之隐?或者是此重晶石质量达不到贵公司的规定?或其它种种因素?对此我公司一无所知。在今年十月份我公司对夹街码头堆放的一千多吨重晶石按贵公司的取样规定进行取样,在地矿部湖南省中心实验室进行化验,各项指标都已达成甚至超过贵公司提供的规定,此重晶石的质量不存在问题。为开采重晶石矿,我公司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资金达60多万元。由于今年年中我县遭受洪水灾害,导致运送不畅,矿石无法运出,现天气好转,正是开采和运送的黄金季节,我公司现已开采出约2023吨重晶石,由于迟迟没有接到贵公司发货的告知,重晶石所有积压,导致我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不灵,加之现年终资金紧张,使我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无法开展,由于没有资金,已开采出堆放在矿点的1000多吨重晶石无法运到夹街码头,各矿点面临停工的危险,加之重晶石长期堆放在码头,码头堆放费用不断增长,随之重晶石成本不断提高,已给我公司导致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恳请二位处长对此重晶石在近段时间内是否发货给我公司一个准确的回音,且我公司向贵公司申请援助,想向贵公司借部分资金,以解开矿面临停工的燃眉之急。特此电告。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天(即12月23日),刘庚辰给双龙公司刘纪忠经理回发了一份传真,传真的全文是:“刘纪忠总经理:关于化验结果,从责任上讲,我没有任何责任把结果给您,我只能告诉您可不可以发运。尽管如此,我通过电话传真已把结果传给您了,并且还明确表态,粉状的矿虽然重要指标很好,但硫化物含量高达443ppm,不能接受。块状矿石杂质太多导致BaSo4含量比重达不到标准,硫化物超标,不重新选矿,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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