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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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交银租赁字20230121-1号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回租) 出租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乙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上海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协商自愿订立本融资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租赁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取得 1.1本协议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其未设立抵押权、质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优先权、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回租式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出卖人为乙方,《租赁物清单》列明的租赁物即为本协议项下的租赁物。 1.2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后,甲方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所有权的,乙方应先办理登记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甲方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瑕疵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等值租赁物,决定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规定乙方支付租金。乙方未能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等值租赁物,导致本协议解除的,按照本协议9.6条解决。 1.3本协议项下租赁物详见附表一《协议要素明细表》,租赁物名称、数量、价格、生产厂家等详见附表二《租赁物清单》或《重要租赁物清单》。 1.4乙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乐意将本协议项下租赁物转让给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拟定租赁物总价款(即租赁物转让款),具体见附表一。在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款: 1.4.1签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所有相关协议; 1.4.2办妥抵押、质押等登记手续(如有); 1.4.3办妥租赁物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如有); 1.4.4向甲方提交与租赁物相关的所有权资料; 1.4.5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协议所涉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献; 1.4.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1.5本协议项下因租赁物转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若有)由乙方自行承担。 1.6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由于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相关税项、税率变更,给甲方增长额外费用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的按照本协议9.6条执行。 第二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2.1本协议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应在租赁物显著位置设立标记标明所有人为甲方。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出借、抵(质)押、投资、将租赁物迁离本协议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采用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2.2在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前,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甲方,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租赁物。 2.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加拆任何零部件或改变使用地点。如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占有状态或放置地点发生变化,乙方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而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乙方进行上述更换、添加、升级、更新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2.4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进行质押,也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2.5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不改变甲方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陈述和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前连续有效。 3.1乙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3.2乙方已完毕为订立本协议及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要的所有公司内部手续;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人士已获正式授权。 3.3保证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前,依甲方规定,向甲方报送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并且该等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真实、客观地表白了乙方的财务状况。 3.4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献、资料和署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3.5乙方承诺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事项时,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的上述行为影响或也许影响甲方权益的,须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批准; 3.6乙方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所有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 3.7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3.7.1担保人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担保人转移大部分或重要资产,导致其担保能力减弱的; 3.7.2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3.7.3担保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重要管理人员卷入或即将卷入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重要资产被采用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3.7.4抵(质)押物灭失、价值减少或也许减少的; 3.7.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消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分立、合并等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 3.7.6担保人规定解除担保协议,或担保协议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消,或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 3.7.7担保人在与出租人签署的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或存在其他纠纷的。 3.8在租赁期内,如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提供等值的经甲方认可的租赁物,乙方未能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等值租赁物导致本协议解除的,按照本协议9.6条解决。 3.9乙方及担保人授权,有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及其他未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告知交通银行扣划乙方或担保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应付款项 3.10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甲方可以随时通过公司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征询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并且有权将本协议相关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 第四条 租赁期、征询服务费、保证金及租金 4.1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款之日为起租日(以下简称“起租日”),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 鉴于甲方就乙方所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供了相关的融资安排和财务方案等征询服务,乙方批准在起租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征询服务费。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征询服务费不予退还。 4.2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前,乙方应按本协议附表一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征询服务费和保证金。征询服务费和保证金也可以由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转让款时扣收,乙方应出具相应的手续。 4.3融资租赁租金是指承租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出租人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涉及租赁本金和利息(即“租息”)。租金支付后不予退还。 4.4融资利率以年利率计算,其换算为月利率时按一年12个月折算,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折算;月利率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月30天折算。具体利率由附表一《协议要素明细表》规定。承租人支付租金采用期租息率,计算公式为: 期租息率=年租息率/每年支付租金的次数 日租息率=年租息率/360。 4.5具体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数、年租息率、保证金、征询服务费等内容,见附表一《协议要素明细表》,甲方以附表一为依据,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计算公式,计算和编制具体的《租金支付计划表》(即附表三),乙方批准按甲方编制的附表三所列明的租金等款项的数额和支付日期履行。 4.6租赁物总价款以甲方资金从甲方账户划出之日为准,租金以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如租金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 4.7在租赁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租息率调整方式以双方在附表一约定的为准。租息率调整时,甲方无需事先征得乙方批准,但应向乙方发出租金调整告知书,乙方批准按租金调整告知书向甲方支付租金。 4.8甲方和乙方只签订一个融资租赁协议的,当租金及其他款项迟延支付时,乙方批准所归还的款项应一方面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甲方垫付保险费(如有)、垫付的其他欠款费(如有)、为促使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租金及其它款项逾期局限性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租息、滞纳金等,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租金及其它款项逾期90天及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租息或滞纳金等。如乙方不能在本期租金付款日按上述顺序清偿所有款项,则视为当期租金未能准时足额支付。如乙方逾期租金有多笔的,准时间先后,发生在前的先抵扣。 4.9若甲方和乙方签订多个融资租赁协议,甲方有权按照4.8条的约定自行决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每笔款项的清偿方案。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5.1由于本协议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甲、乙双方不再办理租赁物的交付手续,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款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接受租赁物并验收完毕。 5.2甲方对租赁物的质量等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物出现属于原出卖人责任的质量等问题时,由乙方向原出卖人自行索赔,其对外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享有,在索赔期间(无论乙方是否可以通过索赔获得补偿)或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期间,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租赁物的维护 6.1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6.2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本协议继续履行。因乙方保管不善等因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提供等值的经甲方认可的租赁物,本协议继续履行。 租赁物无法恢复使用的,或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且不能修复或者拟定替代物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滞纳金等应收款。 6.3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因素而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拟定替代物的,甲乙双方可以请求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按照本协议9.6条解决。 6.4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租赁物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租赁物的保险 7.1在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甲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已办理保险,则该保险受益人应改为甲方(保险批单应在本协议订立后30天内交给甲方)】。在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有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前,如发生未投保事项,甲方有权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在保险到期前的一期租金支付时一并支付。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与保险公司不得变更保险条款。 如双方对保险方案另有约定的,见本协议附表一《协议要素明细表》。 7.2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向相关保险公司报案并告知甲方,提供出险因素报告和有关资料,及时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乙双方另就保险赔付事宜作如下约定: 7.2.1如乙方已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保险补偿金由甲方转付给乙方,本协议继续履行。 7.2.2如乙方未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有关事宜按如下约定解决: 7.2.2.1保险补偿金足以抵冲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抵冲后多余部分,由甲方转付给乙方; 7.2.2.2保险补偿金局限性以抵冲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抵冲后局限性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 7.2.3因乙方因素导致理赔未成,该事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在合理期限内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若租赁物无法恢复至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乙方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协议终止。 7.3租赁期内如租赁物未投保的,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甲方可以继续为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7.4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是否获得保险补偿金,不影响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租金。 第八条 租赁物的解决 8.1租赁协议期满后,乙方有权选择留购租赁物:在乙方付清租金等所有款项(涉及也许产生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后,本协议项下的租赁物由乙方按附表一所列名义货价留购,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乙方付款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单(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由乙方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因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相关税款(如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乙方不作选择或不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清租金、名义货价等所有款项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 第九条 违约和救济措施 9.1甲乙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须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它费用。 9.2乙方若延迟支付租金,应每日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9.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9.3.1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租金或其他款项; 9.3.2乙方违反本协议3.5条、3.6条的约定; 9.3.3乙方违反本协议3.7条的约定; 9.3.4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连续四个季度营业利润亏损的; 9.3.5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9.3.6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其他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甲方对租赁物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9.3.7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9.3.8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前解除其与乙方的协议的; 9.3.9乙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重要管理人员卷入或即将卷入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9.3.10甲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方有丧失或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9.3.11导致甲方未取得所有权的,或违反本协议第2.1条的约定侵犯甲方租赁物所有权的; 9.3.12违反本协议第2.1条的约定,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将租赁物转租的; 9.3.13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重要资产或本协议项下抵(质)押物被采用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9.3.14承租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消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 9.3.15本租赁项目的相关方拒绝履行其保证、抵押、质押、回购、代偿等义务的; 9.3.16乙方或本租赁项目的相关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保证、抵押、质押等手续时存在瑕疵、不完善等情况,经甲方指出,乙方或相关方拒绝改正的; 9.3.17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违反本租赁项目项下其他协议约定的义务; 9.3.18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情形。 9.4如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对乙方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9.4.1规定乙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滞纳金等应收款; 9.4.2规定解除本协议,收回租赁物,规定乙方支付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滞纳金等应收款的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如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补偿甲方超过违约金以上部分的实际损失。甲方的实际损失范围为所有未付租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之和,减去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9.5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均可规定解除本协议: 9.5.1因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且不能拟定替代物的; 9.5.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因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拟定替代物的; 9.5.3因国家政策导致因素甲方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瑕疵的。 9.6本协议因9.5条的因素解除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解决办法: 9.6.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和未到期本金、名义货价、滞纳金(如有)等应付款,租赁物所有权归乙方; 9.6.2如租赁物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和未到期本金、名义货价、滞纳金(如有)等应付款。 9.7在租赁期内,如发生融资租赁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消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和未到期本金、名义货价、滞纳金等应收款,并补偿甲方损失。甲乙双方确认,如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未收到上述所有款项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应补偿甲方损失,补偿范围涉及为上述所有款项与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 9.8如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的,上述补偿金额中应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征询服务费不予退还或在补偿金额中扣减。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协议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均应提请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附件 11.1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附件 附表一(《协议要素明细表》) 附表二(《租赁物清单》) 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12.1本协议符合下列条件后生效: (1) 经甲、乙双方盖章; (2) 本租赁项目项下的其他协议已所有签署并生效。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13.1本协议自其项下租金、名义货价及也许发生的违约金或补偿金等所有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13.2当乙方应支付的到期、未到期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的总额低于保证金余额时,经乙方申请,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用保证金余额一次性抵冲应付租金及本协议项下其它应付款项,多余的保证金,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第十四条 其它 14.1本协议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并且都已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协议中载有的、其也许承担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规定,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14.2本协议双方已各自授权其代表签署本协议;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4.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及乙方书面注明需保密的财务、经营资料及其他信息,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章制度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因监管机关或法院裁决规定,或为数据解决、风险分析和管理、服务提供或审计的目的,或为让与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甲方可披露其所持有的与本融资租赁项目有关的乙方的保密信息和文献(涉及与融资租赁项目有关的由乙方披露的所有涉及个人的资料(以下简称“个人资料”))。同时甲方可将该等信息和文献传递给甲方的检查方、甲方的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其关联方和关联人士、受让人/参与人和潜在受让人/参与人、甲方的审计师、顾问和其他专业顾问、服务提供方以及对甲方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仲裁庭或监管、监督、政府机关。对于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乙方承诺其已从相关个人处获得足够的知情批准并且当甲方规定期其将立即向甲方提供该等批准。 14.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其他需要份数由双方可另行制作,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4.5送达。各方送交其他方的任何文献、资料、信函、电子邮件,应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送达。任何一方的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络人、通信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对方,否则,送达方不承担延迟送达的责任。本协议一方给另一方发出的任何告知、规定或其它通讯应发至本协议约定的通讯地址,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1)假如以信件形式发出的,一方签收的以签收日视为送达,或以另一方发出信件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假如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出,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本页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心大厦28、29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心大厦28、29层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承租人(乙方): 住所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一 : 协议要素明细表 融资租赁协议编号:交银租赁字20230121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租赁物名称: 煤矿设施设备 放置场合 金辛达煤矿 租赁物总价款(租赁本金): 300,000,000.00 征询服务费: 7,500,000.00 保证金: 15,000,000.00 租赁期限: 72个月(约),含宽限期12个月(约) 年租息率: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名义货价: 1.00 调息方式 在租赁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年租息率一年调整一次【即从起租日起满一年(约)】,调整起始日为起租日起每满一年时的那一期租金期支付日,年租息率按照调整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方法计算。 租金计算方法 宽限期只支付租息不偿还本金,租息每3个月收取一次,第一期在起租日所在月后第3个月的15日支付,以后每3个月的相应日支付下一期租息。 租赁期满采用等额租金后付法,按季收取。 第一期在宽限期结束日所在月后第3个月的15日支付,以后每3个月的相应日支付下一期租金。 等额后付法,即租赁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租金,租金在每期结束时支付。每期租金计算公式为: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3个月支付一期,共24期,具体支付日和支付金额以附表三为准。 协议特别约定 在整个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可撤消及无条件承诺: 1、 2、 3、 如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的,视为违反《融资租赁协议》第9.3.18条的约定。 其他约定: 1、 2、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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