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年会简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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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会议简报(第4期)主办: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承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时间:2023年8月22日分组讨论第三阶段第一组社会法和社会分派基本理论与劳动基准法主持人:方益权汤黎虹发言人刘琦(湖南大学法学院专家):今天给大家报告的文章是“工资的分派”。我们现在经常提到假如收入分派的差距过大就会导致人们的心理失衡,这些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但毕竟题目比较大,所以我把它定义为初次分派。我大体提出几点:第一点,工资的概念应当搞清楚,比如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劳动报酬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等等。此外尚有社会保险是不是应当纳入到最低工资标准。我认为,工资只应当有补偿和激励的职能
2、。行业和地市差距越来越大,行业的差距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缩小差距,所以有工资的激励问题,第二点,其实也是回应第一点,作为工资的构成要素,消除大家对不合理因素的一个主线的措施,工资应当尚有一个激励的职能。第三点,同工同酬制度。考虑到同工同酬也许也是收入差距的一个因素,劳动者的身份差别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用工形式,从而最终导致了工资收入的差别。工资的构成有国家公务员工资、事业单位工资、公司工资。至于同工同酬如何具有可操作性、如何细化,也是我这篇文章不能解决的问题。我想这一点可以作为一个专题来讨论。第四点,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制度也回应了最低工资比较低的问题。目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事实上也
3、是徒有虚名,其并非一种强制性的条款,只是一种选择性的条款。那么能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条款来进行呢?假如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条款,法律干预的力度是否太大呢?假如作为选择性而不是强制性的条款,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的立法有没有价值?私有公司、非公有制公司能否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大家在网上也看到了温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在全国虽然有推广的价值,但每个地区的情况不同样,这种推广有没有普适性?这一点也是值得思考的。第五点,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在这篇文章中重要是考虑到了最低工资标准问题。谢谢大家!点评人徐建宇():刘琦老师这篇文章我听下来重要特点大约有这么几个地方:第一,定位比较准确。一方面,定位在初次分派;
4、另一方面,着重以公司分派为研究对象;第二,内容非常全面。涉及到工资立法的几乎所有问题,其中有些提法是有新意的,比如激励性工资制度的概念,至少在现有的劳动法论著中很少有这样的说法。第三,具有比较强烈的问题意识,在每一个制度里面都提到了目前实践之中亟待研究的若干问题。假如说尚有一些可以考虑改善的地方,我觉得大约也许有这么两个问题:一方面,这篇文章的切入点我个人感觉不是很容易让人把握,由于某种角度来看是一个非常宏观的、面面俱到的论文,到底从哪个角度来切入,看得不是很清楚。由于工资立法之中既有工资基准的立法,涉及最低工资立法,也有工资宏观调控的立法,尚有工资保障的立法。在刘琦老师的这篇文章之中,我个人
5、感觉是把所有与工资立法有关的内容都加入其中了。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改善的地方是,我国正在起草工资条例也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应当可以考虑对我国的工资条例提一些立法谏言,刘老师在这个角度的描述相对比较少一些。尚有一点可以供刘琦老师参考,在一篇论文篇幅不大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也许应当选取其中一个问题来写更好一些,现在这篇文章的写法很容易给人感觉要点都提及了,但是不够进一步,此外建议都没有办法来展开。我的意见就是这样,谢谢大家!发言人周述荣(浙江嘉兴学院):尊敬的老师,各位好!我为大家带来的话题是“劳动请假权初探”。在公司里面,现实中存在一个请假难的问题。所以给我带来了一些思考,可不可以赋予劳动请假这个权
6、利。第一部分,请假的事项。在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一般都会以规章制度来规定请假问题,重要是集中在请假程序上,至于因什么事请假并没有做出规定。第二部分,请假期间的待遇。有三种情况,一是工资不发,但缴纳社会保险;二是不发工资也不缴社会保险;三是发一部分工资也缴纳社会保险,前面两种情况更多点,特别是在私营公司里面。第三部分,请假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目前在国内还没有看到非常系统提出请假权这个概念,在立法上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空缺。为什么要建立这个请假权制度呢?第一,请假权的意义。劳动者会有些重要的私人的事情要去解决,工作是获得生存的基本手段,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是,工资不
7、是生命的所有,也不是生活的所有,在工作时间上有时候也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去解决事情;第二,在劳动法里面增长请假权的制度,可以增长劳动者的归属感和温暖感,有效缓解劳动关系的紧张,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下面我谈谈确立劳动者请假权的必要性和也许性。第一,在实际中劳动者需要这样一个权利。第二,请假的事情不能由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来解决,而是应当在法律上确立这样一个权利。可行性重要是涉及到平衡性问题。在一个单位里面假如员工请假过多的话肯定是要影响单位的运营。这种情况对单位不利,那么两者如何来平衡,这是请假权确立的难点。此外,我也对国外的一些相关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在欧洲,有父母假、家事假等等。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
8、里面也有请假的规定。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请假权的立法完善意见。可分两部分来立法,第一部分应设立一般条款,如有重大事由需要请假的应当请假,用人单位应当视情况给予合理假期等。但仅仅规定一般条款也许还不够,尚有需要些具体的、类型化的规定。这里我列举了几种情况,如女职工在经期需要休息或在孕期需要检查的,尚有父母假、及男职工在妻子在生产时在旁边照顾或近亲属婚丧假等等。当然,请假期间的待遇和工资都应有相应的制度设计,这些只是初步的设想,谢谢大家!点评人姜俊禄(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人从很小的事情出发,就谈事假,这样可以谈得比较深。他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一些规定中分析哪些事假是公司不可拒绝的,具有可比性。尽
9、管我们现在在实际当中,事假可以得到批准很大限度上是由公司来决定的,这比较随意,此后也许会在法律方面和实际方面得到一些变化。我个人非常喜欢这篇文章。发言人张海霞():我这篇文章名字叫做“欠薪支付令制度的困境与突破”,支付令制度作为督促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就有所提及,第一次规定在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度中是在劳动协议法第30条第2款。从表面上看似乎为劳动者提供了尚方宝剑,通过它用人单位就会很容易给钱,可以很容易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但是实质上并不尽然,一方面我们要分析,为什么欠薪支付令会引入劳动协议法?因素有三点:第一,简化了程序。在劳动报酬权利追求过程当中,省去了仲裁、调解、诉讼的程序;第二,减少了成本。
10、申请支付令的收费是比照财产案件的1/3收取的;第三,具有直接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过了15天异议期后,劳动者可以规定直接执行。这就是欠薪支付令引入劳动协议法的三个优势。但是根据我的工作实践,欠薪支付令在现实中重要存在三个难题,我总结为“两难一卡”。“两难”一是受理难。在法院受理的过程当中,直接就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假如要申请支付令,就必须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欠条证明以及劳动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但这是很难的。这就导致了湖南省在2023年1月1号早上九点就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但是过了三天之后,法院的答复是不予备案,理由为无工资欠发条证明。至此,中国首份申请支付令夭折。二是执行难。这是
11、法院执行过程中普遍碰到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也许很多单位就是一个空壳公司,他有工商注册,但是没有实际资本。一旦接到支付令,他也许立刻人走楼空,劳动者没法找单位,法院也没法执行。“一卡”是说一碰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则一定被卡。在重庆的首个支付令就是在15天异议期的最后一天用人单位提出了一纸书面材料,说公司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由于劳动者没有及时完毕其工作量。至此,支付令就这样不审而审地夭折了。欠薪支付令程序的终结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使原本想追讨工资维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反而承担了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由于一旦支付令终结这个费用肯定是劳动者来承担。二是支付令失效后,延长了法律救济的程序时间。针对
12、以上问题,我想了四个对策:第一,开辟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绿色通道,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第二,限制用人单位的异议权,增长滥用异议权的处罚规定。第三,支付程序和行政监察、民事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第四,设立重点公司花名册,建立征信法律机制。湖南省长沙市劳动部门目前正在施行,就是只要发现公司被投诉的现象,就把这些被投诉的公司统一登记在花名单当中然后登报公示,这样就可以警醒一些公司要诚信。最后根据个人的工作实践,发现一个奇怪的法律现象,大批量的特别是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最后解决途径都没有通过法律程序,重要就是通过劳动信访、政法委、劳动部门三方牵头,多次召开协调会议责令用人单位最终支付。我就考虑是
13、不是这些手段通过各位学者、老师进行规范能否成为一个正式的规章制度呢?点评人漆仙萍():刚才听了这篇文章的观点,其自身提出了四点完善意见。我要提的一点就是配套完善问题。比如她提到的第三点,关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无缝对接以及关于建立征信机制。我觉得像这样两个建议重在其配套机制的建立。比如说我国正在建立的征信系统,在这样一个体系之下,也许会对支付令起到一定的作用。接下来我简朴说说我个人对工资保障的意见,目前欠薪问题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在当前法律制度中间,关于工资保障重要有最低工资保障和集体协商制度。前者在实践中据我所见,很多地方,不太规范的做法是将其作为最高工资标准,即只要达成这么一个线,就不
14、违反法律规定。后者是当前提的非常多的,有学者质疑其是否虚设,当前在这种协商制度下,谁可以代表劳方,谁可以代表资方都没有很拟定的机制。所以这两个保证机制我觉得还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保障作用。工资权在劳动关系方面,资方和劳方应当是统一对立的关系。但是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工资提高,意味着用人单位利润的下降。工资是劳动者自我价值的体现,对于资方而说劳动力是它的成本,所以这必然产生矛盾。工资权一般认为是一种债权,但是此外,工资也是劳动权和生存权的体现,大部分劳动者还是依靠工资维持生存。所以很多国家给予工资权更强的执行力,有的国家甚至在刑法上规定欠薪罪等等。说到支付令呢,本来它是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权利义务比较明
15、确的争议的一种方式,现在我们把它引入劳动争议中来就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它究竟能不能起到作用呢,也许还要如这篇文章中提到的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也有专家提出能否建立一种工资保障支付基金,保障劳动者工资的支付,特别是一些欠薪比较严重的行业。我们现在工资条例正在修订,还需要在立法以及学术等方面进一步探讨。自由讨论阶段:徐建宇: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课题,在刊物上发表过的观点极其稀少,比较有影响的就是十数年前董保华老师写过一篇社会法的文章。这一问题我重要讨论两个方面:一个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如何拟定;二是讨论课题到底有什么意义。由于现在教材写法律关系客体我个人感觉只是为了理论的自我满足,三要素写
16、完任务就完毕了,至于说三要素的理论对后面的具体制度有什么影响基本上是不去关注的。我这篇文章谈到的核心观点重要有两个:一个是到底如何拟定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目前学界的观点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一种是董保华老师为代表的,认为劳动力应当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种观点是贾老师主编的劳动法学科教材一直沿用下来的即劳动行为(有的叫劳动协议),劳动力不能作为客体,必须是活动状态的劳动行为;第三种观点是王全兴老师统编的教材中的主从客体:主客体是劳动行为,也是认为劳动力是不行,辅助客体是劳动条件,从而分为主从客体。我不是很赞同王全兴老师的这种观点,我认为辅助客体严格看来不应当作为客体,而应当是客体的对价。
17、就比如买卖协议中的买卖关系,例如购买冰箱:冰箱作为一个物事一个客体,但是为了买冰箱需要支付的钱时不能作为客体的。劳动条件事实上是劳动单位为了使用(获得)劳动力所支付的一种对价,自身不可以构成客体。假如我的这个观点可以成立,那么剩下来要讨论的便是到底是以劳动力为客体还是以劳动行为为客体。我这篇文章最后的结论就是两种状态都可以,假如仅仅局限于静态的劳动力或者动态的劳动行为都是不可以圆满解释劳动关系运营的各种状态的,由于劳动关系的运营总得来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第一是劳动力的让渡;第二是劳动力的使用;第三是劳动力的保护。假如我们仔细分析,即劳动力的让渡关系中让渡对象应当是一个静态的劳动力,重要是在劳动
18、力市场上的就业阶段,在劳动协议履行过程当中,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重要是活动状态的劳动力,也就是劳动行为。假如是劳动力保护,其保护的对象在我的理解中既涉及活动的劳动行为,事实上也应当涉及静态的劳动力,比如劳动保护直接关系到很多问题,涉及到静态的劳动力,涉及劳动者的安全、生命、健康及休息休假等等。我最后的观点就是认为静态的劳动力和动态的劳动行为两者都可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劳动力的两个不同侧面,互相作用,互相配合。第二个问题不多展开,就是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仅是一种为了理论的自我满足,由于不同的客体其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影响到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派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
19、。比如,民法当中对于有形的物与无形的物会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在“物”中,动产与不动产也会有不同的制度设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同的现状,由于它们的客体存在特殊性。作为劳动法学者,在这个方面应当承担的重要任务一方面是发现劳动力和劳动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所具有的特殊性,然后根据这种特殊性来设计出劳动法独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设计和权利义务的配置。以上就是我的核心观点,谢谢大家。杨思斌:刚刚听了徐老师的发言很感慨。由于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也是我们教材中经常碰到的。有的教材说是劳动行为,有的教材讲是劳动力。当然我们的学生也经常问到底是哪一个,我们有时觉得两个观点都有道理。从徐老师的发言中,他提到劳动关
20、系运营有三个环节,每个环节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不同的,这个说法将这两种观点统一了起来,此外也具体子啊是么环节什么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问题。这种客体对于立法、权利义务的配置有什么意义。徐老师讲得非常有道理,也谢谢徐老师。第二组劳动关系法主持人田思绪:感谢各位参与这次讨论,今天重要是由我和彭真军专家一起来主持这个会议,下面请我们的第一个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的胡大武副专家发言。发言人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副专家):我给大家报告的题目是“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劳动关系基本上分为两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是不是有区分的必要,或者说两者存不存在传统的“控制性”和“从属性”?从实质来看,劳动者仍然需
21、要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取雇主所支付的报酬;仍需要在一定限度上在雇主的支配下来完毕工作,并且遵守雇主有关工作章程、契约对所有雇员之规定。所以说,特别在技术性专业与非技术性专业下的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仍然符合“从属性”与“控制性”标准的逻辑运作机理和精神实质。即使在当代该标准也分为两类:一类指标本质上反映的是雇主的“控制”性特性或“雇员”的“从属性”特性。一类是从雇员角度揭示经济依赖性的相关指标。到底什么样的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事实上是一个选择问题。谢谢。点评人王建军(四川大学):我说两句,按照小胡老师论文的观点是不是家政不能纳入劳动法?家政存在不同一般的产业工人的特点,产业工人特点是他发明了利润,
22、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发明了价值,是从发明的价值里以工资的方式得到报酬,而家政不是这样的,它事实上雇主的一种消费,保姆事实上是从雇主的消费支配里得到收入,所以它同产业工业还是不同的,那么到底怎么来解决家政存在的问题呢,上海有相应的措施,就是以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家政问题,就是从事家政服务的应当购买商业保险,事实上这还是由于公司有利润而雇主是没有利润的,我觉得这是比较合适的。发言人钱叶芳(温州大学):谢谢各位老师,我论文的题目是“再论职业稳定权以富士康自杀事件和本田停工事件为分析案例”。我这篇文章的契机今年5月份的富士康和本田,工会再次受到指责,我的观点认为在工会缺位不是唯一因素。在个别的案件当中,劳
23、动者缺失职业稳定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因素。第一部分将稳定权和就业权、事业救济权作为劳动者个体的基本劳动权。192023的魏玛宪法有提出就业保障权。我国学者称为职业稳定权。对劳动者个体的意义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作为劳动者时时紧张自己在工作当中其他的权利,比如工资权,这一点在我国体现的比较充足。第二部分我比较了在中外理论当中职业稳定权的地位。在挪威和日本的职业稳定权和政治圈是一个并重的关系。这里就不详说了。第三部分就法律保障做了阐述。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立法状态。第一个是关于保障基础问题,在英美法系,习俗保障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欧洲,法律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日本,重要是惯例和判例起
24、到了一个基础的作用。而我国的劳动保障权指合用法律。此外,对制度自身做了比较,国内立法重要确立了劳动协议期限和解雇保护制度,和国外的立法重要确立了劳动和保护期限,劳动解雇保护、劳动协议效力。究其因素是我国的期限缺失了劳动稳定的内核。最后一部分提出了一些建议。由于劳动稳定权在我国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并且这项权利在很多学者的结识当中被低估了,他们认为是就业权的子权利。我认为它不是就业权的子权力,而应当是劳动权的二级权利,就业权和劳动稳定权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从属的关系。我这篇文章的结论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最佳方法是维持劳动者的就业状态,在生存的意义上,就业稳定权同就业救济权同等重要,应当位于同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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