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第三次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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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兰州目 录第一章、总则 第2页第二章、合资经营公司 第2页第三章、经营的目的与范围 第3页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4页第五章、股东会 第5页第六章、董事会 第7页第七章、监事会 第11页第八章、经营管理执行机构 第13页第九章、人事及劳动管理 第15页第十章、党组织 第16页第十一章、工会组织 第17页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派 第17页第十三章、终止和清算 第18页第十四章、规章制度 第20页第十五章、附则 第21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规定,规范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2、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特修订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第二章 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敦煌路157号。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胡刚。 第三条、合营各方 公司股东名称和住所为: 1、国投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刘建新。 2、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3、”),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路子3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李建国。 3、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西津东路70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刘肇绍。 甲方、乙方和丙方合称为各方。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将以其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各方以其向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按照国家法律,公司为公司法人。公司的一切活动受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及规定的管辖。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的保护。 第六条、本章程获股东各
4、方批准之后,向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第三章 经营的目的与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目的是: 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而合用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增长甘肃省的电力供应为重要目的,促进甘肃省经济的发展。 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并保证股东获得合理的利润。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开发、建设并经营黄河流域的大峡、小峡和乌金峡等及其他电力项目,根据有关协议生产并销售电力,开发经营与电力相关的项目。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大峡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59946万元,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由股东会批准的工程概算书中的投资总额确认。第
5、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24544万元,各方均以人民币钞票方式出资。 1、甲方将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计人民币12272万元。 2、乙方将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计人民币7363.2万元。 3、丙方将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计人民币4908.8万元。 第十一条、各方承诺:认缴的出资额期限以股东会规定的时间为准。若有任何一方在到期日后,仍未能足额认缴其出资,除应必须补缴外,还按照差额部分天天万分之五向公司缴纳违约金。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认缴一笔出资额后,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验资报告,董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书。 1、出资证明书将载明下述事项:公司名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登
6、记日期)、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出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盖章。 2、签发给任一方的出资证明书若遗失、被盗或损毁,该方应立即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备案。董事会在审查及批准报告之后将授权董事长补发出资证明书给该方。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就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的所有或部分作出转让、出售、处置等均须按如下的规定办理: 1、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不批准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
7、资有优先购买权。 2、某一股东转让其出资,受让方必须接受本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并且严格履行。 3、某一股东因自身公司分立、合并、破产或被撤消等情况导致该股东所占有的出资转移时,这部分出资继承人只能继续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按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4、股东转让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时,须修订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书和工程竣工决算书;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8、分派和填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A、使用或分派法定公积金的方案;B、使用法定公益金的方案; 5、对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对资产的转让、抵押或出具担保、融资安排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等。 第十六条、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
9、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股东会会议每年度召开二次。于每年度的三月份召开第一次会议,于每年度的九月份召开第二次会议。 任何一方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建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告知全体股东,并将会议文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决议,出席会
10、议的股东代表应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署名确认。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名额安排如下: 1、三名董事由甲方推荐,其中一名为董事会董事长; 2、二名董事由乙方推荐,其中一名为董事会副董事长; 3、一名董事由丙方推荐; 4、另一名董事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方推荐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五分之四的董事通过: 1、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方案; 3、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
11、、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订资产的转让、抵押或出具担保、融资安排的方案;6、制订公司:A、使用或分派法定公积金的方案;B、使用法定公益金的方案。7、审议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书和工程竣工决算书;8、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董事会可授权招投标领导小组实行,招投标结果需董事会确认。招投标领导小组重要由股东方、监事会代表、设计、专家及公司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1、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 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 3、
12、制定公司的利润分派和填补亏损方案; 4、签署、修订、补充、重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任何项目文献或融资文献; 5、审定期限超过一年、涉及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二百万元任何协议; 6、制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所提出的按原贷款偿还计划表提前还款或贷款展期,以及新增或减少各种贷款的方案; 7、审定非电力购买与销售协议所规定的电力销售; 8、在股东会授权下,审定对通常业务情况之外出售或解决设备或其他资产,并且交易涉及的资产额每笔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内或每年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内; 9、批准员工薪金、福利和奖金方案; 10、批准公司的劳动计划及劳动人事制度或对其所作的任何修改方案(涉及公司的员工培训方案等); 11
13、、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方案或调整方案; 12、决定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以及险种; 13、决定为公司聘请任何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财务或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等; 14、审议批准到对外投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委派、调整或更换; 15、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或修改;16、可就公司某些重大事项或董事会文献的准备等,董事会可组织工作小组或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或报告。17、董事会考虑进行的所有其他事务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在本章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内,董事会的任何一位董事均无权在未经董事会授权下,采用任何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行动。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将制定的
14、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并保证这些制度为公司所有人员遵守。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若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则由副董事长代替董事长履行职责,直至董事长恢复履行其职责或任命新的继任人。 第二十七条、每一位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因直接参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或公司业务而发生的涉及在董事会预先批准的预算中的旅费和住宿费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参与,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五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可以书面决议形式代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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