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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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热协议 用户编号: 供热方: 服务电话: 用热方: 联系电话: 供热方为用热方提供热力供应,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献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用热地址、面积 一、用热地址: 路 社区 楼 单元 房。二、建筑面积: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明的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以售房协议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以上方式无法拟定建筑面积时,双方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23)的规定核定面积)。 三、建筑类别:高层 小高层 多层 四、用热性质:居民 非居民五、计费方式:分户计量 热量表编号: 非分户计
2、量(即按用热面积计费) 六、社区设计户内采暖方式:地暖 挂暖 第二条 供热方式、期间及质量 一、在协议有效期内,供热方通过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在供热期间内向用热方供热。二、依照洛阳市政府相关规定,现行供热期间(即全采暖季)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协议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户计量时,供热期间内室内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非分户计量的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住宅,在正常条件下(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温在-3以上),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室内温度为182。 第三条 用热计量、热价及热费结算方式 一、用热计量(一)非分户计量:依据用热方用热面积、建筑
3、类别,按照面积计费方式结算热费。(二)分户计量:以用热方热量表计量的用热量作为热费结算依据。热量表须经洛阳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并出具检定合格证明。用热方作为计量器具的产权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其热量表进行检定,因自然损坏、故障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准确计量热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供热方采用数据远传集中抄表系统进行抄表,供热期间热量表若因以上因素无法准确计量,或双方不能就用热量达成一致时,用热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热费:热量表准确计量期间以计量用热量结算,不能准确计量期间以非分户计量方式结算。 采暖期内,双方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由异议方提出检查申请,共同到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若计量器
4、具检定合格,用热方以分户计量方式付费并承担检定费;若检定不合格,用热方以非分户计量方式向供热方支付热费,供热方承担检定费。二、供热价格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的用热性质及计费方式,按照洛阳市政府文献的热费价格收取热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热价调整,按照市政府相关调价文献执行。(一)非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 1、多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9; 2、小高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6; 3、高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2; 4、非居民全采暖季热费:0.3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二)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 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
5、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的热费302、供热单价:0.142元/kwh 计量热费=0.142元/kwh用热量(kwh) 非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的热费302、供热单价:72元/吉焦 计量热费=72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三)全采暖季不用热须支付的基本热费: 若用热方整个采暖期不用热,须在该采暖期开始前办理停用热手续,并支付基本热费(即以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的整个采暖期热费的25%)。(四)特殊房
6、型特殊部分基本热费及用热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1、起高房型基准热费:以层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基准热费增长10%。2、带阁楼房型用热面积: (1)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100计入用热面积;2.8米以下的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 (2)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2.8米以下的按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用热面积。 三、热费结算方式(一)用热方在每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供热方预付当年采暖期热费,预付热费金额统一
7、按照前述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 采暖期结束后,对于以分户计量方式计费的,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的实际用热量据实结算。供热方于次年4月15日前将用热方当期所用热量以书面告知形式,置于用热方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用热方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书面形式向供热方提出复核申请,供热方收到后,双方可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用热方所用热量进行复核。实际应付热费超过预付金额的,用热方应在3日内补足热费;低于预付金额的,剩余热费将结转到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或退费。 (二)供热方因系统故障导致供热连续中断超过24小时的,应按实际停供热天数减收用热方热费。用热方若需发票,可凭热费代收银行出具的相关收据,在供热期间到供热方新区热力分公司换
8、取。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 从热源(厂、站)至用热方社区规划红线的城市供热管道属供热设施,其余为用热设施。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和管理;社区内公共用热设施(含热力站及庭院管网)由社区内全体用户(业主)共同维护管理;用热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入户装置之间楼道的公共用热设施由该单元用户共同维护管理;用热方室内的管道、散热器等用热设施由用热方自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相关费用由负责人承担。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履行维护管理义务,保证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营。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负责人委托供热方代为维护管理的,所需费用由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第五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协议约定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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