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宾特级防火气雾式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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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宾总部基地项目 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 购销安装施工协议 发包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承包人: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西一路 签订日期:2023年11月 日 发 包 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国宾总部基地项目工程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采购安装发包给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矿产品购销协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 1.1、乙方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涉及但不限于乙方的各项生产和经营资质)完备. 1.2、乙方提供应甲方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均真实有效,所提供的证件的复印件的内容均与原件内容完全相符,具有实行本协议工程的资质. 第二条 协议文献组成及解释顺序、标准和规范 2.1、构成协议的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对于同一解释顺序前后不一致时,以日期在后面的为准。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补充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 2.1.2、本协议条款. 2.1.3、国宾总部基地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按国家标准图集12J609第89-95页有关立面节点详图生产安装。 2.1.4、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1.5、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2.2、合用标准、规范. 2.2.1、生产及检查依据GB 12955-2023《防火门规定》; GB50045-95修订版(2023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2.2、门的安装等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国宾总部基地项目 (以下称简称“本工程”)。 3.2、工程地点: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西一路 3.3、工程内容: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制作、运送、安装、五金配件、喷油漆等。 第四条 承包范围和方式 4.1、本工程承包范围: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 详见附件报价工程量清单 国宾总部基地项目报价工程量清单总表 序号 门号 规格(毫米) 类型 单价(元) 数量(m2) 总价(元) 1 鑫典FJL特级 按施工图 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带两侧立面矩形或正方形钢柱各种功能器配件)生产、运送、安装、验收 264.00 3546m2 936144.00 总计 3546m2 936144.00 工程量约3546m2.乙方提供型号、规格、材质、五金配件的门样板,经业主、监理、甲方确认的样板门后,再进行生产安装。具体安装内容为:门框门扇制作安装、五金配件、喷油漆等成品。 负责本工程的制作、供应、施工、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相关的防火规定的消防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关资料、工程验收、结算、保修期服务、工程保养、为完毕协议所需的其他工作等。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4.1.1、本工程的所有材料、配件及所需的其他物品的制作、供应。 4.1.2、办理本工程所需的有关手续(涉及做好各材料报批验罢手续)。 4.1.3、本工程保修期服务等。 4.2、乙方应按确认报价清单工程范围的内容:包人工、包材料、包安装、包材料,包验收通过、包保修(以上含运送、成品保护、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电费、保险、税费)。 施工用脚手架及垂直运送由甲方负责免费提供,但安装所需的施工操作脚手架由乙方自费搭设拆除。 4.3、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详见报价及组成部分),工程量按门洞口设计尺寸长x宽(防火卷帘门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四川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B.4门窗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电机及控制箱已包涵在综合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封箱及封板按展开面积计算)实收方结算。 第五条 工程工期 协议签订后,工期为60 天。(从30天开始,分批次进场安装)。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6.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时,根据甲方规定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具体编制)提交给甲方作为协议附件,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因乙方的因素导致进度延迟,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因素导致第三方的工期索赔,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七条 暂停施工 7.1、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工程师报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可告知乙方暂停施工并限期整改。由此发生的管理费用、修复费用、工程清理费用(如有)及停工损失等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1.1、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7.1.2、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或甲方的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7.1.3、乙方供应或使用的材料有质量问题; 7.1.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甲方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7.1.5、拒绝接受甲方或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7.1.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7.1.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7.2、在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护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第八条 工期顺延 8.1、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以下因素直接导致甲方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经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8.1.1、因甲方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显著增长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1.2、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施工的; 8.1.3、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8.1.4、因总包单位未能及时交付合格工作面而无法施工的; 8.1.5、甲方批准或本协议规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除上述因素和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予顺延。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去减少上述情形对工程导致的不良影响,并及时告知甲方。 第九条 工程造价 9.1、本工程协议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与:约玖拾叁万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约936144.00元)。 9.2、乙方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清楚了解并考虑工地周边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招标文献、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 9.3、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施工过程的各种税收、费用及其它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政府部门缴纳。 第十条 付款方式 10.1、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20%作为备料款,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每月按安装完毕当月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工程经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后,双方确认结算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按实结算的总工程金额95%。总工程金额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甲方在质保期2年满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10.2、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完税发票支付工程款,如乙方不出具完税发票,甲方有权拒付或延付,直至乙方出具合法有效发票时止。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 11.1、项目负责人为乙方派出履行协议的唯一合法授权人,代表乙方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告知、指示、批准、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联络。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授权书,写明项目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等。 第十二条 甲方的义务 12.1、负责提供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脚手架、垂直运送以及足够本工程安装所需的水、电的现场甲方指定的接驳点(乙方自行配备计量箱及电箱等且承担其施工用电费用)。 12.2、甲方在工地现场向乙方提供作临时仓库之用需搭设的场地。 12.3、保证门洞的尺寸规格完整,不能大小不一,影响安装进程和质量。 12.4、工地项目变更签证按照甲方的管理流程执行,由甲方项目代表、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及公司盖章后方可有效。 12.5、对工程质量、进度、资料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乙方与各施工单位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12.6、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所必须的施工条件,但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因素损坏工程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2.7、准时付款与结算,及时组织验收,接受乙方提交符合协议规定的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乙方的义务 13.1、按消防有关法规规定,负责收集和提供消防验收需要的资料,资料收集整理后并入消防安装单位的总体资料中。 13.2、乙方承担自行施工的消防工程产品检测费和第三方检测费(电检和其他消防设施的检测费用乙方不承担);第三方检测后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承担。 13.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自行搭设临时仓库,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有专人看管货品,如有遗失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误工期),乙方按规定签订进场施工协议,并按甲方场地管理规定办理一切手续。 13.4、乙方应对工地所在地的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 13.5、乙方在供货过程中不得私自减少防火门的等级并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安装。 13.6、乙方应派有专业资格技术人员及时完毕安装调试全过程,保证安装质量为优良等级。 13.7、在调试工作完毕后,根据乙方提供的验收方案,由甲方会同工程业主、工程监理、乙方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 13.8、交付使用时要同时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技术文献、调试报告、安装记录。乙方须配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13.9、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一切维修及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0、乙方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保修单》、防火型式认可证书、防火检测报告、锁的防火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乙方必须保证防火门项目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1、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和其别人员受到的任何人身损害或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损害补偿等法律责任。对于这类损害和补偿,乙方应保障并连续保障甲方不因此负任何责任,且保障甲方不承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补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补偿、诉讼费、补偿费及其它费用。 13.12、乙方项目经负责人必须参与由甲方及监理公司主持的每周例会(书面通报本周完毕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及重要协调会。 13.13、本工程经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乙方应将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垃圾运出本工程场地外,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逾期未清场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别人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笔费用。 13.1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及验收依据,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5、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采购材料。已进场并经监理公司验收合格的乙方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为止,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 13.16、乙方负责在施工前到施工现场勘察测量下单,将结构上不满足防火门等施工规定的部位列出并提交给甲方及监理公司,由甲方及监理公司协调相关方解决直至满足施工需要,乙方不得自行打凿原建筑物结构,不得损坏原有装修及其他专业成品、半成品,除经甲方或监理公司确认外。保证制作尺寸与现场尺寸相符,否则导致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防火级别,启动方向及外包内开,具体数量等由乙方现场贯彻,出现误差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17、因乙方的工作错漏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有关工程因此需要进行更改、修复或延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3.1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总包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积极与相关专业单位进行协调,根据本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进场手续。 13.19、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进行分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20、乙方人员入驻本项目,所生活住所等全自行解决及解决,甲方配合协调。 第十四条 材料的采购与供应 14.1、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材料采购,并提供所有产品的合格证及检查报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乙方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合法,严禁使用无合格证的产品或伪劣产品。因涉及到消防验收或其他专门验收,乙方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必须有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证明的,乙方应同时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材料,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的,须经甲方批准;甲方规定使用替代材料的,由甲方承担多余原设计方案或本协议明确规定材料部分的费用支出;乙方规定使用替代材料的,由乙方承担增长的费用。无论因甲方或乙方规定改变,减少的费用据实扣除。 14.3、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无论施工当期材料价格如何波动,材料结算价差均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施工规定 15.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GB 12955-2023《防火门规定》、工程业主单位的招标文献、投标文献及甲方或监理单位的指令进行施工。 15.2、乙方应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设备及其他设施,解决好现场堆放的材料、垃圾、其他物品等,保证现场及邻近的道路畅通无阻。 15.8、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每日填写施工日记,记录工地上工种参与人数、姓名、使运达工地的材料、设备、天气情况等,在甲方需要时随时提供备查,在提交竣工资料时一并提供原始施工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 16.1、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甲方不得规定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6.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须承担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安全责任,补偿因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若甲方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遭受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偿。 16.3、乙方应保证其管辖范围内所有人员和物品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身、财物和甲方尚未接受的工程处在良好的状态,承担本工程引致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费用和责任,假如甲方因此需要承担责任的,除乙方证明有关损害的确由甲方引致者外,由乙方给予全额补偿(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6.4、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改正;如乙方收到监理单位或甲方的指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须按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补偿。 16.5、乙方的行为无论事先或事后经甲方确认、批准与否,均不免去或减轻乙方按协议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6.6、本工程造价中已计收了文明施工增长费,乙方会同甲方或监理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乙方又不采用措施纠正的,甲方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文明施工增长费,按情节轻重每次扣除500-5000元。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 17.1、甲方根据整体工程需要,对该安装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告知进行变更。 17.2、因甲方规定进行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动,按协议第十八条“协议价款的变更”执行。 17.3、乙方对本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须经甲方书面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协议价款的变更 18.1、乙方在工程变更拟定后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量的报告及有关资料,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相应调整。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计算: 18.1.1、甲方取消的工程量应出具书面变更告知,结算时扣除该部分价款。增长的工程量以签证为准;协议中已有性质相似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按协议已有的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18.1.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18.1.3、协议中没有合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由甲方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进行审核,并与乙方协商拟定合理之单价,(现场小变动由结算时相应解决)按图纸及甲方之书面变更指示进行计算调整。 18.2、在双方拟定变更后7天内乙方不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工程量报告及有关资料的,除甲方根据协议规定变更协议价款者外,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协议价款的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 19.1、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方案和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涉及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均以本协议附件执行。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及协议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及甲方代表一经发现,规定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规定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9.2、工程质量标准: GB12955-2023《防火门规定》标准、GB50045-95修订版(2023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全与投标所述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防火符合国家规定)。门的安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的防火帘片材质:0.8mm镀锌钢板、防火电动卷门机:600-800KG、防火帘电控箱:全功能、卷轴:140-165mm焊管、镀锌导槽:1.2mm、电磁水阀:自动喷淋、喷水管球阀:自动喷淋.门柱、门框与墙体之间的膨胀型防火密封条是防火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估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防火等级为:特级。耐火隔热性与完整性大于等于3小时。 门安装前应校正规方,如因运送或堆放不慎导致门框、门扇翘曲、变形,应修复后方可进行安装。 19.3、如因乙方因素导致达不到工程质量规定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并补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如工程经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规定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补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9.4、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报甲方后下达停工整改令。乙方必须在3个日历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后实行整改,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完毕,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增长、甲方或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失等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扣付已竣工工程款,并将未竣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 19.5、无论乙方的施工技术、方案、行为等是否通过甲方或监理单位的事先或事后的确认或批准,均不改变乙方对本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检查、检查 20.1、所有的材料、设备、施工技术、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及有关规定,并符合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建立检查、实验制度,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 乙方提供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不同类型样品门窗各一套,(并保证甲方现场免费随机抽取一扇门窗做破坏性实验)货到工地由甲方、监理、工程业主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乙方提供的样品门为标准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若产品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且交货时间及安装工期不予以顺延。 货到现场时,乙方应提供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省级以上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查报告、产品用原材料质量证明文献等相关资料随产品送达工地,现场验收时必须具有相应资料。否则甲方不予验收。 20.2、甲方有权指定有法定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或复验。经检查或复查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材料,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更换,并将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材料立即运离现场,不得在本工程使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雇佣别人实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付。严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甲方且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并应补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20.3、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反复检查,检查结果证明材料或工程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反复检查的结果证明符合协议规定的,反复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20.4、无论甲方或监理单位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查,均不减轻或免去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无论何种因素,出现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材料用于本工程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及验收 21.1、乙方应提前5个日历天告知甲方工程竣工日期、建议组织竣工验收日期、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在乙方建议甲方组织验收日期前本工程应经乙方自检符合协议规定。 21.2、在拟定的工程验收日期前,乙方应按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甲方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各壹式叁份原件,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2.1、完整的竣工图纸; 21.2.2、维修及指引手册,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乙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B.安装说明、局部更换及修补方法; C.重要材料厂家名称、重要材料及配件的明细资料(涉及材料名称、数量、厂家、使用位置、使用时间、质量等级、购入时间、有关单据、检查合格证明等); D.维修及保养说明; E.竣工验收所需及协议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3、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 21.2.4、其他竣工资料。 21.3、乙方在工程验收时应完整移交所有竣工档案的。 21.4、在工程具有验收条件,甲方在收齐竣工验收申请及上述资料后(以时间后者为准)7个日历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按规定修改,直到重新验收符合协议规定为止,并承担由自身因素引起的所有费用及责任。 21.5、工程已具有验收条件,甲方收齐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日历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工期相应顺延. 21.6、工程竣工经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同时提交能满足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协议规定并经甲方确认的竣工图、竣工资料、操作手册和各类保证书(涉及工程质量保修书)。若资料不齐的,乙方应立即补足。 21.7、甲方委托乙方在竣工验收符合协议规定后14个日历天内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手续,并将备案证明的原件及所有备案资料复印两份(如竣工验收时未提交)交甲方存档。 21.8、工程验收完毕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理场地,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1.9、用于工程验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 22.1、工程经验收符合协议规定或协议解除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实际完毕工程量结算。 22.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壹式肆份,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2.1、工程结算书; 22.2.2、现场签证单; 22.2.3、工程竣工图; 22.2.4、设计变更单; 22.2.5、竣工验收证明书; 22.2.6、其他结算资料; 22.3、甲方在收齐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天内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索赔 2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合法索赔理由并附有效证据。 23.2、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依协议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导致工期延误或导致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23.2.1、有权索赔事件发生后7个日历天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告知;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个日历天内,乙方未提出索赔的,视为乙方放弃索赔的权利; 23.2.2、乙方在发出索赔告知7个日历天内,应向监理单位及甲方提供索赔的证据和索赔额具体数目的索赔报告。假如索赔事件已结束,乙方还应在有权索赔事件结束后的7个日历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和甲方; 23.2.3、监理单位和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于10个日历天内给予答复,或规定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23.2.4、甲方或监理单位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5个日历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23.3、因甲方因素导致停工的,假如累计停工时间不超过5天,则只能顺延工期,增长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协议总价内,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假如累计停工时间超过5天,则甲方应支付乙方从第6天开始的停工损失。 23.4、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管索赔是否有据,乙方均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协议,不得停工、怠工、迟延工期、使用不符合协议规定和材料设备、拒办或缓办有关手续等,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扩大的由其承担。 23.5、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甲方导致损失的,经甲方依法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于10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乙方认可,甲方并有权在应付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付。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 24.1、本工程产品实行终身售后服务,免费服务期为2年,自本工程通过建设和消防等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门一旦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24小时之内派员到达现场,并在短期内排除故障。乙方如不及时修理,甲方有权自行派人修理,发生的修理费用在防火门质保金内按实扣除,并对乙方按其费用的两倍予以处罚。质保期满后,所有系统的维护及更换均收一定费用,按附件 “报价明细表”执行,提供有偿上门服务费。 24.2、乙方应按法律、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24.4、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协议规定后,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相关人员提供现场操作、维修保养等的培训,使他们学会一般平常使用及保养,培训所需的资料由乙方免费提供。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2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或双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涉及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连续24小时的8级以上大风、连续24小时且200mm以上的降雨、连续24小时的42℃以上高温、连续24小时的-10℃以下低温等(以地震局或气象台出具本区天气资料为准)、自然灾害因素引起的火灾、战争、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罢工不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26.1.1协议签订后乙方单方不履行协议,应向甲方承担协议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6.1.2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允许别人挂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乙方需补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6.1.3乙方未能按协议或经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内完毕本工程,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的2023元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协议总价的10%。 26.1.4乙方因自身因素(涉及但不限于其自身)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并补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其他损失。 26.2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26.2.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天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解除 27.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一方可以解除协议: 27.2.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7.2.1、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情形的。 27.2.1、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 第二十八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批准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 29.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9.2、本协议附件(报价清单及图纸、原部件产地说明及使用年限)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其附件相违反的条款,以签订日期最近的条款为准。 29.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住所: 日期: 供方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住所 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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