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经销商加盟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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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维斯照明 经 销 商 协 议 书 加 盟 合 同 书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谋发展”之合作精神,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协议及附件中下列名词的定义分别为: 1、 协议:指产品经销协议和附件。 2、 通知:指书信、EMAIL或传真等书面通知。 3、 通知生效日:EMAIL或传真方式为发出通知的当日;特快专递方式为发出通知的第四 日开始生效。 4、 双方/一方:指甲方、乙方,不存在第三方。 5、 定单:指乙方向甲方发出的EMAIL或者传真形式的产品定货合同。 6、 产品价格表:指甲方制订的产品价格表。 7、 产品:指甲方生产并委托乙方指定使用和经销的照明灯饰产品。 第二条 经销权 1、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的产品为:塞维斯照明灯饰产品,具体以甲方的产品目录为准。 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___省 _______________市(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特约渠道经销商。乙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在区域外直接或间接销售产品,也不得向有此意图的公司和个人销售产品或发出书面/口头的报价。 2、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销售任何仿冒甲方商标的侵权产品,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甲方指定乙方使用甲方产品,乙方必须保证守法经营,甲方不对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任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协议期限 1、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2、 若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的60%,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 在协议期内,若乙方未完成考核期任务的60%,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 协议期内,根据市场拓展的需要及双方销售的要求,若对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正,则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相关条款相冲突时,以最后协议为准。 5、 协议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续签的优先权。 第四条 销售任务 1、 乙方需要全力以赴销售甲方指定产品,并努力完成双方签署的销售任务。 2、 乙方首批进货为_________万元(不得低于30万元),年销售任务为_________万元。 3、 乙方协议期销售任务月度分解表 单位:万元 月度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指标 4、 乙方协议期季度销售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元 季度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指标 第六条 销售政策支持 为了感谢乙方为销售、推广所作出的不懈努力,甲方将实施年终奖励。 1、年终奖励: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销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年终奖励,奖励在第二年以货物形式返还。 l 乙方完成年度销售任务的70%以下,甲方取消奖励。 l 额度核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计整数。 l 完成率 = 年度实际回款金额 ÷ 年销售任务 × 100% l 奖励金额 = 年度实际回款金额 × 奖励额度 完成率≥100% 完成率≥90% 完成率≥80% 完成率≥70% 奖励额度3% 奖励额度2% 奖励额度1% 奖励额度0.5% 2、年度销售任务核定 市场类别 A类 B类 C类 D类 销售任务 200万元 150万元 120万元 100万元 3、市场类别划分 A类:北京、上海、杭州 B类:浙江(不含杭州)、江苏、辽宁、重庆、深圳、成都 C类:四川(不含成都)、湖北、湖南、黑龙江、天津、吉林、山东 D类:河北、福建、河南、安徽、山西、江西、新疆等其他省份 4、 促销政策 甲方每月根据市场情况,从新品、价格、礼品方面加大促销力度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职责。 2、 甲方需要给予乙方作为甲方经销商的相关政策,比如:经销价格、区域保护、销售奖励等。 3、 甲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具体产品售后服务参照《塞维斯产品售后服务指南》执行。 4、 甲方确保合法经营,为乙方提供所需的资质证明材料及相关产品认证资料。 第八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1、 协议签署后,乙方应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协议才正式生效,如6天内未交纳保证金则本协议自动作废。同时,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后的30天内定货并汇出首批定货款,保证金转为货款,若乙方不能及时执行本规定,则所签协议作废。 2、 乙方应积极销售甲方产品,并定期向甲方通报与市场有关的信息和自己的营销情况。 3、 乙方应为甲方产品提供足够及合理的库存空间,并允许甲方定期检查。 4、 乙方保证在任何时候都遵守与产品的销售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5、 乙方应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价格体系政策,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折扣下浮、年终奖励或终止本协议。 6、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内容和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价格政策、客户清单、财务信息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供货、交货及收货 1、 甲方在接到乙方定单后严格按照定单约定时间及方式发货,产品的所有权在乙方付清所有货款前属于甲方。 2、 甲方畅销产品60%以上备有合理库存,接到定单3日内可以发货。没有库存的产品原则上不超过7日内可以发货。 3、 乙方需要的产品规格为甲方暂未开发生产的,但乙方要求配套的或其他特殊组合产品经甲方确认后,乙方需按照货款总额的60%预付货款,甲方在收到货款后负责开发生产,交货日期和价格按定单要求确定执行。 4、 货物包装为硬纸箱,包装物不回收。 5、 甲方负责代办产品运输,对产品按定单价格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6、 正常货物采用乙方指定的运输方式(公路配载、水上航运、铁路快件等),由甲方发至中山境内货运公司(站点),运费由甲方承担。中山境内货运公司(站点)到达乙方所在地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 由甲方造成供货期延长所产生加急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8、 货到指定地点三日内,乙方必须以随货同行的提货单为依据按实数验收,乙方在到达站提货时,必须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或拆封,如货物损失或损坏,必须立即与到达站交涉,并从有关方面取得有效证明记录。同时,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否则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收到货物两天内未对货物数量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完全接收货物数量。 第十条 价格、付款及市场保护 一、 价格 1、供应价格 l 甲方应按当时有效的产品价格表标明的出厂价格出售产品给乙方,但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 2、产品价格表及价格政策的任何调整,甲方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提供全国统一的出厂价格,价格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含税价,一种是含税价,含税价较不含税价格高10%。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需要按甲方指定的帐号付款,甲方以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号为准确认是否收到乙方货款,货款到帐后,甲方按照乙方定单发货。 2、在甲方许可条件下,甲方可以接受乙方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但是相关的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市场保护 1、甲方承诺:每个市场只授权一家渠道物流商。 2、甲方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电话、传真等书面形式及网络形式的询价。 3、如出现纠纷,由甲方协调解决,责任方当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和责任 1、 为促进甲方产品品质的提升,乙方应及时将出现的质量问题书面通知甲方,确保甲方及时检查和跟进质量问题。 2、 若甲方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需要在现场进行维修时,甲方应及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具体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3、 对不合格的安装、滥用、坠落或撞击;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由其他的产品引起的故障等,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产品未按使用说明书正确安装或维修引起的质量问题或不良运转,甲方不承担包换、包退和包修等三包责任。 4、 在甲方对产品的保证范围之外或国家规定的法规以外的乙方自行承诺的售后服务责任,由乙方承担。 5、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为特殊的、偶然发生的或间接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6、 甲方由于不可抗拒之理由延期交货,甲方对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旱灾、大雪、地震或意外,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蓄意破坏、暴动或征用等。 第十二条 终止 1、 当乙方有下列行为时,甲方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1根据第二条第3款,乙方违反协议跨区域销售。 1.2根据第二条第3款,乙方销售甲方的仿冒产品。 1.3根据第四条第2款,在考核期内,乙方未完成考核期的任务。 1.4根据第八条第1款,未按要求支付首批款。 1.5根据第八条第8款,乙方不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价格体系政策。 1.6根据第八条第9款,乙方将甲方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7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各项政策及协议中相关条款并拒不改正的。 2、 乙方有将甲方产品样板提供给第三方仿冒行为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作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索赔的权利。 3、 当甲方对乙方的管理、监督或业务出现变化,并且甲方认为此变化对本协议的继续实施产生不良影响时,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4、 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作或者因为乙方违约甲方提前终止合作的,甲方对乙方库存产品不承担回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期届满或终止的效力 1、 当本协议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停止进行产品的一切销售活动,并停止使用任何上述信息、文件或商标、商号等。 2、 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除乙方未付货款、未清偿信用额及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协议双方不再具有对支出、费用或损失而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任何权利。 3、 如果是根据第十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导致甲方终止协议,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已有定单的执行。在其他的情况下,甲方视情况履行自终止日或不续约通知日到实际的期满或终止日期间的乙方的定单。 第十四条 出让、转让及名称变更 1、 甲方将本协议所有权利、义务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直接或间接属于甲方或受甲方控制的公司,和甲方可能合并或联合的公司,或甲方可能向其出售或转让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公司,原由甲方履行的本协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受让公司承担。 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乙方变更公司名称时,须在变更之前将新单位承继原单位与甲方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尤其是将以债务人身份承继原单位与甲方债务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寄送甲方。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工商局签发的有关乙方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文件。 3、 甲方享有或有权使用之任何商标、字号、企业名称、专利、著作权,以及其他利益,并不因本协议之签署而转让给乙方。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双方另有签署协议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补充协议 ————————————————————————————————————————————————————————————————————————————————————————————————————————————————————————————————————————————————————————————————————————————————————————————————————————————————————————————————————————————————————————————————————————————————— 第十六条 协议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 经过甲方正式颁布的各项销售政策及文件都为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双方协商确定。 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经过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6、 本协议不得擅自修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声明放弃权利必须经甲方签字盖章始有效力。 7、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声明条款 1、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完全一致。乙方对本协议附件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如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协议,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协议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甲 方: 中山市塞维斯灯饰厂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 址: 中山市古镇曹一安宁路10号 地 址: 电 话: 0760—22364866 电 话: 传 真: 0760—22364866 传 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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