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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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 英文名称:labor law and law of social security 课程编号:D052 二、总课时:36课时 三、学分:2学分 四、课程简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是一门实践性较强课程,本课程之目在于通过教与学,使MPA硕士充足认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地位,对理解与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功能、价值、研究措施,培养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问题能力,为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进行理性思索,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增强实践能力,培养硕士服务于公共管理综合素质。 五、教材: 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 六、教学目: (1)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把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及与有关部门法关系; (3)掌握劳动就业法、劳动协议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法律规定; (4)掌握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法律规定; (5) 理解建立社会化保障体系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积极意义; (6)探讨建立和完善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途径与措施; (7)培养分析和处理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问题能力。 七、教学措施:(1)课堂讲授;(2)专题讨论;(3)案例教学。 八、考试方式:按照《山东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硕士考试管理措施》规定,采用闭卷考试,百分制,60分为通过。课程总成绩(满分100分)由试卷卷面考试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等三部分构成。其中试卷卷面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分别占该课总成绩70%、20%、10%。其中,试卷按70分(满分)命题,试卷卷面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及课程总成绩均由任课教师评估。 九、考试所用时间:120分钟。 十、讲课计划: 专 题 一 专 题 二 专 题 三 专 题 四 专 题 五 专 题 六 专 题 七 合 计 复 习 总 结 总 学 时 课时及其分派 讲课 3 3 4 3 5 3 3 24 2 36 案例教学 2 2 2 6 专题讨论 1 1 1 1 4 课时合计 4 5 6 4 7 4 4 34 专题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概述 专题二 劳动就业法 专题三 友好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专题四 劳动争议处理法 专题五 劳动协议法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影响 专题六 工伤保险法 专题七 社会救济法 专题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概述 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亲密联络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是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论独立法律部门。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劳动者和其他社会组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组员基本生活并逐渐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和。社会保障是一种完整体系,它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每一种方面在社会保障体系地位和作用都是不相似。 2、调整对象:劳动法所调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社会关系,这是一种详细、狭义劳动关系。包括 个别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等。 社会保险是依法建立,它所具有强制性、 社会性特性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为保障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发生于被保障主体、社会保障管理主体、经办主体、投保主体、辅助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争议处理主体之间社会关系。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是生产过程中发生财产关系、 是从属型财产关系、人身型财产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社会关系性质不一样、劳动力支配权不一样、风险责任不一样、 劳动酬劳性质不一样。 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社会关系, 可以附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附属于民事关系。 合理企业行为需要企业中不一样经济利益主体互相制约而形成自我调整, 自我约束机制。当着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互相重叠时,各经济主体利益特性和利益边界处在模糊状态,很难形成调整企业行为合理经济利益构造。对于各类经济关系,应当按照其性质,分别归入民法和劳动法去调整。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理论基础: 人权、社会权、生存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人本理论。 人本主义思想集中体目前:人是决定一切,人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关爱,人权利不可随意侵犯,人权利应由法律保障实现,人权中关键权利是生存权,而生存权基础是劳动权。劳动权也称为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公民支配自身劳动力, 并规定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权利。劳动权是一类权利统称,是多种权利组合, 包括劳动者选择职业权、职业保障权、职业培训祈求权、失业救济权等等。 物质协助权是指劳动者在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状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权利。 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障法是伴伴随各国工业革命而产生逐渐发展起来。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实行了新《济贫法》。新《济贫法》与工业化前旧《济贫法》不一样,工业化之前立法带有老式慈善事业特性。而工业化之后立法,将社会救济确定为公民合法权利,确认人人有生存权利,救济成为国家和社会一项义务。德国伴随工业化进程,在“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政时期,为防止社会矛盾,在1883年至1889年先后颁布了疾病、工伤、老年三项法案。德国以社会保障中三个重点项目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其他各国有比较大影响。美国作为后起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为了缓和失业、老年等社会矛盾,于1935年正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重要包括失业保障、老年保障及其他多种津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来,各国在恢复经济过程中,为了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也不停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比较有影响是英国伦敦学院院长和劳工简介所所长贝弗里奇,受政府委托起草《社会保障和有关福利问题》汇报,该汇报主张享有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权利;受保者按统一原则缴费;按统一原则领取津贴和救济;发放津贴或救济以保证正常生活需要为原则等等。这个计划原则上被政府同意,历史上被称为“贝弗里奇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有了一种长期基本和平环境,在各国经济发展同步,不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不一样类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目前已经有160多种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现代各项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渊源及其体系架构: 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渊源:(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详细体现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解释。 2、劳动法体系: 劳动关系协调法:个体自治法、团体自治法、国家干预法(包括劳动协议法、集体协议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基准法等); 劳动就业法:增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管理法; 劳动保障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 3、社会保障法体系: 社会保障给付法、社会保障行政法、社会保障争议法。重要内容有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等。 讨论题: 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 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功能和价值。 专题二、劳动就业法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公民,在实际上获得有对应酬劳职业。 增进就业是指国家采用职业简介、就业培训、制止就业歧视、 救济失业者等一系列措施,协助公民实现就业,使求职者成为劳动者。以增进就业为目, 我国将建立一种多层次、全方位就业保障管理体系。 一、就业调控法: 包括就业调控机构、目、政策,国家宏观上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就业问题处理提供良好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反就业歧视法: 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权利,在录取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妇女或提高对妇女录取原则。 三、就业服务和管理法: 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多类型职业简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并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 就业援助法、失业保险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五、 保障特殊群体就业: 特殊群体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伍军人等。 案例1 专题三、友好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法调整模式概述 劳动关系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法律部门, 也决定了劳动关系调整将纳入一种多层次调整模式。这一调整模式将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是宏观层次,波及所有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社会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从属关系和人身关系特点, 制定合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劳动基准法。 第二层次是中观层次,波及集体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集体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协议。 第三层次是微观层次,波及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个体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 二、劳动基准法调整所有劳动关系 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劳动酬劳、 劳动条件而规定最低程度措施和规定。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最低原则法律规范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原则。凡集体协议、劳动协议、 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原则未到达国家规定劳动基准,均无法律效力。 在我国劳动基准法内容重要包括工时、休假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法监督检查制度是由劳动行政部门、 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度。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重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监督检查对象只是用人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状况。 三、集体协议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集体协议是劳动者结成团体后, 由团体出面与雇主交涉劳动条件中形成书面协议。由于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假如这一空间单纯以劳动协议来调整话,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 局限性以与劳动力使用者抗衡。集体协议是一种依托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劳动关系调整方式。 集体协议与劳动协议重要区别:协议主体不一样、协议内容不一样、协议效力不一样、协议作用不一样。 集体协议与职代会区别:权利(力)性质不一样、波及内容不一样、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力度不一样。 四、劳动协议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协议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协议签订、 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整劳动力供求关系, 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协议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毕应尽职责, 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稳定性和合理流动性。 劳动协议特性:(1)劳动协议当事人双方是特定;(2) 法律保障求职者与招工单位通过互相选择确定协议当事人;(3)求职者与招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后,双方形成管理关系;(4)劳动协议目在于劳动过程完毕(5)劳动协议在一定条件下, 往往波及第三人物质利益。 劳动协议与民事协议区别:两者性质不一样、两者合用法律不一样、 两者确立法律关系不一样。 劳动协议虽也体现了一种"合意", 不过这种"合意"在这里充其量只能发挥一种触发性作用,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和运行。沿着"触发机制"思绪,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劳动协议签订、变更、终止、 解除以及对应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上。 五、对友好劳动关系法律保障机制评价 案例2 专题四、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 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重点移向劳动关系两端, 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社会关系为重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 伴随社会劳动力管理任务逐渐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管理服务任务。这是劳动法律关系保护社会化明显特点 伴随劳动法制建设发展,与协议化管理相适应, 我国应深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与基准化管理相适应,我国应强化劳动监察制度。 这两种制度互相弥补。同步,这种互补以保持各自特性为前提,两者在性质、机构、根据、程序、 处理、后果等方面均有区别。 一、劳动争议概念。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一切纠纷; 狭义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争议。劳动争议可以分为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 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协议争议与法律争议。 二、 个别争议处理程序。 按调整、仲裁、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基础上,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以及劳动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推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互相谅解,处理争议方式;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处理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劳动执法活动;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活动, 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 三、 集体争议处理程序。 因签订集体协议发生争议,重要合用行政协调; 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可采用仲裁、诉讼程序处理。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价值评判:优势、局限性 讨论题: 1、为何劳动争议处理无论从内容、形式、程序设计,都具有独特性,与一般民事争议处理不一样? 2、怎样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专题五 劳动协议法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影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以保险形式实行, 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临时中断劳动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协助或对应赔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依法建立,它所具有强制性、 社会性特性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其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管理主体、经办主体、被保险主体、投保主体、辅助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在社会保险参与、经办、管理、监督、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 一、 劳动协议法简介:劳动协议签订、内容、期限、履行、解除、终止、经济赔偿制度等。 二、 社会保险法简介:养老保险养法、医疗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 三、劳动协议法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影响:有关劳动协议法定位、利弊分析,劳动协议法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联络,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法立法缺陷。 四、完善社会保险法,培育统一劳动力市场 案例3 专题六 工伤保险法 一、我国工伤保险法立法概况 二、工伤认定程序、范围、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问题 从比较法上看,在协调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上,有取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等四种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12 月公布《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办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祈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祈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五、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影响 讨论题:结合“开胸验肺事件”,分析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立法缺陷。 专题七 社会救济法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公民以及低收入公民予以物质协助,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向那些因多种(自然、社会、个人)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人,提供多种形式援助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是针对贫困问题而采用一项社会政策措施,其目是克服贫困,它是社会保障制度基础,社会保障安全网网底,是社会稳定最终一道防线。 一、社会救济法基本内容、立法体系、存在问题 1、救济立法不健全,缺乏综合性救济法规。我国社会救济立法层次较低,立法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至今没有一部专门法律。 2、救济立法不完善,有方面近乎空白。我国社会救济立法模式过于分散,立法内容缺乏系统化建设,轻易导致社会救济制度法律体系内部各个内容之间矛盾和冲突。 3、有关捐赠和慈善事业法律制度与救济立法不协调 二、从收容遣送到社会救济法律分析: 我国社会救济制度价值转变。社会救济老式价值:贫困观上个体主义,救济理念上施恩思想。社会救济现代价值,从收容遣送到社会救济制度,性质、目、对象、手段等发生了主线变化,体现了平等法律原则,人尊严和权利保护,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三、 国务院《都市居民最低保障条例》存在问题 1、《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审查低保者资格条件程序规定不严格,导致漏保、骗保、冒领、该退保而不退保等现象出现,导致保障资金挥霍。 2、《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与否持有非农业户口为受保原则,把农民排除在外。 3、《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低保管理体制设置不科学,影响了低保工作有效管理。 4、《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未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和合理分派。 讨论题:你认为贫困问题是怎样产生?我国贫困立法有那些局限性? 十一、复习题与课堂讨论题 1、建立社会化保障体系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正常运行有哪些积极意义? 2、什么是劳动权?什么物质协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怎样保障? 3、什么是劳动就业?什么是失业?其各有什么特性? 世界各国在增进就业上有哪些措施?我国增进就业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社会保险?有何特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异同? 社会保险与我国过去劳动保险有什么区别? 5、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程序保护?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有何区别? 6、什么是劳动争议?有何特性?劳动争议有哪些种类?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有何区别? 8、对劳动法实行,应怎样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关系怎样? 9、什么是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对象应怎样确定? 10、什么是劳动基准法?我国现行基准法与过去规定有何不一样? 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何区别? 11、什么是集体协议?集体协议与劳动协议、职代会有何区别与联络? 12、什么是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与民事协议有什么区别? 13、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有哪些要素? 14、 什么是生存权?生存权有哪些内容? 15、社会保障由哪些部分构成?它们特性分别是什么? 16、什么是养老保险?其特性有哪些? 17、什么是医疗保险?其特性有哪些? 18、什么是失业保险?其特性有哪些? 19、什么是工伤保险?其特性有哪些? 20、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关系怎样? 21、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是什么? 22、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区别何在? 23、什么是劳动协议?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重要规定? 25、论工资权及工资保障制度? 26、简述未成年工及女性职工特殊保护原则和措施。 27、我国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本内容? 28、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29、试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特性。 30、分析社会保障经办主体法律地位。 十二、作业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受益主体和行政主体具有哪些特性? 3. 简述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 4. 社会保障给付关系有哪些特性? 5. 社会保障行政关系有哪些内容? 6. 社会保障法特性是什么? 7.简述生存权保障理念。 8,简述社会保障立法中社会连带思想。 9.简述社会保障立法中社会平等思想。 10.什么是社会法?社会法特性有哪些? 11.简述社会法体系及其产生背景。 12.为何说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关键法? 13、简述我国社会救济立法进程。 14、简述我国养老保险改革进程。 15、简述我国医疗保险改革进程。 16、简述我国失业保险立法进程。 17、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目前存在着哪些问题? 18、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着哪些问题? 19、简述我国特殊群体保护立法。 20、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是什么? 21、什么是劳动关系?它具有哪些特性? 劳动关系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 劳动关系有何意义? 22、什么是劳动行政关系?它具有哪些特性? 23、劳动关系与劳动行政关系有哪些区别?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应怎样界定? 24、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有哪些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区别?怎样理解承包关系? 25、简述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特性。 十三、重要教学参照文献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规必读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中) 8、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多种法律、法规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阅读书目: 1、关怀、林嘉主编:《劳动法》(“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关怀主编:《劳动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 3、关怀著:《神圣权利——关怀法学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常凯著:《劳权论——现代中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5、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机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6、贾俊玲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7、林嘉著:《社会保障法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9、黎建飞著:《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1、[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马静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美]丹尼尔.奎因.米尔斯著:《劳工关系》,李丽林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3、左祥琦:《劳动协议与集体协议》,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5月 14、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月版 15、(英)凯瑟琳.巴纳德,付欣译:《欧盟劳动法》,中国法治出版社,10月版 16、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月 17、林嘉著:《社会保障法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月出版 18、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月 19、《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冲突与规避》,中国都市出版社1月 20、王先林等:《劳动和社会保障仲裁与诉讼》,法律出版社,5月 2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 22: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3、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4、严坤:《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5、薛小建:《论社会保障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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