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简答题-第六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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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u 简答题: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505): 1. 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2. 适用的法律不同。 3. 主体资格不同。 4.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 6. 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8.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9. 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2.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p520): 1. 工资协议的期限。 2.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 工资支付办法。 6.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 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3.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p526): 一、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二、 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1. 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 5 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 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三、 工资协议的审查 1. 工资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 15 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 3. 工资协议报送 15 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4. 在接到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后,协商双方应于 5 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 四、 明确工资协议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雇员和雇主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 满前 60 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 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4.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p555): 1. 申请和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调查和调解 3. 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 申请。 4. 与协商、调解相关的时效规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Ø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Ø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Ø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Ø 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Ø 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Ø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一方或者双方当 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Ø 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来达成调解协议的。 Ø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5.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 u 案例题: 1.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p503):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 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 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 建筑施工、矿山企 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 规定了三项措施: (1)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3)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肖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 劳务派遣合同体系(p510): 一、 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 Ø 为形式用人主体与被派遣劳动者 的劳动合同; Ø 为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 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 法律责任(p512):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5 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p521): 一、 由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1.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运用劳动法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2. 了解本地区相关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 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4. 取得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资格的人员,由省、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委托同级总工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二、 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1. 指导和帮助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 指导和帮助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三、 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义务 1. 坚持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维护企业整 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一致的原则。 2. 真实反映所委托方的意愿,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情况。 3. 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正常的生产、 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4. 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工资集体协商中涉及的有关秘密信息等。 四、 社会协商 为了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超出企业范围,在同一地区相关企业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此类工资集体协商被称为社会协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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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 管理 二级 答题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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