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BOT污水处理厂经营协议范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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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浴湾镇污水处理厂 特许经营协议 示 范 文 本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仙浴湾镇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协议由瓦房店市 (下称“甲方”),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根据瓦房店沿海经济区仙浴湾片区开发建设及该地区污水排放的需要,拟于仙浴湾镇滨海路、二三公司东侧约400米处建设一座战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污水处理厂,详见规划位置图,设计日污水处理量为1000吨,预计投资人民币530万元。 瓦房店市仙浴湾镇人民政府(一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仙浴湾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并约定合作建设该污水处理厂,以保证瓦房店市沿海经济区仙浴湾片区的开发建设及污水排放的需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仙浴湾污水处理厂,预计投资人民币530万元,出资比例如下: 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260万元 乙方出资人民币270万元 该工程按照招投标一次性承包,不签证。如实际投资超过530万元,超出的部分由乙方增加投资比例。 上述出资甲乙双方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出资到位。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的权利义务 (1)负责办理污水处理厂项目的选址、立项、审批、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招投标; (2)、工程开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项目由中标单位建成并达到经环保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合格,竣工验收后移交乙运营管理,并帮助协调当地现有污水排放单位收取污水管理费或出台相关政策(参照瓦房店市城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以保证污水处理费顺利收取。 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厂项目,处理污水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 M3/日],地址: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 “进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入处理厂入水量和水质及经处理净化水的出水量和水质检测点,分别为进水和出水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 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ii)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甲乙双方约定的按照每一个运营月内,以预定的日均污水处理量(立方米)计算的污水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从城市污水主管网进污水处理厂之交接处,也即是进水质量检测的采样点。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污水接入的接收点,见附件3。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而排出的交付点,见附件3。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 (b) 年 月 日,或 (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4条款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的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该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提交本协议或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 与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移交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0.8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服务的城市生产生活废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 共计 平方米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指乙方污水处理项目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所减少的主要污染物的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 “污水处理单价” 指经乙方处理削减每吨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价格:人民币 元/吨。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和设施的其他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或军事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构;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最后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24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1)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 所指的协议是指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 (6)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2.2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6条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 年(含建设期),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特许经营期不得顺延或延长。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 (1)、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 (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权利; (2) 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主要股东为 ,股权比例为 ; (3) 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资本金数额以及自有资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本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 (4)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 履约保函 (1) 本协议生效日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9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该履约保函应由 政府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 (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履约保函生效日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 3.4 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本协议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他证明文件。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3)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4)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4条 资产权属 4.l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所需的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独占地使用土地。 污水处理厂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图)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款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 其他任何目的。 4.3 项目资产权属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交由乙方无偿使用,土地用途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更改。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深圳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乙方使用,期满后即由乙方无偿移交给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指定的单位。 第5条 建设 5.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1) 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2) 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3)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他要求,自行或根据相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4) 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6)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款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2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 (2)依法给予乙方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 5.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及主要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情况。 5.4 项目进度计划 5.4.1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下列进度计划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进度计划表 序号 事项 进度日期(按生效日期算) 1 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 2 乙方开始建设工程 3 预定竣工验收日 4 甲方提供污水 5 预定试运营日 6 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1) 第11.1条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2) 由于第6.9条款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3) 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4) 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5.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11.1条款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时内通知另一方,在实际发生延期的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一方在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5.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乙方应: (1) 提出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或 (2) 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____元(注:与6.4.4金额等同); 5.4.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注:与6.4.3金额等同)。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兑取。如果履约保函金额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5.5 进度报告 乙方应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5.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5.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1.2保密条款执行。 5.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和通知。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命令乙方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7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5.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项目竣工日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1) ____份项目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 ____份所有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施、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 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 第6条 竣工 6.1 项目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 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乙方应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工程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竣工。 6.2.1 项目开始试运营的程序: (1) 在项目竣工后,乙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试运营通知,告知预定试运营日,并提交能说明已具备试运营条件的书面材料; (2) 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 6.3 环保验收 乙方应自试运营 日后,在合理期限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6.4 开始商业运营 (1) 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 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营。 (2)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乙方,如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的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 日内解决,否则从甲方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第 日视为 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书面答复乙方,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开始商业运营日书面通知甲方。 (3)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9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6.5 履约保函的解除 6.5.1 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后的 个月届满之时,甲方同意乙方履约保函项下尚未兑取的金额予以解除担保。 6.5.2 如果在根据上述第7.5.1条款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 日或甲方要求的更长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甲方的这种要求可在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作出。 6.6 甲方对提前完工的权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得提前。 6.7 不予免责 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出具完工确认函的行为不得解除乙方在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管理项目建设工程的权力。 6.8 放弃 6.8.1如因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或第6.4.1(2)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3) 在商业运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项目建设工程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或 (4) 未能在商业运营日后 日内开始商业运营。 如出现第6.4.1(1)、(2)、(3)条款约定的情况且甲乙双方就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乙方可以提出放弃项目的建设。 7.8.2如果发生第7.8.1条款规定的情况,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函中的全部款项。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7条 运营与维护 7.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 (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2) 本协议(含附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并使污水和污泥处理的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和噪声达到环保要求。 7.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提供的污水进行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7.3 甲方责任 7.3.1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障提供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并在排放点接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如期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_______立方米;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7.3.2 按第9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3.3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7.4 乙方责任 7.4.1 除第8.9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每日二十四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日(闰年三百六十六日)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将从交付点接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甲方指定的出水点; 7.4.2 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施。通知(含措施)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 7.4.3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设备: (a)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b)运行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设备有关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说明手册、指导和建议; (c)本协议的规定; (d)谨慎运营的惯例(除非另有规定)。 7.4.4 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营后第二个月起,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上一月的运营记录; 7.4.5 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营后第二个月起,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上一月财务报表。 7.5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事项。该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案。 7.6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和《水质采集技术指导GB12998-91》的要求; (2)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 (3)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详见附件3)。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7.7 水量的计量 7.7.1 乙方应按附件3明示的位置安装经甲方核准的计量检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进、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 日抄表,以确定进、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计量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7.7.2 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7.7.3 乙方应分别在进水计量点、出水计量点安装经甲方核准的进、出水量自动在线计量及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与甲方及其他监管部门如环保、财政等部门实时联通。 7.8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量 详见附件2 7.9 暂停服务 7.9.1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将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如属于维护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 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甲方没有答复,乙方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甲方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并使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 %的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乙方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 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提供基本水量的义务。 7.9.2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 24 小时,乙方应按9.7条款支付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7.10 环境保护 7.10.1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供、排水干管网(如果有)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7.10.2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本协议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且无法排除、修复的环境污染;或者(2)甲方产生的环境污染。 7.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的维护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项目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由此所发生的维护费用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 7.12 污泥排放及标准 (a)污泥排放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并且 (b)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小于 %; (C)污泥应由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污泥堆放场地进行堆放,运送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不良影响。 7.13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8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8.1 甲方按污水处理项目每月进行污水处理后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算及计费办法详见附件2)。 8.2 基本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计取 (1) 运营期第 年,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万立方米计算月处理基本水量(基本水量的定义见1.1条款); (2) 运营期第 年,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万立方米计算月处理基本水量; (3) 运营期第 年至运营期结束,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万立方米计算月处理基本水量。 8.3 甲方实际提供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第9.2条款约定的月处理基本水量时,乙方应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当月基本水量及当月日平均水质计算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8.4 甲方实际提供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之内时,乙方应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实际处理量计算。 8.5 甲方实际提供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量超过项目设计处理能力时,乙方经甲方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理,超过项目设计处理能力部分的污水的处理服务费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进出水水质和水量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 8.6 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 9.6.1 在运营期内,每满三个运营年乙方可根据能源价格、原材料价格、人员工资的变动或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如税收变化)等因素,按照本协议“附件5费用调整内容及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向甲方提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要求,同时提交价格等因素变动的依据和按照本协议附件5费用计算公式计算变动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具体方法。甲方收到乙方调整费用申请后,应会同深圳市工商(物价)局履行必要的审核、查验程序并在 个月内给予答复(批准或不批准)。 如乙方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申请经甲方批准后,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将在甲方批准之月的次月开始执行。 这种调整行为每 运营年进行一次。 9.6.2 如果根据本协议附件5费用计算公式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变动幅度在±5 %之内的,不在调整的范围内。超出此变动幅度的,按9.6.1条款处理。 8.7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依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及单价计算污水服务费,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数据、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或付款通知后 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方对帐单或付款通知有争议,应在收到帐单或付款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双方均认可的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如双方对第三方审核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审核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乙双方仍不能协商一致,应依照第19条款解决。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应付款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付之日止应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协议项下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8.8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条款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标,甲方应: (1) 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2) 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 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由乙方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1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乙方由此造成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8.9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提高(改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项目运营成本的增加或乙方额外的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8.10 出水水质超标 如果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附件1规定的出水水质质量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标准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超标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单价×2 8.11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除非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在运营期内任一运营日,乙方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内未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未处理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标准削减量(即满足标准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单价×2。 。 合同文字与申明 本协议以中国标准文字订立,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授权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生效日期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或 (2) 甲方: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方式: 日期: 乙方: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方式: 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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