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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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法规名称】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0年第158号【颁布时间】2010-7-8【实施时间】2010-7-8【正文】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市长张建华二0一0年七月八日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
2、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质量的监督管理。市、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县、河口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
3、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及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城市管理、人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应当加强对成员的业务技术和法规政策培训,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选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
4、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5、)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
6、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
7、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
8、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9、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
10、等过程控制工作;(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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