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委托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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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甲方: 何祥文 周仕菊 何顺兵 简学湘 乙方: 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物地址: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摩尔城签约日期: 2016年12月31日 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方(甲方): 何祥文 周仕菊 何顺兵 简学湘 地 址: 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艾州九排石组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522725196204293076(何祥文)522725196210293101(周仕菊) 522725198805304833(何顺兵)522725199206193566(简学湘
2、)【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祥文 周仕菊 何顺兵 简学湘 联系电话: 13765446956、13638038968、18685060866、13765448877 邮政编码: 550400 受托方(乙方): 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摩尔城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522725000123066 法定代表人: 邓正洪 联 系 电 话: 0854-2636789 邮政编码: 550400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购买的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项目的商业用房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
3、的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一、 委托标的1、 标的物:位于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摩尔城,由甲方所购置的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 11 栋 1层、2 层 1-1、2-1至2-16 号商业用房,共 17 间,建筑面积共计 1890.67 平方米。(上述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房号为暂定,具体房号以该商业用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最终确定的房号为准)2、 标的用途:商业。二、 委托方式甲方将其所购置的该商业用房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全权享有该商业用房的经营管理权、运营以及使用、收益等全部权益。委托经营的收益用于该商业用房区域基础设施维护,运营团队成本支出
4、,市场运营推广,市场公共区域软装购置及向甲方支付收益等等。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商业运营管理/合法经营,进行全面招商,引进商户。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商户订立经营管理合同。乙方有权制订管理运营等费用的标准,收取运营管理等各项费用。三、委托期限1、 委托期限:以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的该商业用房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至10年期届满,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到开发商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认可乙方的验房结果。2、 甲乙双方确认在上述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商业用房交付之日起8年合同期限内,合同收益标准以本合同条款为执行依据,期限内合同不可撤销。交付之
5、日起期满8年后,甲乙双方协商以市场收益标准继续履行合同,9至10年(即97至120个月)合同期限内,为保证经营商户稳定经营环境,在市场同等区域,同等物业收益为保障的前提下,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四、关于统一经营管理的约定1、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的整体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该商业用房进行所有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该商业用房所有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书面认可并遵守本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全部规定。2、 本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期结束,乙方的受托经营管理权终止,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商户签订相关合同或另行招商,同等条件下原商户
6、享有优先权。甲方应保证商户按用途使用该商业用房,且遵守C2、C3区购物中心业态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3、 如甲方届时有自行使用的意愿,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乙方业态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驻相关手续。五、 经营管理收益在该商业用房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的委托经营管理收益按以下约定办理:1、鉴于麒龙摩尔城项目地处新区,商业聚集需要较长过程,且招商难度大,还需要对商家予以各种补贴和支持,对此,在第一、二、三年经营管理期(36个月),乙方不向甲方回馈经营管理收益,甲方也不向乙方提供如招商、市场推广方面的任何补贴。2、在第四年经营管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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