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文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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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1、本条是对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立法的依据。 2、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同时依据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 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规章。 3、本条例所称 用户 是指使用计量器具,或者接受以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的服务活动的企、
2、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4、本条例所称 消费者 是指使用计量器具,或接受以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的服务活动的个人。 5、本条例所称 经营者 是指从事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计量器具或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的单位和 个人。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 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1、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条例主要调整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3、他组织,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中发生的权利、义务、 责任关系。 3、 计量认证 是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经计量认 证合格的技术机构在认证范围内所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检验,成果鉴定作为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4、 计量检定 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5、 测试 是指具有试验性质的以确定被测对象量值为目的的全部操作。 6、 校准 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组操作。 7、 计量数据 是指用计量器具直接或者间接测得的量值。 第三条县级以上
4、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执法主体的规定。 2、本条例的执法主体是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3、 县级以上 含县级。(下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本条是关于政府支持计量工作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 第五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1、本条是对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2、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
5、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三)制作、发布广告;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及说明书;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本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第七条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本条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2、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的,按照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本条是对从事计量器具经营和作用活动的规定。 第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接受年度 审核。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及对使用许可证的规定。 2、我国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和个人的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
7、人员技术状况、 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合格后颁发许可证。 3、凡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审核。审核办 法另行规定。 4、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项目效力即许可证只对经考核批准的项目有效;生产地效力即许可证仅对所考核 的生产、修理条件有效;时间效力即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换证;销售效力即制造的计量器具 取得许可证后准予销售,各部门、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 第十条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修理
8、 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量器具修理合格证上,标注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本条是对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机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 2、获证产品必须在其说明书、铭牌、外包装上正确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非获证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 1、对获证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改变的,必须重新申请样机试验。 2、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必须是利用本单位的生产条件制造的。严禁购买或借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
9、鉴定或样机试验。 3、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 是指应用于计量器具,决定或影响计量性能的计算机软件。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 安装、改装业务。 1、本条是指专门对社会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 2、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给用户安装或者本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自己安装,不适用本条规定。 3、 改装 是指不影响计量器具的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的改动。 4、资格审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
10、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合格证的; (二)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的。 (三)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四)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1、本条是对销售计量器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2、 以假充真 是假冒他人产品的铭牌或商标,而与实际产品不符。 3、 以旧充新 是指将用过的产品通过翻新冒充新产品。 4、 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是指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
11、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七)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1、本条是对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2、 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是指计量器具还能够工作,但其准确度降低,已经达不到该场合的使用要求。 3、 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是指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及改装后 的准确度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都在禁止之列。 第十五条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客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1、本条是对进口
12、计量器具销售和使用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 2、凡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四章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六条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人员持有与检定专业相符合的计量检定证件;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1、本条是对开展计量检定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2、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
13、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需经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主管部 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没有主客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市(不含县级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 3、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 4、限定的检定范围是指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内开展检定工作。 第十七条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1、本条是对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开展计量检定
14、工作。 2、 计量授权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计量授权有两种形式:一是授权建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授权建立专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 位协商确定。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期限和妥善保管送检计量器具的规定。 第十九要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
15、检定。 1、本条是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六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进行首次检定的规定。 2、本条的行政相对人是以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进行贸易结算的经营者、为企业和居民住宅提供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 量表的安装者、经营者或者产权所有者。 第二十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及其操作使用人员的规定。 2、对使用上述重要的或技术要求高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人员,要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6、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员证 后,才能具有操作使用的资格。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 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本条是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周期检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1、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管理的规定。 2、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
17、作的技术机构;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 是指面向社会从事非产品检测,做出某些专业评价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是指在流通领域为社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即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3、 单项计量认证是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关技术机构新增的检验、 检测项目的计量检 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第二十三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 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
18、。 1、本条是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技术机构和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计量监督的规定。 2、 计量认证合格的技术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检定机构, 必须按有关标准或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认真进行检测、 检定,如实记录检测、检定数据,正确出具检测报告或检定证书。 3、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 本条是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实施法制管
19、理的规定。 第五章计量行为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 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缶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1、本条是对经营者计量行为的规定。 2、要求经营者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持其计量准确。 3、经营者的计量计费行为应处在用户、消费者的监督之下。用户、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取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第二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 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1、本条是对
20、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部门经营活动中的计量行为所作的具体规定。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二次或多次结算行为。 2、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部门经营者,必须按照使用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 3、管线等造成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转嫁给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 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本条是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计量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应当将商品标识向当地计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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