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品典当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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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品典当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民借字第( )号 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和谐协商,甲方批准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民品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经双方充足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协议”由《民品典当借款协议》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民品质押协议》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告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保险费、保管费等。 1.3 “日”指自然日,涉及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天)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承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所有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承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批准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一方面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抵冲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 当物 2.1甲方自愿以本(单位/人)的 (以下简称民品)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批准接受甲方以上述民品为本协议项下债权之担保。 2.2 甲、乙双方经充足协商一致,确认该民品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批准,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的当金(¥: 元)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补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补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民品质押协议》项下的违约金)、补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承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承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甲方任何还款及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补偿金; 3.4.3 当金本金。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4.1 该民品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 甲方借款用途为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 %、月利率为 %,合计为 %,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 甲、乙双方一致批准,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 月综合费大写 元。 6.3典当期限局限性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天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局限性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天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协议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7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协议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6.9 双方一致确认:当物发生灭失、损毁,不管是由谁的因素导致的以及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仍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且未经乙方书面批准,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任何债权不与甲方的任何债权予以抵销。 第七条 续当 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批准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规定办理续当手续,涉及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 甲方在超过7.1款规定的5日期限向乙方申请续当的,经乙方批准的,仍然成立续当。 7.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 赎当 8.1 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批准。 8.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绝当 9.1 双方一致确认:依2.2条约定的估价金额为标准,估价金额局限性3万元的,绝当后或乙方依照十一条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可对当物自行变卖或折价,损益自负。 9.2 依2.2条约定的估价金额为标准,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绝当后或乙方依照十一条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依照以下方式解决: 9.2.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协议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2.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规定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2.4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局限性以清偿乙方所有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2.5 本协议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2.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2.1/9.2.2/9.2.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的价格不得低于2.2款估价金额的70%。 9.3甲方期满未归还典当贷款,甲方批准将个人(公司)所有资产和收入作为未归还当金、综合费用、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的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执行甲方的其他财产,而不受当物存在的限制。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协议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批准,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批准,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规定投保险,或当物价值也许严重贬损、或当物也许灭失(甲方另行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当物予以置换的除外),或擅自解决当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补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告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告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用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11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规定的; 11.13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2.1甲方是本协议项下当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连续的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别人基于对当物的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当物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当物的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再在当物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承担; 12.3 本协议项下的当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应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12.5本协议项下的当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用其他强制性措施; 12.6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7甲方承诺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费用支出,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8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规定,准时还本付息、费,息、费算至甲方所有还清本、息、费时止; 12.9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民品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采用补救措施; 12.10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用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献,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 按当金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 规定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新的担保。 13.1.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互相独立的。 13.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责任 14.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协议的所有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协议的所有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 本协议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管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被确认无效、被撤消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或发生当物灭失、损毁(不管灭失、损毁是由谁的因素导致,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协议的所有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承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协议,但乙方提出规定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承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规定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 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批准,可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别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批准,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批准,不得抵销。 15.4 因乙方保管当物系无偿,若保管不善导致当物遗失或损毁的,乙方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补偿。 15.5当票遗失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别人赎当,乙方不负补偿责任。 第十六条 告知与通讯 16.1 甲方指定 为履行本协议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6.2 乙方指定 为本协议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乙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献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附 则 18.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一方面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保证人各执 份。 第十九条 补充约定 19.1 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清偿乙方债权,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涉及但不限于电视、报纸、网络等)发布催收公告; 19.2 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清偿乙方债权,乙方有权将此信息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典当行业协会不良信息数据库、典当类网站不良信息数据库。 19.3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二:(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已详读本协议各条款,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歧义,乙方已按照甲方及保证人的规定对协议的每一条款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各方批准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 特此声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章) 保证人二:(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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