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厂房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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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惠安明伟石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惠安环球通汇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工厂及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惠安明伟石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惠安环球通汇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兹就乙方向甲方承租甲方所有之厂房及设备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1、租赁物包括:厂区(含空置场地)及现有的生产车间(附属沉淀水池)、机械设备、办公楼、宿舍楼、给排水、供电设施等。 2、以上租赁物情况以双方确认的厂区图纸及双方确认的生产设备交接单为准。 3、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增设生产设备,乙方添置的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出于对租赁用途的考虑,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扩建。 5、乙方享有对租赁物的合法使用权,并自觉维护租赁物的完好,不得转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侵害租赁物。 6、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赁物的有关的土地手续,以保证甲方对租赁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乙方以惠安环球通汇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石材加工生产。 2、因乙方生产需要甲方提供除租赁物以外的其他场地或设备,甲方应当予以支持,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三条 租金 1、租金为每年160000元,年度租金应于每年01月15日前支付(因乙方资金周转问题最迟不超过支付期限60天) 2、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承租时间(每年按360天计算),多退少补。 3、除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租金或收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4、租金转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黄玉昆 账号:62228018327810087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安支行 5、甲方如需要变更收款账户,应在租金支付到期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条 其他费用 1、乙方负责使用租赁物水、电费以有关部门实际收到的水、电费为准,甲方应当为乙方单独使用上述租赁物提供单独的电表和水表,以方便计算乙方应承担水、电费。 2、乙方进行石材加工所需要的劳动人员、管理人员及保安人员应自行聘请,费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2014 年 0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01月 14日止。 2、甲方同意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给予乙方十五日的搬出期,搬出期不计算租金。 3、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且续租的前三年租金与本合同约定一致。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将其出租条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在1个月内确定是否继续承租,并以租赁金到达甲方账户为准,如甲方未以局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租条件即与第三方达成租赁合约,即视为甲方侵犯了乙方的优先承租权,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以其工厂、设备的债务与乙方无关。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配备乙方生产、提供生产必要的水电条件,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确保乙方生产正常运转。若与周边地带发生权属争议,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3、甲方要协助乙方处理与工商中、税务、环保、公安、计生、电力、水务等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确保乙方的生产正常运转。 4、乙方应承担在经营中所产生的税费(包括土地使用税和租赁所得税)。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租赁期间,若租赁物的所有权出卖或发生其他变更,本合同不受影响,对租赁物的受让人有约束力,但乙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也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租赁期内,如甲方有意出售该租赁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出售条件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合约,即视为甲方侵犯了乙方的优先购买权,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如乙方放弃购买则应依甲方安排在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与新产权人按本合同精神重新签订合同。 2、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除违约金外,还应继续赔偿不足的部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如期交付约定的租赁物,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额。逾期交付超过十五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应自解除之日起退还租金,逾期退不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退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角度相关费用,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或相关费用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双方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2、若非甲乙双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实际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有义务对其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本、信函、传真、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强制规定或者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第十一条 通讯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邮投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附则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4、附件一:《甲方交付乙方使用机械设备清单》,附件二,《场地及设备现状照片》 甲方:惠安明伟石业有限公司 乙方:惠安环球通汇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时间:2014 年1月5日 时间:2014年1月5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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