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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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用协议与聘用协议的区别篇一:聘用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篇一:聘用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聘用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1.协议自身的法律性质不同聘用协议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协议规范的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2.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公司的劳动协议是纯粹的民事协议,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协议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拟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协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协议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
2、务经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并且,这种国家规定具有强制性,假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自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公司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3.争议解决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由于聘用协议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协议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协议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公司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去的。4.协议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
3、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协议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事实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重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拟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拟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因此,由于协议性质不同,聘用协议与劳动协议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重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规定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协议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
4、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干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通过相关规定的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限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协议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拟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综上所述,对两种协议的区别要从本质上去把握,这样才干深刻地理解两种协议的不同管理意义。来源:福建省人事人才研究所篇二:劳动协议、
5、劳务协议、雇佣协议区别析劳动协议、雇佣协议和劳务协议关系作者: 李民 发布时间: XX-09-23 10:02:41劳动协议、雇佣协议与劳务协议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协议,只有劳动协议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并且规定也非常简朴,雇佣协议和劳务协议主线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协议的结识易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协议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协议有一个清楚的结识。一、概念不同(一)劳动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事实上,作为劳动协议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重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
6、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性。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经常分不清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雇佣协议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性,根据这些特性,可以拟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协议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 之所以这样提,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1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协议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协议的概念有一个清楚
7、的结识,不会同其他协议混淆。劳动协议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协议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协议。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协议。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行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协议的概念,应当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协议定义为劳动协议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二)雇佣协议。雇佣协议,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协议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行),此外,
8、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协议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协议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协议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协议法中却没有雇佣协议。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涉及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协议、劳动协议和聘用 2协议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协议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协议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
9、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协议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专家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协议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协议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协议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协议,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承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协议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三)劳务协议。劳务协议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协议的定义,不仅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
10、的,协议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协议,例如买卖协议、赠与协议、借用协议;第二类是认为劳务给付标的协议,例如承揽协议、委托协议、保管协议、雇佣协议;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协议,例如合作协议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协议可以称为劳务协议,王全兴专家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协议概念的。他说劳务协议是一种以 3劳务为标的协议类型,它涉及承揽协议、基本建设承包协议、运送协议、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协议、信托协议和居间协议等。劳务协议事实上涉及到两个协议、三方当事人。一个协议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协议或劳动协议,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中的雇佣
11、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协议。这种协议与协议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协议非常相似。劳务协议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协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协议的第三人。在劳务协议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
12、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假如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协议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协议中或雇佣协议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假如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协议的约定,雇佣人 4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协议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涉及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二、三类协议的比较(一)劳动协议与雇佣协议。劳动协议是一种特殊的雇
13、佣协议,两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者的相同点重要是:1、两者都是私法上的协议。两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达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协议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两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协议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3、两者都是继续性协议。作为给付劳务的协议,受雇人给付劳务不也许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协议存续期内连续的实行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协议。4、两者都是双务有偿协议。在这两类协议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
14、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协议。既然劳动协议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协议,两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重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协议和雇佣协议产生差别的主线因素。在这两类协议中,提供劳动的一 5篇三:劳动协议与聘用协议区别劳动协议与聘用协议区别1.协议自身的法律性质不同。聘用协议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公司的劳动协议规范的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2.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公司的劳动协议是纯粹的民事协议,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
15、上是平等的。民事协议强调契约的自由性,一般不会发生不拟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西方理论称为“特别权利关系”。由于聘用协议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经常不对等。国家有权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并且,这种国家规定具有强制性,假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自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公司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3.争议解决时审查的内容不同。由于聘用协议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协议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
16、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协议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是否履行公共责任与义务)进行审查,而公司的普通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去的。4.协议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协议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事实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重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拟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拟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
17、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当然,聘用协议需要完善与调整,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协议的条款规定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2)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干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通过相关规定的程序。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限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4)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协议规定的内容。如涉及到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
18、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拟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篇二:聘用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聘用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 1.协议自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协议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协议规范的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公司的劳动协议是纯粹的民事协议,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协议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拟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协议。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协议在实际履行中权利
19、与义务经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并且,这种国家规定具有强制性,假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自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公司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解决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协议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协议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协议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公司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去的。 4.协议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具有较
20、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协议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事实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重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拟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拟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协议性质不同,聘用协议与劳动协议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重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规定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协议条款应当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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