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经营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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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加强“ ”(以下简称: )的统一管理,促进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繁荣的需要,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将开明同心城内的自有产权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即由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统一的规划、招商、租赁、推广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丙三方承诺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订立本合同即构成对甲乙丙三方合法有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商铺及用途 1、本合同书中指的商铺为甲方所购买的位于 区 号楼 号的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 2、此商铺用途为商业用房,经营业态以乙方为促进市场繁荣、提升物业价值而统一设定的业态为准。 第二条 委托方式 1、甲方和丙方授权乙方全权负责丙方开发的金沙县开明·同心城一期物业的管理和运营。由乙方自主制定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运营、统一招商和统一物业管理等,从而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整体品牌形象、行业地位和物业价值,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甲方完全支持和配合乙方对包括甲方商铺在内的 一期的运营管理工作。甲方支持和配合乙方制定的业态规划、管理制度。 第三条 委托期限及房屋交付 1、本合同的委托期限自该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 年 月内,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丙方实际将房屋交付甲方之日,为促进市场的培育、发展和满足承租人的经营需要,经该项目开发商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前交付该商铺。提前交付该商铺的,不影响上述委托期限的有关约定。 3、甲、乙、丙三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所有的建筑和配套要求,甲方同时应移交委托经营管理所需的文件和其它资料。 第四条 租金支付 乙方遵循市场长期稳定繁荣发展和甲方租金收益合理化的两项基本原则,完全自主安排受托商铺的经营与管理。 (注:甲方自主经营和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只能选择一种) □ 甲方自主经营 1、甲方购买的商铺为自己经营的,甲方保证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天内开业并取得营业执照,丙方给予甲方返租优惠政策,即按总房价每年 %的租金计算,该商铺的返租时间为 年,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商铺全部租金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抵扣购房款。 2、甲方自主经营的业态须符合乙方为同心城制定的业态规划,如不符乙方制定的业态规划,乙方有权制止甲方开业,有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内一次性缴付开业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单店面积低于50㎡的须缴付人民币 元,单店面积超过50㎡的须缴付人民币 元,乙方应付承租商铺的开业保证金为人民币共计大写 元,小写:人民币 元整。乙方正式开业后此笔开业保证金自动转为经营保证金,开业满 年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乙方在开明·同心城的经营行为须遵守同心城的《管理公约》及相关规定,如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对乙方的经济处罚,乙方应及时缴纳,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处罚金额的两倍从经营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 将商铺委托给乙方租赁 甲方自愿将商铺委托给乙方出租,委托期为计租日起始满十周年。乙方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和业态规划决定是自己使用还是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1、计租日(计收租金的第一天):甲方同意本合同中所指定的商铺从丙方向甲乙双方移交之日起第181天开始计收租金,即甲方给予乙方半年招商筹备期,不论该商铺是提前开业或滞后开业,均不影响计租日的约定。 2、自计租日开始满 周年内,无论甲方的商铺能否被乙方出租,甲方每年均可获得租金收入,甲方商铺的每年租金为其总房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3、甲方的租金由丙方支付,乙方不再另行支付给甲方。如该商铺的实际租金收入超过第2条金额,则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4、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为 年一起支付,即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用该商铺的全部租金抵扣购房款。 5、特别约定:从第4年起至第十年,如该商铺的租金收入达到如下相对应租金时,甲乙双方合同继续履行,继续由乙方统一经营、管理、出租,乙方有权将商铺出租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收回商铺。双方就第四年到第十年的租金达成以下共识: 第4年租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的 %, 第5年租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的 %, 第6年租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的 %, 第7年租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的 %, 第8年租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的 %, 第9年租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的 %, 第10年租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的 %, 如该商铺的租金水平低于上述水准,则乙方只有获得甲方同意才可将商铺出租给任何第三方,若超过以上相对应的租金,超出部分租金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若乙方未能达到相对应租金,甲方也可收回商铺,甲方收回商铺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承租甲方商铺的经营者所经营的业态须符合开明·同心城的业态规划,否则乙方有权责令甲方或承租甲方商铺的经营者停业,并且甲方须承担赔偿给其他商户带来的损失。 6、自第4年开始, 如该商铺空置的,则空置期间甲方无租金收入,空置期间甲方须支付该商铺应承担的须向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甲、乙、丙三方应按如下所列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进行联系,三方保证其提供的联系资料真实、可靠、有效。若有变更,一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另两方,如果一方未按约定通知另两方,导致另两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一方送达有关书面文件的,在另两方发出书面文件后的第三日视为已送达,并由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方(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为甲方指定收取信件的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甲方银行账户:(所有乙方和丙方支付给甲方的钱款均打至这个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号: 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乙方: 公司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丙方: 公司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自有产权商铺的租金收益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在合同期内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乙方和承租人在商铺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过程中确需乙方协助配合的,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3、除非因为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将协调开发单位负责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通知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在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的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调承租人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因商铺经营本身的需要,在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该商铺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上述设施和设备进行增量和扩容,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其调整方案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有关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因归咎于甲方及其他与甲方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该商铺或市场内其它公共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市场内的工作人员、顾客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 7、甲方应对该商铺及附属设备设施、甲方新增设备设施进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付费凭证的复印件提交乙方备案。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处理保险理陪事宜,乙方提供积极、必要的协助。如未投保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可就该商铺向第三方出卖,或提供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但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正常经营管理权益。对于甲方出卖该商铺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因第三方或因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该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甲方承诺确保变更后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由乙方按同等条件与变更后的所有权人重新订立有关合同。 9、甲方保证该商铺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因该商铺的产权共有、设置抵押和担保等而影响乙方关于市场的整体经营与管理,任何其它第三方无权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权利主张。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已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分摊公用设施水电费及其它市场经营管理费用均由商铺经营者承担。如甲方委托的商铺未出租或部分出租,未出租商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于甲方延期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缴纳费用百分之 核计的滞纳金。 11、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甲方不得以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任何理由,干预、妨碍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承租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得实施其它乙方认为有损市场经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同心城整体的运营管理,制定科学的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运用合法的整合运营手段,塑造市场形象和提升市场知名度,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负责制定同心城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同心城所有的推广活动和促销活动的组织策划。 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运营管理费收取标准,并向商铺使用者或所有者收取物业管理费。运营管理费包含物业管理费、推广费、促销活动费等。 4、有权根据市场行情与实际需求且乙方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市场变化,对市场的经营方案和业态规划进行调整。 5、乙方有义务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公共宣传推广。 6、乙方有义务协调市场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地方性事务,以及当地交通、环保、治安、城管、卫生、消防、税务、工商等其它事务。 7、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8、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或承租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该商铺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不予干涉。 9、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其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其使用不当而导致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修复。 10、乙方负责市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故障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乙方或第三人如需更新、改造市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与配合。 11、乙方有义务代为收取租金,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委托期内已出租商铺的已收取的承租人的租金。乙方同时应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相关市场管理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12、乙方有义务对同心城内的交通秩序、卫生环境、停车场等公共环境和公用场地实施管理,同时有权收取相关管理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对第三人责任、处理争议的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条款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 如因不可抗拒力(如爆炸、地震、洪灾等)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乙丙三方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3、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受托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均归属于甲方,双方应在期满3日内办理完毕交接事宜,逾期视为无异议交接完毕。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及其他 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体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变更文件、补充约定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共有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真: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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