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沃广告电视广告发布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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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视 广 告 发 布 合 同 书 广告客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南京正沃广告有限公司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因为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机构发布电视广告;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广告业的从业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发布电视广告; 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发布甲方电视广告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发布电视广告 1.1、发布内容: 发布媒体: 1.2、发布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1.3、甲乙双方规定关于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播放、发布的媒体、广告频次、广告时间段、广告规格、广告天数、执行价格等的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 1.4、广告样带:广告采用甲方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广告样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广告带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甲方广告样带版权纠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在广告播出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广告播出样带送达乙方,逾期不到广告计费仍按合同约定执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和质量应以甲方提供或确认的广告样带为准,甲方有权以此为标准为乙方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条:执行金额与付款方式 2.1、合同总额:小写: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如无其他明确规定,该费用为广告发布的全部费用,已经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活动的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以书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相应价格。 2.2、付款类型:□现金;□支票;□转账/电汇 2.3、付款方式: (注:乙方必须在甲方每次支付播出款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提供正规全额发票)。 第三条:甲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3.2、对乙方发布广告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控; 3.3、对乙方错误、遗漏的发布行为有权要求限期更正; 3.4、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求乙方发布违反《广告法》的内容; 3.5、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应审批手续,并对其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由于广告带修正及手续完备引起播出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广告计费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广告带因乙方原因造成发布错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6、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专利/商标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荣誉文件等; 3.7、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但是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其续约的意愿并与乙方协商续约的条款,否则视为甲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第四条:乙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4.1、乙方有权就其依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广告发布服务向甲方收取约定的广告费用; 4.2、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如拒绝更正或经更正后仍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4.3、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准确、准时发布甲方广告; 4.4、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于错误、遗漏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更正和补救; 4.5、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为甲方发布违反《广告法》的内容; 第五条:错播漏播的处理 5.1、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因素、政府行为等造成广告无法正常播出的不属于错播或漏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甲方可选择同日内顺延播出、补足相应播出次数或其它补播办法,补播安排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5.2、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广告投放发生错播或漏播现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错一次补播一次,漏一次补播两次”的方法给予补播; 5.3、若遇电视台节目段位调整,广告在原节目位置或原时间段内播出均不视为错播; 5.4、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在广告播完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媒体出具的播出证明。 第六条:知识产权与保密 6.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其商标、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6.2、本合同因履行完毕、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3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企业名称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6.3、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及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6.4、双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内部保密信息,除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7.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果变更广告发布计划,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生效。甲方变更合同不得少于原合同的播出量; 7.3、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且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合同期内,因行业政策法规调整导致甲方广告不能继续播出,乙方须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终止合同执行,不视为乙方违约; 8.3、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发布甲方广告,乙方以天为单位向甲方赔偿损失,即发布期顺延,每延误一天,发布期顺延一天(以此类推)。 8.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按期支付相关费用,如迟延付款,每迟延一(1)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滞纳金,如逾期15日仍未支付广告费用和滞纳金,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另向甲方收取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违约金与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并用),乙方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8.5、甲乙双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本合同并不能解释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或合资企业,每一方都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债务强加于另一方或影响已赋予另一方的权利,若因任何一方的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引起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如出现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目前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地震、瘟疫、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第十条:通知及送达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下列形式的其中一项或其中多项,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电子扫描信件发出。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效性、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如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南京进行仲裁。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它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1.4、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1.1、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1.2、合同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1.3、合同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1.4、合同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1.5、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11.6、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1.7、无中间代理: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 11.8、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1.9、合同生效:本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的信件、协议附件、传真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两(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章) 乙 方:(章)南京正沃广告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刘付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8913976852 开户银行: 开户户名: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大方巷支行 开户户名:南京正沃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4301011109100335881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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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 电视广告 发布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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