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销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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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凰石材区域总经销合同 签约地点:江西省永修县 合同编号: 甲方:九江金凤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 营销中心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同华东二路16号303# 乙方: 法定地址: 主要营业地址: 甲乙双方基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谨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权与经销 1.1 甲方授予乙方区域总经销资格,向乙方提供“ ”牌___________系列产品。 1.2 甲方指定乙方经销区域为 ,乙方应仅在此区域内开设专卖店展开销售活动。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和成本状况调整产品价格。 2.1.2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时终止本合同而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乙方损失。 2.1.3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违反约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1.4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条件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不适宜继续经销本合同产品时有权终止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2.1.5 本合同中有体现的其它权利。 2.2 甲方义务 2.2.1 甲方维护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2.2.2 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及经营信息传递。 2.2.3 协助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建立和健全分销网络,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2.2.4 协助乙方洽谈工程项目和合同的签订。 2.2.5 向乙方提供部分样板、宣传资料及辅助宣传品,提供数量按甲方统一规定发放。 2.2.6 协助乙方进行甲方产品专卖店设计和产品促销。 2.2.7 向乙方提供符合Q/YJFZ001-2003标准的产品(优等品以外及低于正常价处理产品,甲方不负质量责任)。 2.2.8 本合同中有体现的其它义务。 2.3 乙方权利 2.3.1 享受甲方指定经销区域内独家经营本合同中规定的甲方产品。 2.3.2 享受甲方提供的利润空间。 2.3.3 享受甲方提供的总经销证明。 2.3.4 对甲方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有权投诉。 2.3.5 本合同中有体现的其它权利。 2.4 乙方义务 2.4.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经销任何与甲方产品同类的其他厂家产品。 2.4.2 乙方仅可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开展销售活动,不得跨区销售,如跨区销售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4.3 乙方须有 m²以上专卖店展厅面积,并独立、单一展示及经营甲方“ ”牌产品。 (1)展厅: m²,地址: 电话: (2)展厅: m²,地址: 电话: (3)展厅: m²,地址: 电话: 2.4.4向甲方提供其分销网络的发展情况及有关详细资料。 2.4.5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销售网点、仓库的管理,并允许甲方审计人员、业务员进入其授权专卖店、指定销售店、仓库等地检查设施及有关记录的情况,对甲方人员指出的不足点须积极改进。 2.4.6在经营区域内展示甲方提供的总经销证明。 2.4.7每月25号前必须将下期的要货计划报表填报给甲方。 2.4.8乙方在合同期内,负有对甲方的经营策略、产品样板等商业机密的保密责任,同时在使用甲方商标等企业形象标志时,不可做甲方认为受到妨碍或遮掩,对甲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2.4.9乙方作为独立的法人或负责人,所有的一切经营费用和应缴纳给国家政府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2.4.10本合同中有体现的其它义务。 第三条 任务与保证 3.1 乙方承诺完成与甲方签订的销售总任务,乙方的销售总任务为 平方米,销售总任务额的各月份销售任务分配如下: 年 (月份) 200_ 1月 200_ 2月 200_ 3月 200_ 4月 200_ 5月 200_ 6月 200_ 7月 200_ 8月 200_ 9月 200_ 10月 200_ 11月 200_ 12月 销售 总任务(㎡) 销售任务 (㎡) 3.2乙方必须具有 m²以上的仓库面积存放“ ”牌产品,切实做好仓库存货的管理,不能将“ ”牌产品与其他牌子的产品杂乱堆放: (1)存放 产品仓库面积: m²;地址: (2)存放 产品仓库面积: m²;地址: (3)存放 产品仓库面积: m²;地址: 3.3 如乙方不能完成当月任务时,甲方有权削减乙方销售区域范围或取消乙方经销权。 3.4 合同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销售总任务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万元整。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终止时保证金返还如下: 3.4.1乙方若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合同任务的,甲方将乙方所交纳保证金如数返还给乙方,并奖励保证金的6%给乙方。 3.4.2乙方若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甲方将乙方所交纳保证金如数返还给乙方。 3.4.3 如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时,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如数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3.4.4 保证金返还以产品抵款的形式支付。 合同3.5.1条款的保证金返还的产品数量按如下计算方式:保证金×106%÷总经销价=产品数量。 合同3.5.2和3.5.3条款的保证金返还的产品数量按如下计算方式:(1).首先从保证金中扣除出厂价与总经销价的差价款给甲方:(出厂价-总经销价)×乙方已购货量。(2).剩余保证金部分÷出厂价=产品数量 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冲抵保证金的产品提走;若超时未提走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产品价格政策 4.1获得确认为甲方区域总经销商的,其所购产品价格为甲方确认的总经销价(见附件)。 4.2 乙方的市场标价由甲方统一制定,原则上按甲方出厂价为市场标价,市场售价在乙方毛利率10%至40%之间定价销售,市场售价不能低于甲方设置的最低限价,如乙方违反市场标价或最低限价时,甲方有权扣罚保证金和终止合同。 4.3 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库存的甲方产品实行盘仓保价,保价条件: 4.3.1 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规定各项条款; 4.3.2 乙方每月25号结算后,须对仓存甲方产品进行盘点,并于每月28号下午17:30前将当月的《客户进销库存月报表》传真或邮寄给甲方,盘点须如实反映仓存数。 4.3.3 只限于正常价的优等品。 4.3.4 只限于合同期内所发的货及合同注明的仓库内的“ ”牌产品。 4.3.5 只限于合同有效期内。 4.3.6 以甲方公布的价格调整通知为准。 4.3.7 保价款均以甲方合同产品兑现,其数额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 第五条 市场保护政策 5.1 为了保证甲方销售网络的健康发展,使甲方产品在市场上不出现恶性竞争,保障所有区域总经销商的利益,甲方特采取指定区域销售代码管制办法,具体如下: 5.1.1 甲方产品外包装均盖上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编成的区域代码,乙方的销售区域代码为____ 。 5.1.2 每个代码表示一个销售区域,仅限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 5.2 乙方在通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在甲方没有设立经销网点的区域内进行销售,则不属于跨区销售。 5.3 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的特殊项目,如招标工程或工程商坚持与甲方直接经 营的,甲方在保护乙方利益的前提下,保留直接经营的权力。 5.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区域内有其它区域的产品进入该区流通销售,一 经发现,甲方对跨区经销商按合同第5.6条款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乙方所受损 失大小程度给予一定数额之赔偿。 5.5 如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外的地区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首先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承接异地区域工程销售,否则视为跨区域销售行为。 5.6 如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市场管理制度,则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5.6.1 第一次发现,扣罚5000元+跨区销售总金额×50%;如扣罚总金额不足贰万元的,按贰万元扣罚。 5.6.2 第二次发现,扣罚10000元+跨区销售总金额×80%;如扣罚总金额不足伍万元的,按伍万元扣罚。 5.6.3 第三次发现,扣罚20000元+跨区销售总金额×100%;如扣罚总金额不足捌万元的,按捌万元扣罚,同时取消经销权,并扣罚全部奖励。 第六条 广告与宣传 6.1宣传资料费:甲方按乙方月销售额(不含返点、补贴返还及特价产品的销售额)的0.2% 计提宣传资料费,宣传资料费包含图册、宣传户内、外喷画、不干胶等辅助宣传用品。其价格按甲方规定执行。 6.2样板费:甲方按乙方月销售额(不含返点、补贴返还及特价产品的销售额)0.2%计提样板费, 甲方设立专帐登记乙方领取样板情况. 乙方领取样板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领取的样板以经销价结算登记入帐。 6.3宣传资料费和样板费的使用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及返点奖励,超出计提部份由乙方承担,结余部分留作下一年使用。 6.4 乙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产品展示会及博览会等,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执行,具体费用另行协商承担。 6.5 户外、交通、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及公共宣传活动等广告投放,采用事先申报制度。由乙方事先如实填写《大型户外广告媒体宣传申请表》,经甲方批准后,双方另行签订《广告宣传费用补贴协议》,并按《广告宣传费用补贴协议》条款执行。 6.6 专卖店装修须由乙方事先如实填写《支持专卖店装修申请表》,经甲方批准后,双方另行签订《专卖店装修费用补贴协议》,并按《专卖店装修费用补贴协议》条款执行。 6.7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下列物品以协助乙方营运: 6.7.1 甲方产品区域总经销铜牌1块。 6.7.2 甲方产品的部分宣传资料,如:产品标签、彩旗、单张及海报等,提供数量按甲方规定统一发放。 6.7.3 甲方对新签合同经销商提供常规产品样板每型号1箱,续签合同经销商只提供新产品样板每型号1箱。(其费用不计入样板费,且样板产品不计提)。 第七条 运输与结算 7.1货物由乙方自提自运,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可出具委托书,委托甲方代办运输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7.3破损率3%以下,由乙方自负,超过3%,而确因甲方产品质量造成的,由甲方负责,因运输造成的,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7.4甲方实行款到发货结算方式,即乙方所需产品全部款项到达甲方帐户后开单发货。货款必须直接打入甲方指定帐户,现金直接通过甲方财务人员经办,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7.5为了方便甲乙双方的对帐,确定每月25号为月结日。 7.6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及价格保护等各项支出均采用以产品抵款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违规与处罚 8.1乙方的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规: 8.1.1专卖店内摆设及经营与甲方产品有冲突的任何产品,不及时展示甲方的新产品。 8.1.2低于合同规定的常年库存总值。 8.1.3炒单或跨区销售。 8.1.4故意扰乱市场,如将部分正常产品故意亏本经营的行为等。 8.1.5不按时递交报表给甲方。 8.1.6恶意攻击甲方公司的其他品牌。 8.1.7弄虚作假欺骗甲方。 8.1.8对甲方形象、利益有损害的行为。 8.1.9不使用甲方对产品的命名而自行对产品另起名称。 8.2若乙方违规,甲方可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或全部方式进行处罚: 8.2.1不实行保价; 8.2.2取消奖励部分; 8.2.3扣罚保证金; 8.2.4罚款; 8.2.5取消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期限与终止 9.1合同的生效 9.1.1合同签订后,乙方在5天内交纳保证金即生效,如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一个月内不购货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1.2乙方签订合同后未在5天内交纳保证金的,该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在当地另找经销商。 9.1.3 合同生效后,乙方未能完成月任务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9.2 合同的期限 9.2.1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 9.2.2本合同期满时则自动终止,如双方继续合作,另行协商续约。 9.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本合同终止: 9.3.1 合同期限届满时。 9.3.2无论本合同有所规定,如一方无力偿还债务或被政府征用其资产的大部分,任何一方可随时取消本合同,并由该方向另一方递交书面通知后即时终止。 9.3.3 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条件。 9.4 本合同因故终止、取消或期满时的事宜: 9.4.1 乙方应迅速将甲方的所有样板、资料及授权证书交还甲方。 9.4.2 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并承诺不再使用与甲方商标相似以致引起混淆的任何其他商标。 9.4.3 如乙方按甲方规定及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甲方退还乙方合同保证金,按合同第3.4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约与争议 10.1 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10.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时发生的争议与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提交签约地有关司法机关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 11.1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且同时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签订,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九江金凤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邮政编码: 330321 邮政编码: 电话: 0792-3081888 电话: 传真: 0792-3081886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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