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版借款合同(带合同编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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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借字第 号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 _ 借款人(债务人): _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保证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 二、担 保 条 款 (一)保 证 第六条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Ⅰ自愿提供其经债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证人Ⅱ保管。 第八条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Ⅱ在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Ⅰ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保证人Ⅰ和保证人Ⅱ就保证责任份额约定为:保证人Ⅰ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 (二)抵 押 第九条 抵押人自愿提供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借款全部结清之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Ⅱ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质 押 第十一条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交付和登记 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3.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质物的处分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7.4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17.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3)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4)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4.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4.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 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7.5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4.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三、权 利 义 务 第十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15.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的款项来源合法。 15.2. 在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Ⅱ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5.3.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15.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接到保证人Ⅱ书面风险提示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而且预示着以后各期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认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5.5.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履行担保义务。 15.6.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出借人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Ⅱ办理结清、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15.7.出借人配合保证人Ⅱ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借款人应根据出借人、保证人Ⅱ两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借款人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保证人Ⅱ。如果借款人欲转让其投资经营的公司股权、变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均须征得保证人Ⅱ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16.2.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和其他风险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16.3. 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应根据保证人Ⅱ的要求如实向保证人Ⅱ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保证人Ⅱ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16.4.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交付借款本息。 16.5. 合同各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由借款人支付所需费用。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前,借款人须向保证人Ⅱ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履约保证金。 16.6. 借款人须服从保证人Ⅱ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如违反借款合同及其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应向出借人、保证人Ⅱ支付相关罚息、催收管理费、差旅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16.7.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合法使用借款,其他各方均不得进行干涉。 第十七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17.2. 未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书面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等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17.3. 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或行为通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7.4.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并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17.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时,如抵押物为房产,抵押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属自愿搬离并腾空抵押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8.1.出质人保证自己拥有质物合法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 18.2.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 18.3.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4.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有义务按照质权人要求,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质权人指定帐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4)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如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 保证人Ⅰ的权利和义务 19.1.保证人Ⅰ应根据出借人、保证人Ⅱ两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证人Ⅰ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保证人Ⅱ。如果保证人Ⅰ投资经营的公司欲发生转让、变更等均须征得保证人Ⅱ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19.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保证人Ⅰ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Ⅱ在履行担保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保证人Ⅰ应向保证人Ⅱ支付借款人的借款本息、罚息、催收管理费、差旅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19.3.保证人Ⅰ在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时,应根据保证人Ⅱ的要求如实向保证人Ⅱ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保证人Ⅱ书面同意,保证人Ⅰ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19.4.保证人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保证人Ⅱ的权利和义务 20.1. 保证人Ⅱ接受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五方委托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保证人Ⅱ对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各方履行合同义务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并有权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权对借款人的资信、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调查,有权对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担保能力进行调查、跟踪监控。有权对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管理、处置。 20.2.保证人Ⅱ有权根据对借款人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的情况,随时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 20.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保证人Ⅱ在接到出借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自愿向出借人支付借款人应付款项。保证人Ⅱ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Ⅰ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 四、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或借款人有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情形、或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出借人有权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均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二十二条 因出借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出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最终导致出借人直接解除或保证人Ⅱ通知出借人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时,除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至结清日当天)外,借款人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另向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项应向出借人另行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向保证人Ⅱ支付每日200元的催收管理费。造成保证人Ⅱ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借款人应向保证人Ⅱ支付500元的催收费用。自保证人Ⅱ获得追偿权之日起,借款人应向保证人Ⅱ另行支付代偿金额5%的违约金,保证人Ⅱ有权没收借款人预留在保证人Ⅱ处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人Ⅱ催收后,借款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保证人Ⅱ采取相关措施的,借款人除向保证人Ⅱ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借款人还应另行向保证人Ⅱ支付借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果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资产、负债等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Ⅱ,否则,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向保证人Ⅱ支付500元/项(次)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或出质人中的任何一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保证人Ⅱ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一经保证人Ⅱ查实,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或出质人中的违约方须向保证人Ⅱ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给保证人Ⅱ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或出质人中的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未经保证人Ⅱ书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经保证人Ⅱ查实,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或出质人中的违约方须向保证人Ⅱ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给保证人Ⅱ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五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人Ⅱ不退还违约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由此给保证人Ⅱ造成的损失,由有责任一方承担责任。 五、其 他 约 定 第二十九条 若有需要通知出借人的事项,借款人无法通知到出借人,保证人Ⅱ有义务代为通知出借人,如果通知不到,造成的后果由保证人Ⅱ负责。 第三十条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Ⅱ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各方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各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补充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Ⅱ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抵 押 物 清 单 房 产 抵 押 房产抵押物 抵押人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房屋产权证号码 房产1 房产2 房产1地址 房产2地址 汽 车 抵 押 抵押人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购车价款 车牌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其 它 抵 押 抵押人 抵押物名称 数量 品牌 购买单价 购买价小计 质 物 清 单 汽 车 质 押 出质人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购车价款 车牌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其 它 质 押 出质人 质物名称 质物价值 备注 -------------------------------------------------------------------------------------------------------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 借款人(债务人): ------------------------------------------------------------------------------------------------------- 抵押人: ------------------------------------------------------------------------------------------------------- 出质人: ------------------------------------------------------------------------------------------------------- 保证人Ⅰ: ------------------------------------------------------------------------------------------------------- 保证人Ⅱ: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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