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别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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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GF-2016-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
2、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地址: ;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3、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安康市高新区汉江路北侧、高新四路东侧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规划用途 商住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安康市住房和城
4、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性 框架 结构,层高为一层 3.6 米,二、三层 3.3米 ,位于所在建筑层数地上 3 层,地下 0/1层。该商品房阳台【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为【毛坯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为
5、 元,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装修价款为¥: 元,总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为 元,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装修价款为¥: 元,总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
6、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品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按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按本合同约定单价多退少补。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对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
7、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X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设计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总房款¥: ,大写人民币 。 2、按揭付款:买受人须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一次付清总房款的 %,即¥: (大写人民币 )为首期购房款,剩余房款¥: (大写人民币 )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办理银行按揭的贷款手续。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同
8、时向按揭银行提供完整的按揭贷款资料并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9、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业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 30
1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起的延误; 3、因市政配套等非出卖人能力所及的因素而导致该商品逾期交付,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责任。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
11、到达之日起 9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万分之 壹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2)为完善和优化规划设计,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及本
12、条(1)中说明的前提下,经政府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做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予以认可。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15日内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
13、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如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日前未按约定付清房款及其它费用,而出卖人仍愿履行合同时,出卖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约定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书面入伙通知书中约定的交付时间
14、办理收房手续; 买受人未接到入伙通知书的,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义务,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自交付期限界满之日开始计算。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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