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工商备案)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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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 合同编号:20100501072 编号:浙江F1-2008-1 备案合同编号:20100501072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范文本) 浙江省建设厅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州市龙溪路208号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 徐建祥 联系电话: 13705222101 2756680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500000002850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湖开字0297号(暂) 委托代理人: 无 代理人地址: 无 邮政编码 : 无 联系电话: 无 委托代理机构: 无 注册地址: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 企业资质注册号: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邮政编码: 无 买受人: 【 本人】 【 法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同买受人:无 【 本人】 姓名: 无 国籍: 无 身份证种类:身份证 号码:无 地址: 联系电话: 无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共同所有】【按份所有】 占有份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无 国籍: 无 地址:无 邮政编码: 无 联系电话: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竞拍 方式取得位于 湖州市二环西路新汽车站对面湖州开发区西南分 编号为 湖州开发区西南分区47-C地块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湖土让字(2008)67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48890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湖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30504200900031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250220090923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售许字(2010)第020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房屋坐落 层次 设计用途 结构 层高 (M)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建筑面积 (m) 套内面积 (m) 分摊面积 (m) 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1268室 1 商业 钢混结构 5 5 0 34.76 21.580 13.18 附属用房 幢号 房号 层次 设计用途 结构 层高 (m)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建筑面积 (m)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8 年 4 月 30 日至 2048 4月 30 日 该商品房有阳台 0 个,其建筑样式为 无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外墙采用墙体自保温加微晶保温砂浆层保温,屋面采用挤塑聚苯板保护层作保温,外墙门窗(除一层橱窗外)均为中空玻璃门窗。保温工程保修期为3年。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配置 平方米,坐落 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无 。 2、车库, 无 。 3、 1.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其他部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归出卖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 (1) 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非机动车停放位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等) ;(2) 小区内的半地下工具间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合同第三条所列房屋的计价方式方法与价款如下: 幢号 房号 计价方式 单价 单位 总价 【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该商品房房款合计(大写) 元整,(小写 )币种为 人民币 无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无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① 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无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款 元整 2、分期付款 无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 元,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向相关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并申请按揭,若买受人未在如上时间与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则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无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10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无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本商品房在交房时分户隔墙不设置,分户界线以有资质的机构在楼地面上测绘设置的分界线或分界点为准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及外围配套建设延期,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据实予以延期 3无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在办理贷款手续中,买受人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此为买受人的义务,如由于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延期办理贷款手续引起的延期交房,则不构成出卖人违约。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5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有资质的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付,于检测结果确认后,根据检测结果由有责方支付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出卖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买受人未能在20日内到出卖人售楼处办理交付手续,包括由于买受人提供的地址等联系方式不详.变更或有误,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通知义务的,延期交房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2、 该商品房产生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自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 双方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4、 房屋灭失、损毁的风险(非出卖人原因)自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5、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的,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无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无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采取补救措施达到交付标准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电信设施在交付时达到开通条件,开户由买受人自理 2、 水、电设施到总配房,在交付时达到开通条件,开户由买受人自理 3、 道路、绿化在交付时建成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三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①、②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该幢楼全体业主,使用须遵守政府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该幢楼全体业主,使用须遵守政府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经湖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经湖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 5、 无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商铺】【办公】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 提交湖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除出卖人和买受人签章部分允许手写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文字,手写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一式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各壹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建筑面积预测绘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下属湖州诚信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提供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本合同约定价款只包含房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工具间等,若买受人想购买的,须另行签订买卖合同。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主要墙面为除料、局部墙面为块状材料及玻璃幕墙 2、内墙:普通粉刷抹平 3、顶棚:混凝土面 4、地面:细石混凝土面 5、门窗:室内无门,部分窗为铝合金玻璃窗或玻璃幕墙 6、厨房:无 7、卫生间:设有公共卫生间 8、阳台:无 9、电梯:国内品牌电梯 10、其它: 18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 . 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3.4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5.6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1.五方质量主体核验的质量等级: 合格 。房屋保修期及责任按本项目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凡夫事理使用寿命年限为: 50 年;开发企业在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3.正常使用情况下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 外墙、屋面、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渗漏水; 8 (不少于8年)年; (2) 厨房和卫生间管道渗漏水: 8 年; (3)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1 年; (4)地面空鼓开裂、五金损坏: 2 年; (5)门窗翘裂、五金损坏: 1 年; (6)管道堵塞: 6 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2 (不少于2年)年; (8)卫生洁具: 无 年; (9)灯具、电器开关: 2 个月 (10)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2 (不少于2年)年; (11)装修工程: 无 (不少于二年)年 (12)其它: 无 以下空白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说明:因本公司目前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明确之后,再向贵局上报相关的资料。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无 以下空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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