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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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 1.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9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l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试问: (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 答:(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在这个案例中,A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B的时候,受盘人B已经发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 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果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迫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试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答: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因为价格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何况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因此不能达成交易。 3.我c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我方有无失误? 答:(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①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②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 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对方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5.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发货。 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6.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 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 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 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 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7.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8.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够降到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9.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张,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 请问:在本例中,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 答:甲公司后来发出了一份还盘,这份还盘的发出实际上已经解除了乙公司原发盘的效力了,而乙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5月20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为。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乙公司原先的报价已经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了。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不予理睬。 10.出口商A向进口商B发盘7 000公吨的货品。进口商B经过考虑后。向出口商A订购6 000公吨的货品。出口商A拒绝接受,结果发生了纠纷。 请问:(1)此纠纷如何解决? (2)如果进口商B向出口商A订8 000公吨的货品,多出来的1 000公吨性质如何? 答:(1)出口商A有理由拒绝接受订货。因为B商向A商订购的6 000公吨的货品本身是一种询盘,真正的购买合同并没有成立。 (2)如果是订购8 000公吨,这项内容仍然属于还盘的性质,因此,1 000公吨的货物也属于还盘。 11.某月20日,我方向老客户A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我方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对方未予答复。我方便着手备货。 .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原合同成立。 当A回复:“你方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时,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原先我方的要约中对包装条款的规定是:“适合海运包装”。只要是适合海运包装即可,所以原合同成立。我方后来因为没有麻袋,对A进行的回复实际上变成了另一项要约了。只要A不接受,这个新的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了。所以,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原合同是成立的。 12.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o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 答:A商人应该承担该义务。 首先B商人对原A商的发盘的更改实际上属于非根本性要件的更改,只要A商没有表示拒绝,则该接受仍然是成立的,而且A商已经按着B商的接受行事了,因此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该合同仍然是成立的。所以根据《公约》的规定,B商胜诉。 13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为此意见不一致。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此合同不能成立。 原因如下: 这个案例主要需要明确的是受盘人做的是接受还是还盘的问题。根据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出,该受盘人所做的是还盘而不是接受,因为他对原发盘人的条件做出了实质性的更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在这里受盘人更改的仲裁条款应该属于解决争端的范围。所以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变更发盘条件,因此受盘人做出的行为是一种还盘而不是接受。 14.中国某外贸企业于2004年10月7日用传真向美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美方10月10日复到。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传真称:“接受。我方须收5%佣金”。在我外贸企业对美方的传真尚未答复时:美商于10月9日又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方10月7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此时我方如果同意的话,应该毫不迟延表示接受或者做出行为同意美商关于“无条件接受你方10月7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的表示。 这主要是因为:其实在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的传真事实上一个还盘,即反发盘。这是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反发盘。”“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在这里美商的传真改变了价格,因此这个传真实质上是一项反发盘。此时,原来的发盘对中国的出口商来说就已经失效了。 此时美商在10月9日又发来了一份传真表示完全无条件的接受10月7日的发盘,此时没有超过中国出口商原来发盘规定的接受时间,但已经对原来的发盘不产生任何的效力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发盘,此时中国的外贸出口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此时就必须明确的答复或者采取行动表示接受,沉默或者不作为并不意味着接受。 15.我国A公司拟参加某宾馆的装修投标。为更确切地估算投标标底,向美国B公司询价购买300套卫浴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为8月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日。B公司于8月1日向A公司发出出售300套卫浴设备的要约。A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算标底,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B公司发出要约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涨,遂于8月15日发出撤消要约的通知。A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消要约。8月25日开标时,A公司中标,A公司于8月26日对B公司8月1日的要约做出承诺。B公司回电称要约已撤消,合同不成立,而A公司坚持合同成立。问A公司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理由如下: 根据《公约》的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要约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发盘撤销。如果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而采取了行动。 在本案中,中国的A公司已经本着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依照该发盘的报价进行了投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的B公司是没有理由认为该合同无效的。 16.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 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双方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已经不是接受,而是还盘了。 在这里B收到原来A的发盘后,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实际上已经改变了交货时间了,构成了根本性更改原发盘的条件,已经构成了还盘了。而此时,A没有作任何的答复,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果受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而只是保持缄默,则不能认为是对发盘表示接受。所以A没有作任何的答复,不能视为A已经接受了B的反要约了。 综上所述,A与B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17.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中,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已构成还盘,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问题。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8.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 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的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19.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可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答:这种做法有道理。依据是: (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签约国; 、 (2)依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回电是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更改,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 (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发货并退回信用证。 20.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答:我方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做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21.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 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o 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实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请依据分析上述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是否达成? 答:该包装条款已经达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超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2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做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3.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答: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4.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3 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1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此外。该发盘中还列明了该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 your offer,shipment immediatelyo 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装运。此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供货。并立即退回了信用证。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做法是有道理的。 原因在于B公司的回电对发盘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不是一项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了一项新的发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运输条件属于实质性要件,一旦对实质性要件发生了更改,除非A公司毫不犹豫的表示接受,否则该要约是不成立的。A公司的沉默表明了它没有接受这项更改,故合同并不存在。 25.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ABC公司用特快专递做出一项发盘。规定有效期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3小时。公司业务员发现发盘价格有误,比内部掌握价格低20%。如该发盘为美方接受。将造成5万美元的损失。试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 答: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26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国该出口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商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请分析我国出口商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 答:我国出口商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 这是因为采用CIF贸易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出口商只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只并向进口商提交全套货运单据即可,装船后的所有风险由买方负担。因此,尽管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已全部损失,出口商仍然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向进口商索汇。 27某出口公司按照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并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则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答:该合同属于到达合同。这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该合同已经不是传统的装运合同了,改变了CIF贸易术语的性质。.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要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即可,而无须保证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在该合同中,卖方必须将货物运抵目的港。 其次,该合同货款的收付不以单据为标准,而是以货物实际运抵目的港为标准。在传统的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要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即可有权获得货款,而在本例中,则卖方不仅要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而且还要将货物运抵目的港。 28.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提问: (1)A公司是否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达成,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A公司对上述损失不负责任,因为FOB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的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 (2)如果合同以CIF术语或者CFR术语达成,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仍然由买方负担,因为这三种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而非实际交货,出口商的风险划分仍然以船舷为界。 29.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30.我方从泰国出口方A处进口一批香米,签订"CFR上海”合同。货物离港后不久沉没,因A方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故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谁应承担责任? 答:在该案例中,泰国的出口方应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虽然采用了CFR术语,但由于是出口商装船备货的,进口商不能控制装船的确切时间,这就要求出口商必须及时通知进口商装船的时间,以便进口商能够及时投保,如果因为出口商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没能及时通知进口商装船时间,从而导致进口商没能对货物进行投保,其损失应由出口商负责。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所以泰国的出口方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 31.1997年1月1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国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是6月10日。合同签订后。印尼公司积极准备货源,到6月9日,货源全部准备妥当。但非洲公司未能按期派船到装运港接受货物。而是于6月30日到达装运港。但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1)印尼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答:(1)印尼公司不应赔偿,因为货物风险划分的界限是合同约定的交货期97年6月10日24点,在此之后,损失应由非洲某国某公司承担。 (2)根据FOB的规定,应由买方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果卖方一直到6月19日才备妥货物,则损失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3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答:我方若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有以下几项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不但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33.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 200箱,每吨售价为l 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 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 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答:我内陆出口公司应采用FCA内陆的方式进行出口,而不是FOB天津新港。因为FCA内陆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于内陆指定地点风险即转给买方;货物在天津港码头被烧的损失此时应由进口商负责。但是在FOB天津新港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则以船舷为界,货物不越过船舷,风险就不能转移给进口商。 34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格向某外商出售一批货物,由于该商品是供应圣诞节的。故对方坚持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货运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请分析这份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卖方应如何对待对方要求? 答:不属于CIF合同。这是因为: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须保证按时交货,合同中只规定装船时间,而不规定到货时间。②卖方应明白一旦接受对方要求即增加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以必须重新考虑贸易术语及价格。 对待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如不能保证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则不能接受买方的条件。若能保证,由于买方实际上向卖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且CIF术语要求卖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那么卖方可适当提高货品价格。 35.德国公司A向中国公司B发出要约:“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北 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 公司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此A公司没有回音。下 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该合同没有成立 B. B公司的回电是承诺 C. A公司应立即装船 D. 该合同已经成立 36.甲公司于1月7日用书信向乙公司发盘,并规定在1月17目前复到有效。但甲公司又于1月10日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的通知,该通知于1月12日上午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于1月12日下午收到甲公司用信件寄来的发盘。乙公司接到发盘和撤回通知后,于13日用电报向甲公司表示接受。甲公司于15日收到乙公司的接受通知。 问:乙公司的接受是否有效? 答:乙公司的接受无效,甲公司已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 37.甲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已使用两年,跑了两万公里。甲打算把该桑塔纳卖掉,再添些钱购买一辆大众2000,甲要价10万元。乙一直想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由于没有足够的钱买新车,想买一辆二手桑塔那轿车,并且喜欢红色的,价钱不超过10万元。甲得知乙想买轿车,乙知道甲想卖轿车,于是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信函,信函上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问:甲乙之间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乙之间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未成立,甲乙之间的行为属于要约交错。 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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