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案件司法争议问题辨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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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第 期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总第 期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本文系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惩治专利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 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重塑检察侦查体系全面提升检察侦查权 能”(课题编号:)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张庆立 男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李芳 精准监管合力围堵切断药品“变身”毒品通道 中国禁毒报 ()王运喜 李志来 治病的药品转手成了牟利的毒品:三人非法贩卖管制精神药品被判贩卖毒品罪 检察日报 ()翟梦丽 杨斌 上海海关严厉打击寄递渠道毒品走私:上半年累计查
2、获违规进口毒品精神类药品 起 上海法治报 ()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案件司法争议问题辨析张庆立(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内容摘要:目前 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 办案中暴露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等方面的实践难题 事实上 医疗用途的本质系主观用途 可称为医疗目的 具有医疗用途或目的自然排除毒品犯罪 且应坚持“行为时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只要达到明知管制品的程度即可 并需沿着“直接明知”到“推定明知”的路径予以审查 利用麻精药品实施迷奸等其他犯罪 并不符合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类型 应予数罪并罚 从大众的观念看 麻精药品属于药品 只有在被
3、滥用的情况下方属于毒品 与传统毒品差异较大 实践中定罪量刑时可适度从宽把握关键词:麻精药品 毒品犯罪案件 司法实践 理论辨析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并称为“麻精药品”年 月 日 我国已列管麻精药品共计 种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 年 月 日出台的 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 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截至 年 月 日 我国已列管麻精药品共计 种以及芬太尼整类、合成大麻素整类 麻精药品在合法使用时系药品 被滥用时则可能成为毒品 实践中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案件屡见不鲜据统计 仅 年上半年 上海
4、海关就累计查获此类案件 起 其中 精神药品违规进口 起 涉及精神药品 片(支、瓶)针对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高发的态势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昆明会议纪要)一方面 根据麻精药品有无合法用途、行为人是否出于医疗目的 区分是否成立毒品犯罪 并根据所涉麻精药品是否被许可上市 区分成立药品类犯罪或者经营类犯罪 另一方面 针对具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且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的情形规定自用性质的携带或寄递行为 没有超出合理数量时不构成犯罪 自救或互助性质的销售被许可上市的麻精药品 一般也不构成犯罪 从而为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和非毒品犯罪划定了界限 并为部分行为出罪提供了依据 然而 由于该纪要
5、对“合法用途”“主观明知”“医疗目的”等如何认定没有规定 以致具体工作中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常常面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等实践难题一、药用还是滥用:麻精药品的用途区分认定案例一(赵某走私毒品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系抑郁症患者 年 其通过网络自测认为自己另患有成人多动症 但受疫情影响就诊复杂 故其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多次购买“专注达”并由本人服用 案发后 公安机关在赵某处扣押剩余的“专注达”经鉴定 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另经医院诊断 赵某确患成人多动症医生开具处方药 即盐酸哌甲酯缓释片(俗名“专注达”)昆明会议纪要 中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 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
6、国家规定管制的、具备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进出境的 不构成犯罪”可见 走私麻精药品案件中出罪条件有三:一是“治疗疾病需要”二是“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三是“具备医疗等合法用途”从以往办案实践看 主要问题在于“治疗疾病需要”这一医疗用途难以判断事实上 麻精药品和毒品确属一对联系十分紧密的概念 一方面 从法律规定看 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可见我国现行毒品定义系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核心建构的概念体系“其他”一词的用语表明 传统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7、啡、大麻、可卡因类毒品的本质也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一定要将麻精药品做药用与非药用区分的话 可将上述传统类毒品视为非药用麻精药品 而国家管制的其他麻精药品则为药用麻精药品 后者正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另一方面 从发展历程看 几乎所有毒品均起源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并在经历一段时间后被人们所滥用 以致社会问题丛生 方被列为毒品予以管制 如管制鸦片的 海牙鸦片公约(年)日内瓦禁毒公约(年)后来又有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年)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年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年)当然 承认二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对二
8、者无法区分 在现代社会 一般而言 毒品基本没有医疗用途 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则普遍适用于医疗领域 可见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医疗用途”上的差异即使针对“走私、生产、贩卖、运输”等刑法打击的核心毒品犯罪行为 只要麻精药品确系医疗用途的刑法规范也应当予以宽缓处理如何认定医疗用途:一是针对“事前网络自测认定病症 案发后确诊病症”的行为人考虑到上述规定中“治疗疾病需要”的表述并不等于“必须取得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差异较大 患精神疾病后长期服药但无法取得正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情况 在广大偏远农村地区较为普遍 以及发达地区网络医生的产业发展前景等因素 无论行为人事前有无自测 只要案发
9、后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相应的精神疾病 行为人又辩称系治疗该病所需 均应认定为“治疗疾病需要”二是针对“案发前后确诊精神类疾病与涉案麻精药品并不对症”的行为人 由于麻精药品被视为毒品的前提即滥用 所谓滥用既包括无病服用麻精药品 也包括患此病而服用适用于彼病的麻精药品 既如此 如行为人以患甲种精神疾病为由寄递治疗乙种麻精药品进出境 案发后又诊断为甲种精神疾病的 自然不能认定为“治疗疾病需要”三是针对“为缓解工作压力”“追求性情趣”等用途的行为 显然不能认定为“治疗疾病需要”以往实践中对“非吸毒人员为缓解工作压力等用途”是否属于“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多有疑虑 集中表现在“为缓解工作压力而首次跨
10、境寄递并服用麻精药品的行为人”是否可以归属为“吸毒人员”如从吸毒经历看 此类人员并非吸毒人员 但如从本次滥用的情况看 此类人员又可归属为吸毒人员 考虑到张庆立: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案件司法争议问题辨析杨广博 我国毒品定义的审视与重构 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列管为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靖力 新型毒品发展史:从药品到毒品 方圆 ()周健 肖先华 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中国检察官 ()朱晓莉 张阿妹“代购、销售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法律定性”专题研讨会观点综述 福建警察学院()既有利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 又可以有效防止麻精药品滥用 还与“治疗疾病需要
11、”的用途规定相契合 故建议将此类人员视为吸毒人员为宜 四是针对客观用途不明的行为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 通过网络贩卖麻精药品 虽用途不明 但给社会造成了潜在危害 故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实际上 对此处理涉及“治疗疾病需要”究竟是客观用途标准抑或是主观用途标准的问题 对此 我们认为:假如将“治疗疾病需要”视为一种客观用途标准的话 那无疑意味着所持麻精药品皆用于治疗疾病 同时也意味着查扣到的麻精药品因尚未被用于医疗 故不可能存在“治疗疾病需要”的问题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反 坚持主观用途的标准既符合犯罪客观事实 也符合办案实际需求 恰好可以解释上述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的结论 故是适当的二
12、、管制品还是毒品:主观明知程度的证明要求案例二(钱某走私毒品案):年 月犯罪嫌疑人钱某因疾病导致严重失眠 便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购得名为“日医工”的安眠药 粒 收到快递时发现药品夹在杂志中 其服用后因副作用明显故停用 案发后 公安机关在钱某处扣押剩余安眠药 经鉴定 检出三唑仑成分另 钱某到案后辩称 购买时对该药中含有国家精神类管制成分不知情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及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 关于调整麻醉药
13、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为依据 鉴于麻精药品本身属于药品 且麻精药品目录不断更新 不同学历、不同经历的行为人往往对主观明知有不同程度的辩解 有的辩解称不明知所购买产品的成分 有的辩解称只知道是处方药 不知是管制品 有的辩解称明知是管制品 不知是毒品 行为人对涉案麻精药品主观明知程度的深浅直接影响犯罪的认定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遇到的疑难问题 对此 我们认为只要达到明知系管制品的程度即可 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毒品犯罪乃故意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系毒品应当具有明知 而麻精药品作为毒品的前提就在于国家列管 未被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 即使符合作为毒品的所有本质特征 也无法作为毒品对待
14、 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 甚至有观点主张将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理解为系毒品管制法范畴内的刑事处罚条款从而凸显国家管制在此类犯罪中的重要地位 另外 即使对明知系管制品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也面临困难 有观点主张 从购买方式、购买频次、交易价格、交易过程、实际用途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也有观点提出 应注重收集认定主观明知的电子数据及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准确认定如注意扣押在显眼位置印有“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标识”的制剂包装盒、药品说明书等书面材料对此我们认为 前者所谓综合各方面证据认定主要是围绕“推定明知”所进行 而后者所谓依靠客观证据准确认定则系主要围绕“直接明知”所开展 二者的路径不同 但指向目标
15、一致 这就意味着 在具体认定主观明知的过程中 即使行为人辩解主观不明知 也可以沿着从“直接明知”到“推定明知”的路径进行审查判断 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路径 从而缩小了审查视野三、非法经营还是贩卖毒品: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 案例三(孙某走私、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孙某自认为患有抑郁症 便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购买莫达非尼自用 此外 还向确诊抑郁症、自认为有抑郁症的自用人群加价转卖 但转张庆立: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案件司法争议问题辨析尹晓涛 网络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定罪量刑 人民司法 ()郑伟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客观要件 法学 ()周保强 蒋昊 麻精药品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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