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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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协议文献 第一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件(以下简称协议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2.协议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收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完毕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长预算形式支付的协议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协议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协议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协议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告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通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导致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导致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协议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协议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告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献; 5.工程量清单或拟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规定。 当协议文献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协议文献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合用法律。协议文献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合用于协议文献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规定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长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规定,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告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规定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规定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规定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期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规定、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告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告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补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所有行使协议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协议中乙方的权利。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告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协议文献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规定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规定、请求和告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生的指令、规定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告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协议文献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一次或分阶段完毕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重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协议约定完毕以上工作导致延误,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支出,补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乙方接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料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规定完毕施工图的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审查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记录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导致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规定乙方采用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协议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协议文献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协议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因素导致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规定提出改善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准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规定。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批准延期规定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批准乙方规定,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批准延期规定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规定,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批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导致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规定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解决意见。乙方按甲方规定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毕工程,实行甲方代表解决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规定,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解决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规定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所有取消协议,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导致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累计超8小时; 3.不可抗力; 4.协议中约定或甲方代表批准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规定已被确认。 非上述因素,工程不能按协议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协议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涉及以下重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用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假如有)的分享。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规定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查,为检查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规定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因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对的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因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因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补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成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查评估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规定部分或所有工程质量达成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长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规定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规定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因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成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因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导致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有复盖、掩盖条件或达成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告知甲方代表参与。告知涉及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告知甲方代表,告知涉及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有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告知乙方。告知涉及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规定。乙方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涉及在协议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期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查。甲方代表不能准时参与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规定,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规定,不参与验收和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甲方应认可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与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的规定期,乙方应按规定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查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补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章 协议的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协议价款及调整。协议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因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因素、金额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告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告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规定预付的告知,甲方收到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预付,乙方可在发出告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算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期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竣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算已竣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告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乙方无合法理由不参与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期间告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过设计图纸规定增长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因素导致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协议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规定付款的告知,甲方在收到乙方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支付,乙方可在发出告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批准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告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与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补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告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解决: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查,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因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补偿由此导致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查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规定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告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规定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准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的费用,补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因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因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批准,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告知,乙方按告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规定,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长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拟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协议价款和竣工日期: 1.协议中已有合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协议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协议价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拟定变更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协议中没有类似和合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批准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告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期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规定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因素导致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合法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干达成竣工规定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因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期间内将拨款告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所有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合法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公司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告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因素导致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局限性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因素导致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用按协议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局限性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规定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几种方式解决: 1.协议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规定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规定停止施工; 5.法院规定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长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补偿因其违约给乙方导致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协议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规定,或发生其他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告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补偿因其违约给甲方导致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协议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协议。 因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所有协议,应提前10天告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补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合法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规定索赔的告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告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规定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用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导致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导致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告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解决。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行。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规定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规定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告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用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告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用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解决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分包协议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协议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用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报告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解决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承担: 1.工程自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3.导致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因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竣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规定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竣工程价款和补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本协议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将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议份数。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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