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许可销售合作协议二级网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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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销售服务商ERP号: 北京诚信达汽车许可销售合作协议书 (二网) 甲方(供货方):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销售服务商): 汽车许可销售服务协议 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谦,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邮政编码100071;与 北京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位于 ,邮政编码 。(以下合称“双方”) 双方经和谐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并于2023年 月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26号签订“诚信达汽车许可销售服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鉴于: 1.供应商希望通过建立有效的销售服务商网络,与销售服务商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满足广大用户需求,提供优良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2. 销售服务商希望加入供应商的销售服务商网络,批准按供应商的规定进行经营,并与供应商一起共同实现上述目的。 3. 乙方成为甲方的销售服务商时已具有一定的销售条件和经营能力。 4. 乙方批准在协议签订之后做好相应基础建设工作。 双方经和谐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并于2023年 月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签订“ 汽车许可销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部分引言 1 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1 销售服务商网络:经供应商授权在 北京行政区域从事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活动的所有销售服务商(含销售服务商开发并经甲方批准成立的二级网点)。 1.2 销售服务商:与供应商签订本协议,并被供应商授权销售协议产品和/或提供售后服务的销售商。 1.3 服务站:经供应商授权从事协议车辆售后服务的维修机构。 1.4 协议产品:指协议车辆、协议备件和汽车附件的总称。 1.5 协议车辆:制造商生产的、由供应商根据协议约定向销售服务商供应的汽车。 1.6 协议备件:经制造商或供应商认可的,在协议车辆售后服务中用于替换车辆中原有零部件的 零部件。 1.7 汽车附件:经制造商或供应商认可的,在协议车辆售后服务中附加在车辆内部或外部的物品。 1.8 服务:销售服务商为最终用户提供的针对协议产品的所有售前服务、售后服务以及根据供应 商的规定而提供的相关业务活动的总称。 1.9 合理库存:销售服务商为保障协议车辆与协议备件正常经营而按照供应商规定所保有的库存 品种和数量。 1.10责任区域:由供应商指定的、销售服务商在供应商授权的可认为协议产品提供销售和服务的 区域。 1.11管理文献:由供应商不时制订和提供、销售服务商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必须执行的,与销售服 务商的业务行为和经营管理有关、即时有效并不时修改和补充的文献及手册。 1.12商务优惠:供应商在管理文献中分别规定的,给予销售服务商的各种折让、补偿、返利和奖 励的总称。 1.13三包:对协议车辆中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2 协议目的 2.1 销售服务商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尽力使协议产品在责任区域内取得最大的市场机会,并在 各方面提高和保持诚信达公司、销售服务网络和协议产品的形象和良好声誉,以保证协议产品在责任区域内保持优势竞争地位。 2.2 根据本协议条款,供应商特此授予销售服务商在责任区域内向最终用户销售协议产品,并按供应商规定提供规范的服务的权利。销售服务商被授予的权利,须在其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行使。 3 协议构成 3.1 本协议的构成涉及: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方(供应商)不时制订、修改和补充的管理文 件。 3.2 供应商将根据市场变化、销售服务商网络经营情况和新车型投放市场的规定,不时制订各项 涉及销售服务商行为规范和业务规范方面的管理文献。 第二部分销售服务商权利义务 4 销售服务商的条件 4.1 销售服务商作为独立契约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本 协议之任何约定均不在销售服务商和供应商之间构成任何雇主与雇员、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关系。销售服务商无权以供应商的名义行事,而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独立地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经营业务,独立地承担责任。 4.2 销售服务商在本协议项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条件是: 4.2.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 4.2.2获得销售协议产品和汽车维修保养的政府许可;或具有上述两项中的一项; 4.2.3具有独立的财会体系; 4.2.4具有独立的经营本协议业务的经营场合和设施: 4.2.5具有独立的、足够的销售或后服务人员的配置。 4.3 销售服务商应根据供应商所规定的公司形象和设施标准,建设相关设施,并保持设施良好的 外观形象。 4.4 销售服务商应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为协议产品开展自己的广告宣传活动。 4.5 销售服务商只能将协议车辆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同时为用户提供购车协议及购车发票、并 按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献向用户交付随车工具等物品。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批准,销售服 务商不得将协议车辆销售或批发给最终用户以外的公司或个人。 4.6 销售服务商应按照供应商的规定储备合理的备件(有售后服务站且达成维修资质规定的)。 4.7 销售服务商不得销售仿冒的协议产品,也不允许经销其他同品牌供应商的本协议产品。 4.8 经供应商书面批准,销售服务商可以在责任区域内设立维修协议产品的营业场合、分支机构和/或办事机构。 4.9 销售服务商从事协议车辆销售的经营地区,限于供应商指定的责任区域范围。 4.14销售服务商应严格遵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等相关 制度,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协议管理、“三检”管理、维修竣工合格证和质量保证等制度,切 实保障维修质量合格。 5 订货 5.1 销售服务商所经营的协议车辆只能从供应商处订购。 5.2 销售服务商须通过供应商规定的订单方式和流程向供应商提交订购协议产品的订单,经供应 商确认后订单生效。销售服务商若须变更订单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后共同确认。 6 交付 6.1 销售服务商在接受协议产品时,须按供应商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提取协议产品。销售 服务商须指定专人提货,并向供应商提供已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献,以供存档。 供应商有权拒绝向委托书中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提货人交付协议产品。 6.2 协议产品灭失和毁损的风险自销售服务商接受货品之时起转移至销售服务商一方。假如销售 服务商没有及时按规定接货,并且该延迟接货不是由供应商引起的,则货品灭失和毁损的风 险和/或其他费用自应接货之日起转移至销售服务商一方。同时销售服务商在将协议产品销 售给最终用户之前负有对协议产品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的义务。 7 支付 7.1 销售服务商应承担货款及因支付货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应采用现款支付的方式同供应商 结算,涉及汇票、本票、支票、电汇和信汇: 7.1.1如是支票付款,必须由银行收妥,并将款项划入供应商账户后,才视为付讫; 7.2 乙方为表白其希望成为销售服务商及严格遵守甲方管理标准和规定的诚意,应于本协议书签 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 万元。期满之日,甲方假如未收到该款项,本协议书不生效。 7.3 进车保证金:乙方应按不低于进车款总额的 向甲方提供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保证金后, 日内提供相应车辆。 7.4 保证金支付的账户为开户行:工行幸福街支行;账号02023450进车保证金: 7.5 未收妥所有款项,供应商有权拒绝向销售服务商交付协议产品。 7.6 协议产品,无论是己交付为销售服务商占用,还是已开具提货单交予销售服务商提取,在销售服务商付清所有款项之前,其所有权仍然属于供应商。同样,假如销售服务商是从供应商指定的专门提供备件的第三方处订购协议备件,所接受的或拥有提单的协议备件的货款未支付的,该部分未支付货款的协议备件的所有权仍属该第三方。 8 库存和销售计划 8.1 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销售服务商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供应商管理文 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规定保持协议产品的合理库存。 8.2 供应商将根据销售服务商以往的业绩和/或预期的业务能力以及区域市场容量等,制订出销 售服务商每年度和月度协议车辆的提车量及其自身库存计划。 8.3 供应商有权根据销售服务商售后服务的业务量需要,为销售服务商制订每年度和月度协议备 件的销售及库存计划。 8.4 上述计划的完毕情况,将作为拟定是否给予销售服务商商务优惠或优惠幅度的依据之一。 8.5 必要时,供应商有权根据国内汽车市场的变化情况不定期地调整销售服务商的年度和/或月 度销售和/或库存计划。 9 销售与服务准则 9.1 未征得供应商事先书面批准,销售服务商不得对协议车辆进行任何改动和改装。假如销售服务商对其经销的台同车辆进行了任何改动和改装,销售服务商都应对此后果负所有责任,该责任涉及但不限于: 9.1.1对上述改动和改装引起的协议车辆损坏,销售服务商不得享受供应商的质量担保及三包政策,并且也不得向供应商索赔相关费用; 9.1.2 对上述改动和改装引起的与用户之间的纠纷由销售服务商直接负责解决; 9.1.3 供应商或制造商因上述改动和改装所受的任何损失,销售服务商负责补偿。 9.2 销售服务商应保证协议车辆随车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协议车辆所附具的文献规定相一致,不得自行减少或增长协议车辆随车物品。 9.3 销售服务商占有协议车辆期间,假如协议车辆遭受损坏,销售服务商应立即书面报告供应商, 并在供应商书面批准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自行修复。假如该车辆经修复达 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车辆的产品技术条件与使用规定,经供应商书面批准,销售服 务商可在向用户告知该车辆曾遭受损坏并已经修复的情况下,进行降价销售。但销售服务商 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用户该车辆受损部位和部件。上述告知,应在销车发票及专门用于 修复车辆买卖的协议中予以注明。因销售服务商未进行上述告知而引起的与用户之间的纠纷,由销售服务商直接负责解决;假如因此导致供应商、制造商损失,由销售服务商承担。所有维修记录应建立并执行存档制度,以便供应商及用户查阅和复制。 10责任区域 10.1 供应商许可销售服务商在责任区域内的权利既不是独占性的也不是排他性的。供应商出于保 持或扩大市场机会的需要,以及根据销售服务商的经营情况,可以变更销售服务商的责任区 域。供应商变更责任区域的决定将在合理时间内告知销售服务商,销售服务商无权因供应商 进行的上述变更向供应商提出住何索赔。 10.2经供应商书面批准,销售服务商可以在责任区域内设立销售、维修协议产品的营业场合、展 示厅、分支机构。 11质量担保费用 11.1对销售服务商因向用户提供质量担保和初次保养服务而有权向供应商索赔的售后服务费用供应商有权对销售服务商相关账目、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销售服务商应按照供应商相关索赔管理规定执行索赔业务,对于供应商检查发现销售服务商存在不合理的索赔情况,销售服务商需按照供应商相关索赔管理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11.2非出厂状态的零部件、非协议备件不属质量担保范围,销售服务商在向供应商提出售后服务索赔前,应对索赔件进行审核,剔除非出厂状态的零部件和非协议备件,以及由此所致的所有损失。 11.3 对于用户提出的三包规定,符合更换、退货的,销售服务商应在用户规定更换、退货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11.4 对于符合三包规定,用户规定进行维修的,销售服务商有权向供应商索赔涉及的售后服务费 用,供应商有权利规定销售服务商对用户车辆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等文献进行核查,最终确认 无误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11.5 对于符合三包规定,用户规定进行更换或退货的,规定销售服务商对更换车辆问题进行初步 判断,并将相关材料提报至供应商,经供应商审核通过后,销售服务商有责任代为执行更换 或退货流程。如不符合更换或退货条件的,由销售服务商向用户进行解释并解决后续事宜。 11.6 对于不符合三包条件,或在供应商核查销售服务商提报的车辆相关信息及材料等文献时,存 在错误、虚假、不诚信等情况,供应商将不予承担涉及车辆的三包责任及费用,对于已承担 责任及费用的,供应商有权利规定销售服务商全额返还涉及的费用,由此导致的损失也由销 售服务商自行承担,并须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错误、虚假、不诚信三包款 金额的100%。 12展示和促销 12.1销售服务商应按照供应商的规定布置展示厅,将供应商许可销售服务商销售的协议车辆的全 部车型在该展示厅中展示。 12.2供应商将及时向销售服务商免费提供有关协议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的样本,并向销售服务商 有偿提供广告宣传资料和纪念品。 12.3销售服务商应当依据供应商批准并提供的促销原则,在责任区域内有效地开展协议产品的促 销工作,积极参与本地的展示和其它商业促销活动。 12.4销售服务商投入的广告应符合供应商管理文献的规定,广告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广告 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5销售服务商应当按照供应商的规定,向供应商提供广告、各种市场推广或促销活动的相关证 明资料,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活动效果向供应商报告。供应商有权对销售服务商广告、各 种市场推广或促销活动的真实性和效果进行核算和评价。 12.6销售服务商不得进行任何同供应商立场相抵触或有损于公司形象及协议产品声誉的广告、市场推广或促销活动。 12.7销售服务商在其进行的所有广告宣传、对外形象展示中,不得使用“独家经销”、“总经销”、 “***最大”等字样。 13设施标准 13.1供应商将向销售服务商提供有关展厅和维修服务站建设标准、形象标准的资料,并进行建设 征询、指导,销售服务商须按供应商规定的期限或周期进行建设、整改、改善、维护。供应 商提供的上述建设标准和形象标准资料,知识产权属供应商,销售服务商不能用于非本协议 目的。 13.2为保持制造商、供应商和协议产品的声誉,销售服务商经营场合和设施的风格、布局都应符 合供应商不时修改的标准规定,并采用供应商所建议的标准色彩方案和供应商批准的灯光标 识,同时应悬挂供应商所规定的铭牌、招牌和标记。由供应商所提供的铭牌、招牌和标记等 物品均为供应商所拥有的财产。 13.3销售服务商应依据供应商管理文献的规定,进行经营场合和设施的规划、布置、安装和平常 维护,涉及但不限于面积、家具、设备、装置以及外观。如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销售服务 商应在供应商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标准规定予以改正。假如乙方建设的经营场合在甲方验收确认时被发现不符合上述双方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书,且不为此承担任何经济和/或其他责任 13.4凡与销售服务商经营场合有关的建设、形象布置、现场摆放、装饰,均应通过供应商的检查和验收。如销售服务商需对其经营场合或建筑进行变更或改造,则必须事先征得供应商的书面批准,方可进行。假如销售服务商的业务量增长或经营内容发生变化,销售服务商应当根据供应商的规定调整其业务场合、设施和设备以适应新业务经营的需要。 13.5如销售服务商擅自更改、拆除经供应商验收的建设设施或经营场合内外供应商规定的形象标 志,供应商将告知限期改正,停止给予相关形象奖励的商务优惠;销售服务商如不能如期改 正,供应商有权扣回或规定其返还已获得的形象奖励的商务优惠和/或立即终止本协议。 14管理规范 14.1销售服务商应将其经营场合和设施专门用来销售和服务协议产品,在未事先得到供应商书面 批准情况下,不得销售和/或服务其他品牌的汽车产品和零部件,和/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14.2销售服务商应聘用符合国家规定及供应商管理文献中所规定的具有相应管理和营销经验以及售后服务技术水平的工作人员,并保证他们能得到进一步的管理、业务和技术的培训。其中,经供应商培训的岗位人员的变动(具体岗位规定详见供应商发布的相关政策),需事先向供应商提交书面申请,经供应商书面批准方可进行。供应商有权按制造商和/或供应商的发展目的规定不时地制订关于销售服务商所需人员配置方面的标准,以保证销售服务商有效经营协议产品业务。销售服务商对其聘用的所有工作人员的行为和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负完全责任,供应商对此行为和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 14.3为了保证销售服务商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充足了解制造商和/或供应商的目的和各项规定, 熟知协议产品,销售服务商应保证,一经供应商规定,即安排其相关人员参与由供应商安排 的有关销售、管理、财务和维修服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讲座和会议。 14.4销售服务商应根据供应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通讯、计算机联网系统和指定的业务管理软件, 并且聘用品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以保证销售服务商与供应商之间通 过通讯和计算机系统联网,实现业务和数据往来与传输的最优化。 15履约保证金 15.1为保证销售服务商全面履行本协议,销售服务商批准向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不提供发票)。本协议经双方签章成立后,供应商确认收到此款项是本协议生效条件之一。 15.2假如销售服务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违约须支付违约金和/或导致供应商损失,供应商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5.3假如履约保证金被供应商依约扣除部分或所有,销售服务商须在接到供应商书面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如销售服务商不能补足,则供应商有权通过减少或取消给销售服务商的商务优惠扣划。 第三部分供应商权利义务 16供应商帮助 16.1供应商将在协议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方面对销售服务商提供建议和帮助,特别涉及如下几方面: 16.1.1为协议产品发布跨区域广告,以支持销售服务商的促销活动; 16.1.2根据需要,不定期地派遣区域专员向销售服务商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支持; 16.1.3为销售服务商经营场合的建设标准、形象标准和布置,以及设备的安装及保养等方面. 提供有关设计方面的建议支持: 16.1.4举办相应的培训课程; 16.1.5为销售服务商制订或推荐计算机系统和配套的程序软件,收取相应费用(若有); 16.1.6推荐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标准业务管理和营销系统。 16.2销售服务商应充足运用上述建议和帮助,努力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积极开拓潜在市场,并协调与供应商的业务联系。 16.3双方明了:所有以上建议、支持和帮助(涉及提供的文献和数据等),都只说明销售服务商据此经营业务而获取成功的也许性,而非必然性。 17价格 18.1供应商不时公布并调整协议车辆的市场指导价格以及向销售服务商销售的价格,销售服务商参照供应商制定的市场指导价格向最终用户销售协议车辆。 18.2双方进一步明确:乙方销售协议车辆时需遵守《反不合法竞争法>中有关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假如乙方低于该成本价格向最终用户销售协议车辆,甲方有权根据管理文献规定规定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取消乙方之所涉协议车辆的商务优惠。 18.3销售服务商应当在经营场合公示其经营协议产品的价格和各项价格之外的代收费标准,配合供应商的检查和监督。有关保养及维修的价格,销售服务商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 18.4销售服务商向最终用户销售协议备件和汽车附件时,销售服务商参照供应商制定的市场指导价格执行。 18抵销 对于销售服务商拖欠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指定第三方的协议备件货款、销售服务商的违约金、违约导致供应商的损失和其他补偿款等款项,供应商有权从销售服务商处已收到的履约保证金或其它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并有权减少或取消给予销售服务商的商务优惠用于抵冲。 20货款支持、逾期利息的计收 库存车辆金融支持:乙方所需库存须按1万/台向甲方支付库存保证金(依照贴息政策依据车辆库存车辆时间计息收取): 年度提车目的 甲方金融支持 乙方超期支付 保证金支持 免息支持 31-60天 61-90天 90天以上 ≥150台 30% 30天 0.7% 0.9% 买断 ≥200台 25% ≥300台 20% ≥500台 15%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对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到期日执行利率上浮50%向乙方计收逾期利息 21检查和考核 21.1为有效保障销售服务商履行协议、促进销售服务商按供应商规范规定经营协议产品业务,供应商有权随时检查销售服务商的销售、库存、财务、资产及相关情况,并有权检查和复制各种相关文献、账目及资料(涉及相关的电子数据)。供应商尚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相关检查。 21.2销售服务商应积极配合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的检查,允许检查人员进入其经营场合、仓库和店铺等,并允许查看其账册和凭证、进入电脑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21.3销售服务商必须接受供应商制订的考核标准对其业务经营状况所进行的考核和评估,并为供应商指定的考核和评估人员提供相应的材料和配合。销售服务商须按照供应商不时修订的各项考核与评估标准不断提高和完善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1.5根据检查,考核、评估的情况,供应商有权对销售服务商的责任区域进行调整,和/或对销售服务商在责任区域内被许可销售的协议车辆车型和品种进行调整,即增长或减少或更换许可销售服务商销售的车型和/或区域和品种。 21.6供应商对销售服务商的检查、考核、评估的结果,将与供应商给予销售服务商的商务优惠相联系,供应商尚有权据此决定是否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四部分违约和协议终止 22违约责任 22.1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导致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2对于销售服务商违约,供应商可向其发出限期改正告知或书面警告,并有权暂时中止销售服务商某些销售和服务的业务(涉及但不限于暂时停止所有或部分协议产品车型和品种的供货),采用经济上的制约措施(涉及但不限于减少或取消商务优惠)或其他必要措施。 22.3对销售服务商的违约行为,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管理文献规定应当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的,销售服务商须立即执行;供应商还可视情况同时规定其限期改正或给予书面警告。 23.4销售服务商批准,若销售服务商的行为属于本协议或管理文献所严禁的行为,或属于应当批准(或许可、批准)而未被批准(或许可、批准)、应当书面报告而未报告的,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供应商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但是,供应商根据销售服务商该行为导致的后果、销售服务商的悔过表现、该行为改正的也许性及如改正后能否消除影响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后可以决定暂不终止本协议,规定销售服务商限期改正或给予其书面警告、和/或由销售服务商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销售服务商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应由供应商决定或管理文献规定:如销售服务商改正行为或后果不符合供应商规定或销售服务商拒绝改正,供应商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收回车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偿损失。 23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经期满即正常终止。但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24协议终止后的解决 27.1 本协议一经终止,销售服务商应当立即: 27.1.1停止使用供应商许可的商标和标记,以及任何易于与之混淆的标记;在协议终止后的 30个工作日内从经营场合和促销材料中清除和删掉供应商授权其使用的铭牌、标牌。 25保密义务 28.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就本意向书的存在或任何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披露或宣传。 28.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将由甲方或其代理提供应乙方的任何文献和材料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乙方向为其经营场合进行建设和提供服务的承包商提供其所必须知晓的资料的情况除外,但乙方应保证其承包商书面批准遵守上述保密规定,并保证在经营场合工程验收后30日内,将提供应承包商的所有相关文献和材料收回并妥善保管。 28.3 在本意向书失效或终止后,即使在双方未签订特许协议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承诺继续完全有效,且乙方保证将甲方和/或其代理提供应乙方的、所有与本意向书有关的资料及其副本归还甲方。 28.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文献和材料保密 28.5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有对须保密内容保密的义务,并且在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及本协议之附件的《保密协议>,对双方继续有约束力。 28.6其他保密事项,由本协议附件《保密协议》规定。 26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 27不可抗力 27.1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所有免去其责任。双方,特别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将不可抗力对双方的影响或损失减轻 到最低限度。 2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第二天用传真和其他合适方式告知另一方,并负有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提供有关权威部门证明的义务。 27.3 不可抗力对本协议而言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火灾、洪水、台风、海上事故、暴动、爆炸、战争、罢工、停工、没收、政府行为、运送工具或其他公用事业的中断和停顿。但是,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 有关一方应事先采用适当措施,以保证履行本协议。 28各自责任 28.1 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商业风险。 28.2 双方应各自承担为准备和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及其附带费用。 28.3 供应商对销售服务商因履行本协议及从事本协议所规定的业务给第三人所导致的损害和/或所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28.4 供应商因销售服务商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和发生费用或/和对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的,销售服务商应负责补偿供应商的所有损失。 29争议解决 29.1 三包、质量担保责任发生争议的,销售服务商应当妥善解决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质量担保问题的征询、查询和投诉,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解决,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9.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的,本协议任一方应向供应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0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成立,至 年 月 日截止。 31优先权 只要销售服务商从事汽车销售服务业务,供应商处享有优先签约权。 32其他 32.1 本协议的附件及供应商发布的管理文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供应商(甲方): 销售服务商(乙方): 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以下无正文】 附件1:销售目的确认书 销售目的确认书 供 应 商: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商: 根据 年协议车辆营销目的及对各区域市场需求量的分析,经双方和谐协商,于 2023 年 月 日达成一致性意见,特签订本确认书,内容如下: 1、销售服务商承诺 年度内在责任销售区域内保证销售 汽车的协议车辆 辆: 2、销售服务商销售目的按车型分解如下: 序号 车系 车型 实销全年合计 提车全年合计 1 2 3 4 5 6 7 8 总 计 3、本确认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月度合理库存≥年度目的/12*2。 5、本确认书是双方签订的《 汽车许可销售服务协议》的附件。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供应商(甲方): 销售服务商(乙方): 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2阳光协议 阳 光 协 议 供 应 商: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商: 供应商、销售服务商双方因签订了开瑞汽车许可销售服务协议,现通过充足、和谐、平等的协商,为了维护双方公司的合法权利,同时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精神,做好廉洁自律工作,防止和减少经济犯罪,遏制“项目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达成“销售优良,干部优秀”的目的,供应商和销售服务商自愿签订阳光协议。 一、销售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或钞票、安排高档宴请和娱乐消费等活动。供应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各种礼品、礼券或钞票、运用工作之便利“吃、拿、卡、要”。如有违纪,将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对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送交司法部门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二、销售服务商在办理经销权等经济活动中假如发生贿赂供应商人员的行为,经供应商检举被备案查处的,供应商有权中止协议,销售服务商承担供应商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供应商人员向销售服务商索贿,销售服务商有责任向供应商反映,经销售服务商检举备案查处的,供应商奖励硝售服务商被索贿款1-3倍的奖金,此款由索贿人承担。 四、双方人员严禁赠送、贿赂、收受、索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如有发现,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对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以便于检查监督。 六、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供应商联系电话:(法务部)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供应商(甲方): 销售服务商(乙方): 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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