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业及餐饮业人事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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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械制造业人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工,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 第四条 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协议。 第七条 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 本公司职工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第二章 任 聘 第一条 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 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三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 具有博士学位者。 2.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023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 具有硕士学位者。 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 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 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2023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 格者。 4. 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 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 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公司团队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 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干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称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所有门调查,并拟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 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贴。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迟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期间到职工作,无端迟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保 证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干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合法职业,在社会上有相称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称之铺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补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告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告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半年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告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 职务派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的派免去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 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 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第六章 迁 调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成人与事互相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告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别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干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准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七章 解 职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解决。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拟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干离职。 第八章 服务守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忍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合法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期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 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天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告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解决,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故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献、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合。 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九章 交卸手续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通过,会同移交人及接受人拟具解决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受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受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因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合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章 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 元旦 2. 圣诞节 3. 感恩节 4. 妇女节(限女性) 5. 劳动节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自身解决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涉及例假日)。 2.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涉及例假日)。 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 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涉及例假日)。 2. 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 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涉及例假日)。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涉及例假日)。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半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另一方面年事、病假期比照半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 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2023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2023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2023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 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干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法另定。 第十一章 值 勤 第一条 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解决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防止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 更)。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告知值勤人员准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 第四条 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期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半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五条 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解决,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解决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 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解决: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解决。 (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解决。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条 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解决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解决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 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解决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第十二章 考 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与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 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记录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 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与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与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与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估(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毕)。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涉及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 所请各假(不涉及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 记过一次者减发20%。 3. 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 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毕者。 3. 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奉献者。 4. 运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称成效者。 3. 防止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合者。 4. 在工作场合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运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欺侮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合违反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合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合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合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合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 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告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 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可以互相抵消。 第七条 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立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第十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1. 薪资;2. 职务加给;3. 特别津贴;4. 报酬金。 第二条 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 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协议予以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 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其分派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福 利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办法另定。 第十六章 退休与抚恤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____ 二、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工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有初中毕业以上限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高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查、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有高中毕业以上限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 或其他限度相称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高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 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一)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二)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一)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二)员工调查表二份。 (三)学历证明文献及公民身份证。 (四)保证书一份。 (五)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六)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合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一)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拟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二)无端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端旷工积满六日者。 (三)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四)保证人退保或告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五)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尚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告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核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本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合法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补偿责任。 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妥时,应即告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半年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准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解决: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合法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合,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批准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工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工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工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批准后由所属主管告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告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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