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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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莫楠1摘要: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将感染信息及时告知配偶的义务,但部分感染者和病人会以隐私保护或告知后可能面临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这是对避免将疾病传播给他人责任的回避,也会造成维护伦理关系名义下对关系的破坏。因而需要允许保密原则的合理例外,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限。这一赋权带来的受益大于风险,同时也作为感染者和病人自律的制约与补充,以及信息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在告知举措上,需要注重伦理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回应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逻辑,采取人性化告知方式;同时告知与宣传并重,减少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舆论环境。关键词: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伦理,责任中图分
2、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24)04-0032-05DOI:10.12014/j.issn.1002-0772.2024.04.07Analysis of the Ethical Issues in Informing Spouse about HIV/AIDS InfectionMO Nan11.School of Marxism,Fujian MedicalUniversity,Fuzhou 350122,ChinaAbstract:HIV/AIDSinfectedindividualshaveanobligationtotimelyinformthei
3、rspousesabouttheinfection.Butsomeofthemrefusetodosoonthegroundsofprivacyprotectionorpotentialdifficultiesafterdisclosure.Thisrefusalisanevasionoftheresponsibilitytopreventthespreadofthediseasetoothersandcanleadtothebreakdownofethicalrelationshipsunderthename of maintaining relationship privacy.There
4、fore,it is necessary to allow a reasonable exception to the principle ofconfidentialityandgrantmedicalandhealthinstitutionswiththeauthoritytodiscloseinformation.Thebenefitsbroughtbythisempowermentoutweightherisks.Italsoservesasarestrictionandsupplementtotheself-disciplineofinfectedindividualsandpati
5、ents,aswellasaguaranteefortherightsandinterestsofinformation-vulnerablegroups.Intermsofinformingmeasures,itisnecessarytopayattentiontoethicalmanagementandimproverelevantpoliciesandmeasures,respondingtothelifelogicofinfectedindividualsandpatientsthroughhumanedisclosuremethods,andbalancingdisclosurewi
6、thpublicawarenesseffortstoreducethestigmatizationofinfectedindividualsandpatients.Key Words:HIV/AIDSinfectioninformation,spouse,inform,ethics,responsibility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感染信息的配偶告知是艾滋病防控中的难题,艾滋病由于其传染特性及对身心健康的威胁,加上长期污名化所贴上的“不道德”标签,使得感染者和病人容易被孤立或者排斥,所以感染信息的告知问题需要伦理方面的视角。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义务将感染信息及时告知配偶,这并非仅是家庭内部私事,还
7、关系到公众健康与疾病防控中的价值导向,需要对感染者和病人告知责任和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限的伦理合理性进行辨明,对实践中告知举措的伦理要求进行探究。1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告知配偶背后的伦理分歧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有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性关系者包括配偶与非配偶,而配偶是能比较明确身份信息的告知对象,同时本文将家庭责任和义务作为影响告知的重要因素,所以探讨的对象是已经有婚姻关系的感染者与病人的配偶告知。对于这一告知义务的必要性,不少学者从病人隐私权的边界、配偶或性伴侣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上进行了论证,保护公共利益也是被时常提及的理由1
8、-3。但告知的难点在于病人对义务的履行上,特别是在是否需要制定严格的告知规范或由第三方来告知。从实践上看,云南、广西、浙江、陕西等地制定了相关规定,陕西和浙江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结果应同时告知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云南和广西则都规定,感染者和病人若不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有权告知。有学者提出当病人的隐瞒不告知行为会明确地对某人或者某些人造成严重伤害时,医务人员未遵守保密义务的告知是可以得到辩护的41215283。但有学者提出需要从长远能拯救更多生命的角度考虑这种对保密义务的挑战是否合适;也有质疑当艾滋病感染情况不会在亲密关系各方主体之间造成损害结果时,以公权力制
9、定告知规定以进行实质性干涉是否有必要6。随着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推广与保障措施的逐步完善,感染者和病人选择告知配偶的比例日益提升,但依旧存在拒绝将自己携带病毒情况告知配偶的状况,拒绝告知的理由集中在以下方面:担心与配偶关系无法维持、担心失去经济来源或遭到暴力、担心被告知对象不能保守秘*基金项目:2022 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FJ2022B147)1.福建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22作者简介:莫楠(1984-),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卫生伦理、医学人文教育。E-mail:公共卫生伦理医学与哲学 2024年 2月第 45卷第4期总第 735 期32Medicine a
10、nd Philosophy,Feb 2024,Vol.45,No.4,Total No.735 密带来社会排斥和歧视7-9。从感染者和病人的视角来看,这种顾虑颇具道理,而相关政策制定中也考虑到这一弱势人群的困境与相应诉求,在注重隐私保护的同时,在告知方面规定给予感染者和病人较多自主性。但从伦理角度来说,以个人隐私权或可能面临困难为由拒绝或回避告知配偶,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一方面,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享受个人信息权利受保护的同时,也需履行避免将疾病传播给他人的责任。感染疾病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有些感染者和病人以疾病属于隐私为由拒绝告知,但隐私保护并非绝对,隐私保密在与他人权利发
11、生矛盾时,应当有所让渡,“必须关注隐私对社会的价值及其公共利益属性,不能简单地将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个人权利”10。隐私保护是个人尊严与自由的体现,但是自由也具有边界,边界应是他人的利益与对他人的尊重,仅以隐私为由不告知配偶是不够负责的行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自身了解感染者痛苦,更不应让更多人体会到这种痛苦,可以在告知后要求对方保密,而如果是配偶一无所知情况下片面要求保密,缺少道德合理性。有人会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信息一旦泄露会被社会歧视和排斥为保密行为进行辩护,“作为尊严的隐私保护的是客我,它保护自我的社会化方面,而作为自由的隐私保护的是主我,它保护自我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的方面”11,艾滋病感染
12、者和病人对疾病隐私保护的注重主要是基于“客我”,也就是他人的认同与尊重,在现实语境中是为了避免得病信息被知晓后因歧视无法融入社会,甚至具有被遗弃的感觉,面临无法正常与他人“在一起”之耻。但感染者和病人若为了避免这种被歧视与排斥之耻选择不告知配偶,却使得他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并且同样具有了随疾病而来的耻感。耻的内涵有二:“一是不能成为一个人,二是不能尊重他人为人”12。不尊重他人为人,也就失去了为人的底线,如果说感染艾滋病而被排斥之耻,可以通过治疗手段进步以及歧视的减少而得到消解,不及时告知导致传播这种行为却无法被接受,更会为自身所处的家庭、社会所否定和抛弃。另一方面,拒绝或回避告知可能造成在维
13、护伦理关系名义下对关系的破坏。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对告知配偶有所顾虑,重要的原因在于艾滋病与社会文化及行为关系密切相关,尤其是其与性相关的传播途径与中国文化一贯以来对于个人私德的价值要求相悖,也是违背了忠诚这一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伦理要求。所以感染者和病人害怕得病情况与背后的行为被配偶得知,引发重要的伦理关系破裂,失去原有的关爱,付出家庭这一基础性伦理实体崩塌的沉重代价13。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要求感染者和病人承担告知义务,既体现了他们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同时未尝不是尊重感染者和病人在面对这一将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沟通解释的机会。但如果由于担心关系破裂而不告知,会使配偶感染及已经
14、感染的配偶无法及时救治,并有进一步传播的风险,造成配偶身心严重伤害,终归会让消息被得知;同时还要背负有意传播的道德恶名,比之告知配偶让其知情,家庭关系崩塌可能性更高。即便感染者和病人能够发出严格自律承诺与行为,依旧有不可控风险。尤其是在有希望甚至要求繁衍后代的文化氛围中,避免无保护性行为很难,不告诉更多是一种传染风险的侥幸,乃至是一种共沉沦的表现。实际上如果及时进行告知与解释还有回转余地,能够共同面对,家庭的伦理意义本在于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14。而一旦未告知而导致传染发生或
15、未及时治疗,是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背离,也失去了配偶间应有的温情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是对配偶的一种攻击形式;使得配偶遭受的不仅是感染疾病之后的身体痛苦与精神压力,更是被亲近之人背离及亲密伦理关系破坏带来的痛苦。2医疗卫生机构告知配偶感染信息的伦理合理性除了感染者和病人主动告知外,人们自然会想到可以进行告知的是检查出艾滋病感染情况的医疗卫生机构,但医疗卫生机构在告知配偶这个问题上,则面临该不该与能不能的难题。所谓该不该,来自价值观念上的困惑,核心是保密原则的坚持或有条件例外。保密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原则,即保守病人的隐私和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否则会伤害病人的自尊,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这也是医疗卫生
16、人员的道德义务。所以在是否需要告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配偶这一问题上,面临着当配偶可能存在被感染风险时,是否需要违背保密原则的抉择。实质上,保密原则虽重要却并非绝对,其存在合理例外:“其一,违背保密原则有助于防止对某个(某些)具体的、确定的人的更严重的伤害;其二,没有其他有效的办法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其三,这种泄密是最小限度的。”5282这是在他人生命健康与感染者和病人隐私保护间的权衡。合理的隐私保护对感染者和病人以及社会整体均有价值,但为了隐私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并不具有合理性。现代的隐私观念是以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如阿伦特15所说:“当我们用隐私一词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不再是剥夺
17、,这部分是由于现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私人空间变得异常丰富。”这种偏重个人主义取向的道德理由本身不是压倒一切的,尤其是在注重公众权益的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域,隐私利益也不是最为重要的利益。将感染者和病人的感染信息对其配偶进行披露可能会导致关系的结束,不过与可能施加于配偶的伤害相比,是可被接受的,同时这么做也有利于控制艾滋病进一步传播的危险。所以保密原则固然重要,但可以被有条件调整,如果配偶在不知情情况下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无保护的性行为,会导致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乃至影响到后代,为了不伤害感染者和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莫楠医学与哲学 2024年 2月第 45卷第4期总第 735 期M
18、edicine and Philosophy,Feb 2024,Vol.45,No.4,Total No.73533病人隐私,却造成了另一方更大的伤害,显然不公平,无论从不伤害他人的道义要求还是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效用权衡来看都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在适当情境下违背保密原则而进行告知是必要的。所谓能不能,则是医疗卫生机构在现实工作里,面临相关法规中有保密义务的制约,却没有被赋予告知可能受伤害者的权限的窘况。艾滋病防治条例第 39 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
19、息。”当前仅有少数省市有第三方告知的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陕西由疾控机构的医务人员告知,浙江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告知。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省份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感染者和病人拒绝履行告知义务时,面临着保护无辜者健康安全与承担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一尴尬的选择境地,遵守规定成了无奈但现实的决策。因而,从理论与实践操作需求来看,为了减少配偶感染风险,保护公共卫生,适当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限是合乎伦理、具有必要性的。这里的医疗卫生机构所指的是具有
20、艾滋病咨询与检测职能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院。首先,从可能伤害和受益的衡量来看,强制告知利大于弊。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医疗机构进行告知的话,可能使感染者和病人因为担心查出后信息会被配偶知晓,而不敢去进行检查。但实质上,影响的是处于摇摆不定或者对疾病缺少认知的部分感染者和病人,如果由于会告知配偶而不来检查,是其自愿放弃自身诊疗权。至于对无法对这一人群进行接触与追踪的担忧,需要明晰的是接触与追踪感染者与病人是为了避免疾病扩散,而如果没有告知的权利,即便能够接触追踪到,同样是无法做到避免传播。“当艾滋病人隐瞒病情结婚的行为正在或者即将构成对配偶的威胁时,袖手旁观难免有渎职之嫌。”41212021年修订
21、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关于这一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解释说:医疗卫生机构是将感染者和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单独告知他们的配偶或者性伴侣,并非公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故而感染者和病人拒不告知的前提下,出于对他人和大众健康权益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有严格标准和要求,不是公开信息16。其次,这是对感染者和病人自律的制约和补充。“如哈贝马斯所言:公民的自主并非穷尽于一种依据自身的偏
22、好能够在既定的、选项或许不同的生活规划之间进行选择的私人能力。自主的道德概念的界限就在于,在顾及所有当事人同等利益的前提下,来追求自身的偏好。”17为尊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将告知性伴、防止传播诉诸他们的道德自觉性,这种自觉性真的在各种情境和人群中都能得到保障吗?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并非如此,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才能为防治工作提供有效保障。“艾滋病人享有隐私的权利是有边界的。其理由如下:第一,阳性者越轨的可能性;第二,阳性者滥用隐私权的危害;第三,损害结果的确定性。”18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享有隐私的权利是有边界的,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应建立在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民众的健康权之上,否则,既失去了
23、进步意义,也制造了新的不平等,无益于社会发展。赋予医疗机构告知权限是对感染者和病人告知义务的外在制约,比之“亡羊补牢”式事后惩处和救济,医疗机构介入告知这样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先干预或许更能发挥作用。有质疑这一做法是否超过了医务人员的权限,实际上这是医务人员保护病人隐私与保护可能受感染的病人配偶这两种规范间权衡的空间。生命医学伦理原则中认为规范权衡的条件包括:(1)根据压倒性的规范而不是根据被违反的规范行事,必须提供更好的理由。(2)用于论证违反规范是合理的道德目标必须有现实的获得成功的希望。(3)没有道德上更好的其他行为可以取而代之。(4)违反规范的行为必须是最小可能的违反,必须与实现该行
24、为的主要目标相称。(5)违反规范的所有负面影响已被最小化。(6)所有受影响的各方都得到了公正的对待1923。从前三点来看,为了保障艾滋病病人和携带者配偶的健康,避免病人有意不告知带来的伤害,给予医疗机构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告知配偶权利,是有效可行的方式。而权衡后三点的理由则意为这种告知权利或者说权力是有着边界的,避免对于病人个人生活的过度介入及对于个人隐私权让渡的过度要求。告知权限只是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而非是取代了病人的告知义务,其更多是作为病人告知义务的制约与补充。病人仍是告知的第一责任者,医疗机构的介入是有条件的,包括时间条件如得知阳性结果一个月后未告知,以及对可能传播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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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艾滋病 感染 信息 配偶 告知 中的 伦理 问题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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