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诉讼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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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转让协议履行 诉讼方案 背景: 甲公司共有A、B、C三个股东,其中C股东是法人股东,已被吊销营业执照。C股东早前将甲公司股份转让给A、B股东,但未做变更登记。现A、B股东为规范甲公司经营,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征询工商登记部门,被告知需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就上述情况来看,股东A、B可以提起三种形式的诉讼,一是确认协议权利之诉,二是股权确权之诉,三是提起申请清算之诉。 确认协议权利之诉 一方面,确认协议权利之诉自身不直接确认股东A、B于股权转让后的权利。而是通过法院确认股东C应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来间接确认股东A、B的股权。 另一方面,工商方面规定进行的是确认权利之诉是指商事登记关系上的确权,而不是协议关系。 因此,个人认为直接提起股权确认之诉更符合行政部门的规定,方便而后的行政登记。 股权确权之诉 一、法院也许的关注点 1、股东C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文书送达问题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拟定的复函》(2023年1月29日法经[2023]24号函)规定:“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公司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公司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公司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假如该公司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告知参与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因素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86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可以看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处在法定的清算状态,并且公司存续。 综上,此时股东C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受影响。如因数年未经营导致文书送达不畅,存在一定问题,可以协调公告送达。 2、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1)如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股东C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 此时,股东A、B如已按约履行股权转让的支付义务,且不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对价合理,股东C的民事主体资格于签订时无瑕疵,可以签订该股权转让协议。如股东C没有证据证明此协议的签订存在违法或被欺骗、被胁迫等《协议法》第52条和第54条规定的协议无效或可撤消情形时,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如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股东C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 如上所述,股东C的民事主体资格并未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消灭,仍有签订民事协议的资格。但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因素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86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管是否成立清算组,皆自然进入清算状态。而在清算期间,虽然公司主体资格存续,但不得从事其他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因此,如股权转让协议在股东C被吊销执照后签订,该股权转让协议实有违法之嫌。 3、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情况下的股权实际状态问题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登记仅为公示性登记。虽然股东A、B、C并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在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股东A、B也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则该股权已实然为股东A、B所享有。 4、股权转让登记是否受法定清算程序影响 因本诉中股东C的状态特殊,法院也许会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是否会影响股东C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换而言之股东C是否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1) 股权转让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 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且已支付对价的前提下, 股东C的股权(财产权)就已完毕转让。而清算程序仅应清算股东C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权益,本确权之诉对于股东C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并无实际影响,应被认可。 (2) 股权转让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 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不仅存在瑕疵,还涉及处分股东C的清算财产问题。从上述《公司法》清算制度的立法精神来看,此等问题应于清算程序中解决,股东A、B也许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但是,如股东A、B确已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且协议有效,则与股东C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协议无效,则与股东C之间产生因缔约过失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管如何股东A、B都可以成为股东C的债权人。 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知,股东A、B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对股东C的清算程序,以期合法地清算股东C于甲公司的股权,理清各自关系。(注:这一方案,需事先与股东C做好沟通、调查,并仅限股东C无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承担可控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皆有不利之处。) 4、时效问题 股权确认之诉,是对股权法律状态的确认 。股东A、B即使在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履行,也实然取得该公司股权。此处已不存在债权请求权的问题,自然不受时效的约束。此外,本诉所应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付款凭据仅为证明已取得股权的事实状态,而非证明股东A、B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取得股权利益。 二、也许的抗辩事由——股东C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诉中被告仅有也许从主体不适格或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角度进行抗辩,上文中已进行分析。因本诉为确权之诉,如实际现状与诉讼内容一致,则并不影响股东C方的利益。因此,股东A、B应于诉前与股东C需要做好沟通工作,促使配合进行本诉为上。 四、风险点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也许存在问题,并也许因此导致败诉。因此,需根据证据所体现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五、需要的证据 1、甲公司公司章程; 2、股东会决议; 3、A、B、C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交易记录; 4、A、B实际经营甲公司的证据。 六、需要明确的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 2、股东C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A、B知晓股东C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 3、甲公司年检义务是否正常履行。 4、转让股权时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七、相关依据及案例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因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拟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迟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也许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拟定的复函》(2023年1月29日法经[2023]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拟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公司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公司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公司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假如该公司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告知参与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人,假如不存在投资局限性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公司清算人参与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5、案例 ; ; ; (注:案例另行打印,重要显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仍适格,但没有查询到与本案完全契合的案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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