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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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风电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六月实行) 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3 第三章 备用金管理 3 第四章 资金管理 6 第五章 投资管理 9 第六章 资产管理 9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11 第八章 收入和利润管理 14 第九章 财务监督 14 第十章 附 则 15 财务工作安全控制规范 16 内部牵制制度 23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27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1 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37 款项支付管理办法 40 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公司财务通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解决公司财务事项的基本规范,合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一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 本制度中所指的公司为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 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防范资金风险,减少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组织拟定公司财务规章和成本、费用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三) 组织编制、执行财务预算,考核和分析责任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 合理投放资金,建立资金使用责任制度,做好资金的控制、调度、核查和分析工作; (五) 进行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六) 组织营业收入,减少成本、费用,提高公司赚钱能力; (七) 对的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派关系,以及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妥善办理结算业务; (八) 组织会计核算,为公司内部、外部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财务会计信息; (九) 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参考依据; (十) 实行财务监督,检查各项财经、税收法规,财务制度、标准执行情况。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积极参与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公司经济核算制度; (二) 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三) 协调财务部门与公司内、外部业务关系; (四) 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表; (五) 审核公司所有的资金、费用支出; (六) 组织拟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派方案; (七) 合理筹措、调度和使用资金; (八) 审核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九) 组织财务分析; (十) 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六条 财会人员的聘用和调配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集团财务部的意见。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要保证财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维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财会人员须配合公司负责人的工作,不得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营私舞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备用金管理 第八条 备用金是单位内部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以钞票方式借用的款项。 第九条 备用金是为了保证公务需要而设,任何人不得因私借支备用金。 第十条 备用金借支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其1个月的工资额。 第十一条 备用金借支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其别人代办,同时严禁代其别人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厉解决。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员工在借支后应按规定及时交还财务部或申请报销;公司可随时规定员工交还备用金,任何员工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持有备用金的员工离职前,必须先将备用金交还财务部。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定期、不定期清理备用金;假如发现任何员工违反了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采用扣除工资或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终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借款。 第十六条 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 一、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主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再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对的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干办理付款手续。 二、 借款人员完毕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应按照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 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差旅及其他公务的需要可向公司申请专项备用金,周转备用金的申请应严格控制,仅以下几种情况方可办理: 一、 公务较多的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借款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 二、 现场项目部用于一般零星采购,借款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 食堂厨师用于一般零星采购,借款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 周转备用金的借款限额应按照第十条和第十七条孰低的原则来拟定。 五、 因岗位调整而不再需要周转备用金的员工,应立即将周转备用金交还财务部。 第十八条 专项备用金的限额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备用金应在公务完毕后及时结清。属于费用报销的,应按照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的报销时限申请报销并结清借款;属于其他情况的,应在公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钞票统一由财会部门集中保管,除平常保存3日的钞票周转量外,其余资金均应存于经营场合所在地的银行。从银行提取钞票必须经总经理审核并签字。财务负责人要定期对钞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一)出纳人员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收付钞票,并在收、付款凭证上盖“钞票付讫”或“钞票收讫”印章。任何钞票收、付凭证必须填写无误,不得修改。否则,出纳人员不得支付钞票。 (二)公司的钞票仅限于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员工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 2、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需要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向个人支付的不能转账的款项。 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收支钞票,核定钞票库存限额并严格执行,不准挪用钞票、白条抵充钞票;不准套取钞票;不准运用本单位的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钞票;不准将单位的钞票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存帐外钞票余额。 (三)及时登记钞票日记帐,每月终了要加计本月的收支,结出余额并与库存数相核对,做到帐实相符。负责保管各种有价证券。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钞票抽查制度,公司财会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的库存钞票进行抽查,填列抽查情况表并送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按银行规定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原则只开设一个辅助账户,确因融资需要开设辅助账户的,应在借款归还后及时清户。 (一)各银行帐户必须由财会部门负责管理。出纳员负责登记各结算帐户日记帐,各帐户的收支及余额,月终必须归并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内,不准保存帐外存款。 (二)出纳人员收取的支票、汇票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最迟应在2个工作日内,不得压票。出纳人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月终了加计本月收支并结出余额,向领导报告。 (三)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清查制度,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要定期进行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对错、漏、串帐要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出纳和财务负责人在调节表上签章,银行对帐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完整,年终归档,防止丢失。 (四)公司外汇收支业务,须开立外汇存款帐户,按国家公布的汇率进行折合,采用复币记帐。 第二十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空白支票管理制度。 (一)空白支票涉及钞票支票和转帐支票(涉及进帐单)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使用。 (二)业务人员不准领用空白转帐支票。 (三)作废的支票,须打上作废印章,并附在银行对帐单下面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财会印章涉及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和财务公章。 (一)银行印鉴两枚分别由财会负责人、出纳员保管,合法使用,不能由一个人保管,假如有一方因事外出须将印鉴交由第三人保管。签发支票和盖章应由两人经办。 (二)发票专用章由发票保管人员保管,按规定使用,不得将发票专用章交给无关人员使用。 (三)财会公章由财会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会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业务结算,准时收回资金,对各项结算业务实行责任负责制,谁做的业务,谁负责催收帐款,避免坏帐损失的发生。 (一)年度终前须相应收、预付款进行清查,填列清查表、派人或发函核对追收,防止债务人钻政策空子。 (二)对于发生的坏帐损失,一律报公司总经理批准。采用一次摊销办法,计入有关费用。 (三)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二十六条 员工调离公司应到财务办理清欠手续,凡个人欠款未结清者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以贷款方式筹集资金时,应合理拟定贷款的方式、额度以及担保的内容、方式,并在董事会、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部单位不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的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十九条 严格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手续,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根据协议规定填制“工程(材料)款支付审批单”,工程(材料)款支付审批的业务流程为:施工单位申请—现场管理人员审核—部门经理审核—现场总指挥(工程总监)签字—预决算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大额资金支付)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批—出纳付款。 第三十条 对于无协议、无预算的项目严禁付款。凡工程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的形式,超过30万元需经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工程竣工后需保存预算金额10%以上的工程款,待工程决算后报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才可支付,并按协议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三十一条 加强协议的管理,做好工程预决算审查,严格审查工程预决算是否正常、合理,出包工程预决算的工程量、单价、收费是否对的,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是否符合协议规定,对工程预决算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金额较大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专题审计,找出因素,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所有经济协议原件必须交由公司财务部门存档一份,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十三条 所有费用开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证,必须书写清楚,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发票要素必须齐备,发票上收款单位必须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不得将往来发票、收据、白条、假发票或涂改的发票用于报销。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均应纳入财产管理的范畴。 第三十六条 存货的采购,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按规定的方法核算,但无论采用哪种核算方法,都要坚持一贯性原则,因存货核算方法发生变更,应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加强对各项债权的管理,每月都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催收,防止呆账坏账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必需、节约”的原则购置各项资产,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下列范围内的财产购置由需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注明其用途和负责人,由公司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单位价值2023元以上的电脑、网络设备、打印机、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设备、影视设备、复印机、冰箱、冰柜、洗衣机、交通工具、办公家具; 第三十九条 凡被列为财产管理对象的,均实行实物使用负责制,贯彻到负责人。 第四十条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需登记备查账,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进行财产登记和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财物使用效益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做到账实相符。 公司财产登记与清查的范围涉及: (一) 所有固定资产; (二) 所有存货; (三)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但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和其它物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设备部门(或行政部门)登记实物台账,财务部门登记价值明细账,两部门每半年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但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由行政部门登记实物台账。财务部门每年至少参与一次上述物品的盘点,并与行政部门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存货由库管部门登记进、销、存实物台账,由财务部门登记数量、价值明细账。财务部门每季度至少参与一次实物盘点,并与库管部门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末在公司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从行政、财务、库管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财产清查小组,对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存货、办公用品和其它物品进行清查和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编制盘点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于盘盈、盘亏的财产应及时查明因素,提出解决意见。属于个人因素导致财物损失的,应由个人承担补偿责任。年度内发生清查财产的净损失总额在5万元(含)以内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解决完毕。涉及到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还应报董事会审核审批,年度内发生清查财产的净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解决完毕。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按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进行归集、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各项准备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一经拟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零星费用由经办部门为本公司各费用的归口管理,各部门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制定预算,并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合理开支。 综合部:办公费、邮电通讯费、差旅费、车辆费用、书报杂志、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律师费、工资、社保金、住房公积金、劳保福利费、奖励、其他杂费; 财务部: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用; 业务部门:差旅费、施工补贴、加班补贴; 第四十九条 差旅费及会议费: 差旅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开支标准 会议费: 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要实行预算控制,事前由会议组织部门按费用类别(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场地租用费、资料费、礼品费、其他等)编制预算,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授权人)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备案,严格按预算掌握开支。 第五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公司要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控制业务应酬费、招待费,坚持先申请后开支,每年开支限额根据年度预算执行。 业务招待费内容涉及礼品、餐费、娱乐费用及客户住宿费等。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前必须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单》,具体列明招待对象、方式、人数(其中我方人数)、预计金额等,超过1000元,须经总经理审批。有关人员在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必须将经审批的《业务招待费申请单》连同发票一起送财务部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五十一条 交通及车辆费用: 公司公务接待和财会人员存取公款、购买发票的出租车票可据实报销;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实行实报实销。 车辆费用:车辆费用指属于本公司所有的车辆或暂借给本公司用于经营活动的车辆,所发生的相关车辆费用,其范围涉及:燃料费用、保险费、维修保养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润滑油等费用; 车辆费用按有关车辆管理规定在预算范围内实行,填写费用申请单,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签,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支付款项;车辆在外执行任务时发生的费用需有记录,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程序同上,发生维修的,报销时除正规发票外,需附维修单位开具的费用(工时费,材料费)清单。 所有公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修理费,一律先由保险公司或司机个人垫付,特殊情况须借款的应报总经理批准,待保险公司理赔款到账后,公司再予以支付。 第五十二条 邮电通讯费:邮电通讯费由综合部负责归口管理,具体涉及办公室电话费、手机费、邮寄费等。 电话费:按综合部有关固定电话管理规定执行。各职级人员移动电话费用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报销。 移动电话费用限额标准 单位:元 职务 每月限额标准 要项说明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800 按标准每月报销,规定24小时开机。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400 部门经理 300 部门主管 200 其它人员 100 移动电话费必须凭真实的话费发票在年度内限额报销,且只限于本人使用的电话号码,充值卡话费不予报销。超过限额标准部分不报,局限性部分不补。兼任多项职务的职工,按最高职级报销。 邮寄费: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发生邮寄信件的,由综合部统一办理并登记,定期将有关发票和附件送财务部门核算,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费用: 由综合部采购,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及供应商出具加盖印鉴的商品清单、入库单及采购计划单到财务部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加班补贴 加班补贴:经安排在法定休息日加班的,按《劳动法》和人事管理、薪酬管理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八章 收入和利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在办理经济业务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收入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私吞、私分或用于本公司、部门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派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向股东支付股利可以采用钞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利润分派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完毕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财会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税收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十九条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因素,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规定补充、更正; (三)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四)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财务制度、标准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五)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财务制度、标准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解决。公司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财务部门有权对本公司各部门执行国家财经、税收法规和内部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筹资、投资活动和重大经济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拦、隐匿真实情况或设立其他障碍。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财务工作安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财务工作安全,防止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依据本规范负责贯彻财务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公司财会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其他财会人员依照本规范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平常工作中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密保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财务秘密,不得向外泄露,不得打听不属于本人应当知道的秘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控制 第四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必须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钞票使用范围开支钞票,不属于钞票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坐支挪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备查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条 出纳员提取钞票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提取的钞票应在银行柜台前当面点清。出纳员外出提取或送存钞票金额较大时,必须有人陪同,不得一人单独前往。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在办公场合显著位置标示“票款当面点清”字样。出纳员办理钞票收取业务时,应当当面点清付款方交来的钞票,并对钱币的真伪性进行鉴别,如发现假币应当拒收;办理钞票支付业务时,也应规定收款方当面点清。凡收款方离开出纳员所在办公室后发现钞票短缺的,可以免去出纳员责任。 第十条 对内部自制单据报账后,财务应在已报销单据上加盖“钞票付讫”章,对误填的报销单据应当着经办人的面销毁或交经办人销毁,对填制不合格或有涂改痕迹的单据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出纳员保管的钞票必须锁在保险柜中。每日下班后库存钞票不能超过3000元的限额,多余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 出纳员天天应盘点钞票,结出钞票余额。会计人员每月至少随机抽查两次钞票盘点情况,发生长款、短款现象应及时查明因素,属于出纳员个人因素导致的短款应由出纳员补偿,长款部分应及时转作公司营业外收入。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自变更银行印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财务负责人应每月随机抽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出纳员每月应核对银行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应对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并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检查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属于出纳员个人因素导致的短款应由出纳员补偿。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每月对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电话或网上查询,并作好查询记录。查询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对各账户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具体核查。 第十六条 各种有价证券应登记造册,会计人员每月应对出纳员保管的有价证券、各种存单、银行结算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出纳员应妥善保管各种银行结算单据、有价证券。离开座位时,应将所保管的银行结算单据、有价证券锁于柜中,不得将保险柜钥匙留在桌面上或其他不妥位置,每日下班应锁好保险柜,保险柜应设立密码。出纳员不得将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私人钱物锁在保险柜中。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不得将所保管的各种印章、银行结算单据、有价证券带回家中或其他与结算无关的场合。 第十九条 出纳员应牢记保险柜、网上银行、POS机、银行账户电话查询、有价证券及其他与货币收支相关的密码,并不得对任何人泄露。网上银行、POS机密码应定期更换,密码更换的具体时间由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拟定,特殊情况下应随时更换上述密码。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安全控制 第二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银行密码必须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所有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用结算单据之外的签章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使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票专用章由发票管理人员保管。在本公司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时,可以不填写使用记录,在其他文书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时,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使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因公需要携带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外出使用,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财务结算章,不得将人名章借给无关人员使用。在有关财务资料上加盖人名章、公章时,应审核需盖章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与印章相关。个人离开座位时不得将人名章、公章留在桌面,离开办公室应将人名章、公章锁于柜中。 第四章 发票及收据的安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发票管理人员领购发票时,必须当面将发票领购本登记的票号与实际领购发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缺号、少联次等情况。若发现错误应及时规定发票出售人员更换。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前必须将应开发票的内容与销售或其他部门的开票告知进行核对。对于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开具的发票要检查是否有错误或漏掉项目。 第二十七条 误开的发票应将其加注作废标记,并随发票存根一同保存。不得将误开的发票交给接受方使用,也不得自行撕毁、缴销。 第二十八条 发生退票、换票时,应审查退票、换票依据是否齐全。因退货、折让等因素开具红字发票时,应规定对方财务和业务员出具已收到红字发票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开票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立相应密码,未经授权严禁接触计算机开票系统。 第三十条 申报发票使用情况时,应具体核对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准确填报申报表。 第三十一条 发票、收据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所领购发票、收据,离开座位时必须将其锁于柜中。每月发票申报期结束后,应将发票存根、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装订成册,填写发票存根和进项税发票封面,然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每月对发票、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按所开发票、收据数量的10%进行随机抽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抽查范围。 第五章 会计凭证及报表的安全控制 第三十三条 会计核算人员在审核、编制、录入会计凭证时,应妥善保存各种凭证和原始单据,不得丢失、毁损。离开座位时应将凭证、单据锁于柜中。不准无关人员翻阅、复制凭证、单据。 第三十四条 当月会计凭证经审核、录入完毕之后,应交复核人员复核,并统一保管。每月结账后,应将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会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各种核算资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复制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各种核算、记录报表。离开座位时应将各种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各种核算、登记表格锁入柜中。 第三十六条 各种核算资料、财务报表、分析报告和记录资料的草稿应及时销毁,不得将其作为垃圾倒掉,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记录报表应于每月结束后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电子财务资料的安全控制 第三十八条 总账系统中各操作员的权限由总账核算人员统一设立和修改,并报财务负责人审查。其别人员不得自行设立和修改操作权限。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网络服务器应设立密码,服务器只能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负责操作,其别人员严禁接触会计电算化网络服务器。 第四十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系统中每位操作员应设立操作密码,并应牢记。操作密码应定期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更换。至少每月应将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数据备份一次。 第四十一条 装有财务软件承担财务核算的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且原则上不能上互联网。如属于网络核算的,必须加装网络防火墙,加强服务器管理,定期更新病毒定义。 第四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员、计算机开票税控系统操作人员、网上纳税申报人员、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在各自系统操作完毕之后应及时退出。操作过程中,半途离开办公室时,应及时退出相应操作系统,或者采用其他密码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财会人员在计算机上编辑与核算、记录、审计有关的电子文档时,在编辑过程中离开计算机时间超过10分钟以上时,应关闭所编辑的电子文档,或者采用其他密码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财会人员所编辑的各种财务方面的电子文档应加密保存,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备份。不得将财务电子文档拷贝给无关人员,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无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 操作计算机的人员离开计算机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关闭计算机或者采用其他密码保护措施,下班离开办公室时也应关闭所使用的计算机。节日放假期间应关闭所有计算机(涉及服务器)及其电源。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安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报告、预决算报告、财务方面的协议、税收文献、发票存根、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盘应列作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所有会计档案应登记造册,存放会计档案的场合应保持干燥、通风,并具有相应的防盗设施。 第四十七条 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在结账后,应于15日之内归档,各种发票存根、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资料,应在相关事项办理完毕10日之内归档。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查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本公司财会人员可以调阅与本人核算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本公司其他部门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批准。批准后要具体登记调阅档案的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应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进行清理,并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监销,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章 其他安全控制 第五十条 财务室应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财会人员天天下班前应检查保险柜、文献柜、抽屉是否关闭、上锁,钥匙是否带走,各项电子操作系统是否退出,计算机是否关闭。如发现保险柜、文献柜、抽屉未锁好,应立即告知相关人员检查是否有钱物丢失,并督促其锁好。发现各种操作系统未退出,计算机未关闭的应将其退出和关闭。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锁好门窗,设立好防盗报警系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使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在解决经济业务过程中,可以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明确职责,划清权限,密切联系,互相制约,加强监督,以达成防错消弊,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公司权益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机构分离的内部控制。 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分设相对独立的职能机构以利经营管理,并保证各司其职、分权控制、互相制约,严格实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实行职务分管的内部控制。 1、公司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原则上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掌管,以便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2、每项经济业务的审批人员与经办人员必须分开。 3、采购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职责权限必须明确,互相分离,互相制约。 4、担任主管职务的人员,对下属人员掌管的会计账簿记录与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及各种实物等财产物资要加强监控,并定期组织清查,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条 实行权、责明确的内部控制。 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在解决业务时,必须在授权和责任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超越权限解决不属于自身权限所及的业务。 第五条 会计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1、通过贯彻《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岗位责任制,对资金收付及各种会计资料建立规范、科学的稽核及传递、签收程序,起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分层稽核、互相制约、加强监督的作用。 2、总账与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定期核对无误。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对库存钞票及有价证券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应规定每季度最低抽查次数。 5、支票与银行印鉴的印章须由不同人员分别掌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有关印章。 6、掌管支票与登记银行日记账的工作,避免由一人担任。 7、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公司与银行账账相符。 8、会计资料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1、各部门支取货币资金,凭已批准的协议、用款计划、暂付款申请书、支票领用申请书等支款凭证办理。 2、对各种外购的收据、发票等收款凭证,应指定部门和专人统一管理,设簿登记,顺序编号,按规定手续领用。用后的存根及作废的凭证一律收回,核查无误后交财务部门统一归档保管。 3、对外投资及大宗开支项目(含大宗购置、大型发包工程的预算),应通过论证及审批程序。 4、对各种固定发放的工资、津贴等,如发生增减变动,需由人事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设专人保管变动告知,登记辅助账册,并按月将发放清单经审核后交出纳发放。临时性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权限规定由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制表经审核后,送财务部门复核并交出纳发放。 第七条 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 1、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要定期核对销售收入。 2、财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要定期核对往来款项的收支。 3、开出发票以及办理赊销、折扣、折让应通过审核程序。 第八条 财产物资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1、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财产物资增减报表,进行对账。 2、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内部应建立分层的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科室)账(库房)相符,账物相符。 3、对各种财产物资的购置、验收、入库、出库、调拨、毁损、报废及销价,均要有固定的表式及审批程序。上列各种表、单应随同财产物资的增减凭证或增减报表等票据、报表报送财务部门。 第九条 计算机使用的内部控制。 1、建立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规定岗位权限,对软件变动、数据录入及变更等重要工作环节均须通过审批程序,对“不相容职务”须分设不同操作人员。 2、离岗时必须退出运营软件。 3、个人密码自行掌管,定期更换。 4、会计主管必须掌握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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