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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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工 企 业 厂 区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 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规定、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合用于化工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合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合用于化工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也许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合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也许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3.2 易燃易爆场合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合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营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合的动火作业。 4.2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合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所有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用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规定 5.1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规定 5.1.1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5.1.4 凡在处在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用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边有可燃物,应采用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边的易燃物品,或采用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合用的消防器材。 5.1.10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5.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用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规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贯彻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告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因素并采用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存到动火结束。 6.4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规定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另做具体解决。 6.5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6.6 动火分析合格鉴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规定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假如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与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 7.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 7.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 8. 职责规定 8.1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贯彻,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毕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8.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贯彻,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有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涉及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积极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8.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测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用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毕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8.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贯彻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8.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规定,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8.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贯彻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8.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拟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规定。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的附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执行人: 动火负责人: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止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行人: 监火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生产向大型化、连续化方向发展,化工公司的动火作业属危险作业,安全规定严格,需要制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公司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规定,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定义、安全规定、《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助于化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重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公司数年生产实际编写。 2.本标准的数据部分采用《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一些是工厂生产经验数据。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公司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 – 1999) 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合用于化工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也许性。 TJ 36 - 79 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805 - 83 安全电压 GB 3787 - 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1 - 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营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合。 3.2 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合内进行的作业。 4 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 4.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成下列规定: 4.2.1 氧含量18~21%。 4.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 通风 要采用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 必要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4.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 定期监测 4.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期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解决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用可靠通风措施。 4.5 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 进入不能达成清洗和置换规定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防护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 应采用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 监护 4.7.1 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 4.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 4.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行抢救。 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 5.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 5.3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9 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10 5.10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附录(标准的附录)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设 备 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重要介质: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 年 月 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也许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涉及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 年 月 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公司设备内作业,危险性较大,为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制定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公司生产区域对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规定,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和《设备内作业安全证》的管理,有助于化工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重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公司数年生产实际编写。 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生产过程,并且向高密度、高强度方向发展,外界因素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化工公司由于生产的需要,要进入设备内作业,因此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设备内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问题。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公司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 – 1999) 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规定、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合用于化工公司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也许性。 GH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4.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 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贯彻、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5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5.6 作业人员应通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7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合,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5.9 在易燃易爆场合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1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规定,贯彻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5.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白盲板位置。 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 6.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6.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6.4 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6.5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附录(标准的附录)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设备管线名称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 板 时 间 负 责 人 材质 规格 编号 装 拆 装 拆 盲板位置图: 安全措施: 生产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安全防火部门: 审批意见: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生产是连续化进行,对检修中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严格,需要制定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保证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公司生产区域对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规定,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定义、安全规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助于化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重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公司数年生产实际编写。 2.本标准的数据部分采用《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一些是化工生产经验数据。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公司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公司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规定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合用于化工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也许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用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 离 (M) 1.7 2 2.2 2.5 3 4 3 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 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 3.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4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与防护 4.1 4.1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1.1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贯彻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规定。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贯彻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要对的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用措施,防止坠落。 4.2.4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合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用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4.2.8 在采用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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