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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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加强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乏管理措施之一,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 考勤成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试用期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重要根据之一。 第四条 本规定合用于学校各类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内容和规定 第五条 考勤内容 重要规范教职工出勤、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旷工和加班等状况。 第六条 考勤规定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岗或无端缺席;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需请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多种理由私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准时出席学校或系部统一安排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 (三)各单位考勤工作由重要负责人主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记录。 (四)各单位应于每月五日前汇总上月考勤成果,并在本单位公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多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七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精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三章 教职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为有效。凡请假者必须提前填写《合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如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同意后方可离动工作岗位。 第九条 遇特殊状况无法事先请假者,需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补假手续应在返校日当日办妥,理由合法经同意,按请假看待。凡未请假或未被准假私自离岗者,未通过同意续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休完假,应在上班当日内销假,并汇报考勤员和单位负责人。考勤员在月报考勤表中注明该同志休完假后回校上班时间。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请假类别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单位重要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立案;请假超过3天,由所在单位签订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处级干部请假按本措施办理,但需报组织部和校领导同意,并严格遵守《合肥学院处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汇报制度》(院党委〔〕25号文献)。 第十二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资料。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确需由本人亲自处理,可请事假。 (三)产假:女职工产假为158天;难产增长产假15天,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种婴儿,增长产假15天。 (四)探亲假 教职工应在学生寒暑假和公休日探亲。 享有探亲假待遇范围:凡工作满一年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可按规定享有探亲假。已婚教职工看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看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看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如有特殊状况,需在工作日休探亲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审批程序与休事假相似。 (五)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可享有3天婚假。 (六)丧假: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假3天,如假期满后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以上各类假期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在内。 第五章 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文献精神执行。 (一)探亲假(工作日期间)、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校绩效工资实行试行措施发放(院行政[]215号)。 (二)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皖人秘[]290号文献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原则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请假天数减发,当月病假天数不不小于15天,按30元/天减发,不小于15天,扣减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皖人秘[]290号文献执行: 1.整年合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整年合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3.整年合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 4.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请假天数减发。当月事假天数低于5天,在绩效中每天扣发30元。超过5天,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探亲假来回路费报销:教职工看望配偶和未婚职工看望父母来回路费,由学校承担。已婚教职工看望父母,来回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探亲路费报销由本人填写《合肥学院报销单》,经人事处签订意见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 因交通补助和工作午餐补助按出勤工作日发放,以上多种假期交通补助和工作午餐补助发放按缺勤工作日扣减。 第六章 旷工及处理 第十五条 旷工认定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下列状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无端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同意擅离职守;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同意,逾期不归; (四)教师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五)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六)以多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令之日起一周内不报到、不到岗。 第十六条 旷工处理 (一)每旷工1天,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工资(包括绩效工资)。 (二)当月旷工合计超过4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包括绩效工资)。 (三)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授予多种荣誉称号;持续旷工4天或整年合计旷工7天以上者,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四)持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合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可与其解除聘任协议、解雇或开除。 第七章 加班及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加班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毕学校和部门交付各项工作,因工作确需加班,由部门领导安排,准予加班。波及全校性加班,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加班工资 部门安排加班,加班工资在部门绩效中支付。波及全校性加班,由牵头部门填报,校领导审批,加班工资在学校绩效中支付。 教职工加班工资计算按国家有关文献规定执行。 第八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及惩罚。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人事、教务部门对各单位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状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单位,将予以单位负责人对应处理;对因考勤重要领导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将视情节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规定执行。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考勤、奖惩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措施》(院政办〔〕64号)同步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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