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时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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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03-13 进展:临时公告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核算对性和 可靠性;不停改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或“我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分企业及企业控股子企业。(如下简称各 单位) 第三条 我司各控股子企业在符合本管理措施统一规定原则下,可根据本企业生 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规定,制定本企业详细财务管理措施,并报企业立案。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开展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发生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应企业自身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持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汇报,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我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 公允价值计量,应当保证所确定会计要素金额可以获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条 会计记录文字一律使用中文。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构造体系和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企业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审议同意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决策机构为企业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策;决定 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关系重大资金筹措及调配方案等。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执行机构为企业经理层。总经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详细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 织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措施;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 监督等。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企业领导人(如下简称总会计师)是企业财务 管理详细领导者,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单位、子 企业与财务部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实行,并督促财务部下达贯彻成 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单位财务预算执行状况,研究处理执行中问题; 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第十四条 在财务管理中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企业财务;查对董事会拟提交 股东大会会计汇报,营业汇报和利润分派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注 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协助复审。 第十五条企业财务部负责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检查、分析;详细制定企业内部 财务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各单位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应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决策, 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贯彻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 况;要组织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并建立本单位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实行二级管理,财务部全面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各单位为利润中 心,全面贯彻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对各子企业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各子公 司财务部长或各单位财务科长由子企业或各单位与企业人事部、财务部会商,获得一致意 见后,由子企业或各单位进行聘任或解雇。各子企业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既要积极 当好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参谋助手,参与经营决策,当家理财,为提高经济效益发挥自身作 用;又要为企业严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企业对各子企业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实行考核制(一年考核一次),由企业人 事部和财务部负责组织,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九条 企业所有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实行年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下岗。财 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勇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赋予权力。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子企业要接受集团企业内部财务检查和审计以及财政、税务、 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原始记录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量、质量、 工时、设备运用和存货收发、领用、消耗、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毁损等各环节原始 记录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对、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配置齐全多种经计量原则局验收合格 计量器具,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送检。各单位物资购进、领用,产品入库、销售等环 节都必须由仓库保管员按制度规定按量进行验收、发放,确实保证财产物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特点制定多种产品原材料、能源、工时消耗定 额以及设备运用率、费用开支原则等;按月或季度对多种定额进行考核,严格按定额完毕情 况奖惩;定期对多种定额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月终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决算前按照企业统一规定和规 定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同意后处理,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多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物资制定统一计划价格, 作为成本核算根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程序 一、董事会根据企业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经营实际,提出一定期期总目,并下达 规划指标。 二、各单位自行编制预算,上报企业财务部。 三、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预算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企业预算。 四、通过总经理同意或者驳回修改预算。 五、重要预算指标汇报给董事会,讨论通过或驳回修改。 六、同意后预算,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若在执行过程中,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各单位提出预算调整详细规定,经财 务部和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总经理审定,或者由总经理并报董事会同意后,方可修订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财务分析工作开展,不停完善经营管理,发挥既有优势, 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财务分析要根据会计核算及其他方面提供资料,围绕企业财务指标 执行和完毕状况,分析影响计划指标完毕原因并提出对策,分清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对完毕 指标应负责任,提出改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通过稽 核,对平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疏忽、错误或不法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以提高会计 工作质量。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内部稽核工作职责分工,开展平常会计 核算稽核工作。 稽核工作内容: (一)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成本计划等进行审核,审核计划项目与否齐全, 编制根据与否可靠,数量计算与否对,各项计划指标与否衔接等。 (二)对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审核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与否合法、合理, 根据审核出问题区别状况分别提出意见和提议,对违法行为应向本单位领导和企业汇报, 以便及时处理。 (三)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与否齐全、手续 与否符合规定,数字与否真实,并查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状况进行审核。 (五)检查财产物资收发、保管和结存状况,并与账面记录查对,保证账、卡、 物相符。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置时,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 或其他物料、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 20%,特殊状况需高于20%,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企业不吸取投资者抵押担保物及租赁资产出资。 第三十条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 评估汇报,并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根据。 第三十一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权利。企业所有资产减所有负债后 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派利润。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种类、发行股数、每 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事项。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回购本公 司股票。企业需要增长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股东投入企业股本,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第三十三条 企业溢价发行股票,股东按票面金额享有权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定期进行资金成本和资本构造分析,选择筹资渠道,确定最佳资 本构造。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过其注册本金 差额(包括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协议、协议 约定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 借款、应付税费、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等。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 第三十八条 应付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企业债券,各子企业发行债券必须 在征得集团企业同意基础上,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文献,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 例》规定,制定发行债券章程或者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 出,生产期间,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有关 资产成本。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确实认原则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及辅助费用和占用 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费用、折价或溢价摊销、以及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在同步满足下 述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 始。 一般借款发生辅助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我司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借入专门借款,其所发生借款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后来发生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假如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中断,借款利息按如下状况进行处理: (一)假如固定资产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持续超过3个月,则 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购建重新开始。 (二)假如中断是使购建固定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程序,则借款费用 继续资本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量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 际发生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或进行临时性投资 获得投资收益后金额确定。 (二)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占用了一般 借款,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合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资产支出加权平 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 实际发生利息之和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 每笔一般借款在当 期所占用天数/当期天数) (三)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折价或 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有关借款实际 发生利息金额。 第四十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 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流动负债单独反应。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准时偿还多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应 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筹集,原则上由企业和子企业各自筹集。企业内部可以互相 拆借,按规定计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获得政府补助核算。 政府补助,是指我司从政府免费获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 为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 我司获得、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政府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得,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与资产有关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并在有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派,计入当期损益。不过,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我司获得除与资产有关政府补助之外政府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金额计 量。用于赔偿我司后来期间有关费用或损失,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有关费用 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赔偿企业已发生有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我司已确认政府补助需要返还,分别下列状况处理:存在有关递延收益,冲 减有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过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有关递延收益,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单位收入 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后来所收取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 行;各单位按现金规定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必须在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现金日志账,逐笔登记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 款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运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将收入 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银行结算措施》。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银行存款日志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收付,月末与银 行对账单进行查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支票管理,建立支票登记、领用制度。支票印鉴必须要会 计和出纳两人保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状况经同意签发,必须填写签发日期,收 款单位和用途,同步,经办人在填写金额时,不得超过财务部门准许限额。领用支票应限 期清理,并在支票领用帐簿内逐笔注销。对逾期未清理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领用人 交回支票。因故丢失支票,要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 第五十条 企业财务部应定期对各单位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措施执行状况进行检 查。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措施,应按规定予以经济惩罚;情节严重,除经济 惩罚外,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置外埠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台账,对其使用 状况建立常常性清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我司外币业务以业务发生时按当期期初市场汇率折合成记账本 位币入账,期末将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并将外币账户期末金额折合为本位币金额与相对应记账本位币账户期末金额之间 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外币借款产生汇兑汇益,按照借款费 用资本化原则进行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措施记账。 第五十三条 现金等价物确实定原则 (一)现金为我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存款。 (二)我司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期限短(一般指从购置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投资。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往来结算款项,应及时逐笔登记,精确反应其形成、回收及增 减变化状况,月末各单位对往来款项余额列出分户明细表上报财务部。 第五十五条 企业产品销售部门应严格遵守企业赊销政策,积极推进现款现货,严格 控制赊销范围和赊销额度,建立应收账款责任追究制。每月终了,各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销售 等有关部门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分析,对账龄较长,且业务往来发生多应收账款往来 户,要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查对。 第五十六条 坏账核算措施 一、坏账确实认原则为: (1)因债务人已经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应收 款项; (2)因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义务,确实不能收回应收款项。 二、我司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于 六个月末或年终,我司对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他应 收款采用余额比例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计入当年度损益。 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20‰ 1—2年 40‰ 2—3年 60‰ 3—5年 80‰ 我司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不能收回应收款项和账龄在5年以上应收款项计提 100%坏账准备。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建立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 收票据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协议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 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严格应收票据贴现手续并按制度 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存货包括多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 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存货增长计价措施 一、购入,按照实际成本(买价加运送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 库前加工,整顿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税金等)计价。 二、自制,按照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按照实际耗用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送费、装卸费、保险 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按照评估确认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五、盘盈,按照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 六、接受捐赠,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应承担运送费、保险费、缴纳税金等 计价。无发票账单,按照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第六十条各单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重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 修理用配件、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水硝除外)实行计划成本核算。 计划成本由企业财务部会同供应部制定。计划成本除有特殊状况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 不作变动。 材料成本差异,分别按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自制半成品类别或品种进 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种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分类或品种核算,由企业财务部确 定。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差异率按当月成本差异率计算。 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 (月 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 100%。 各单位之间互相调入自制半成品(水硝除外)按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差异率 计算公式如下: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 100%。 第六十一条 原材料增长,领用发出计价措施 一、各单位购入、委托加工竣工和投资者投入并已验收入库原材料,按计划成本 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应同步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不小于计划成本 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实际成本不不小于计划成本差异,做相反 会计分录。 二、各单位平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多种原材 料计划成本,计算应承担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 际成本不不小于计划成本差异用红字)。 第六十二条 包装物增长、领用、发出计价措施 根据企业实际,各单位购入(或自制)包装物均属用于包装产品并作为产品构成 部分,其增长、领用、发出计价措施,比照“原材料”科目措施进行核算。 第六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增长、领用、发出计价措施 一、各单位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多种工具、管理用品、玻璃器皿, 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包装容器等。 二、各单位在库低值易耗品增长、领用、发出计价措施,比照“原材料”科目方 法进行核算。 三、低值易耗品摊销措施,单位价值100元如下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所有 价值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低值易耗品,领用时, 使用“五五”摊销法,即:领用时将所有价值50%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报废时,将 其摊余价值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报废低值易耗品残料价值,冲减当月有关成本费用 科目。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指在库低值易耗品)互相 转移,由调出单位填制“内部材料调拨单”,按计划成本计价,同步计算结转应承担材料 成本差异。 第六十五条 水硝增长、领用、发出计价措施 一、根据水硝生产特点,生产水硝单位和各使用水硝单位,对水硝增长、领用、 发出,均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二、水硝生产单位于每年三月末铲硝结束后,按照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和水硝 实际产量(按75%折算入账),计算水硝实际成本。 三、调出给各化工生产单位水硝,按实际成本加当年水硝盘转费计价。 四、各生产单位调入水硝,按调入实际成本加装卸费、运送费计价,生产领用采用 加权平均法。 五、企业于每年下六个月组织化工工作部、财务部会同水硝生产单位对盐湖寄存水硝 进行一至两次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盘盈或盘亏,经 企业同意后,水硝生产单位应及时调增或调减当年生产量,同步,根据已调出量和调整后 单位成本与原结算成本差额,向调入各单位办理冲退或补收差额手续。 六、各单位之间互相调入(除水硝以外)其他自制半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按 上月成本差异率计算。其增长、领用、发出计价措施,比照“原材料”科目措施进行核 算。 第六十六条 产成品增长、发出和销售计价措施 一、各单位生产完毕并已验收入库多种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月份终了, 各单位产成品(按品种)实际成本向企业财务部报账。实物由各单位保管。 二、产成品发出和销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要进行一 次全面盘点清查。企业于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供应部、财务部等部门,对各单位库存产 成品、燃料、水硝等大宗存货进行抽查。发生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存货,各单位 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董事会同意后,分别状况处理。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 毁损和报废存货,扣除过错人或者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 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生产而持有原材料等,假如用其生产产成品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 材料仍然按成本计量;假如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 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原则: 我司对凡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送工具及其他与生 产经营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列入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物品,单位 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也列为固定资产核算。同步,固定资产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很也许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按获得时实际成本入账。 一、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置价款、有关税费、使固定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运送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 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派, 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成本。购置固定资产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 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成本以购置价款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价款与购置价款 现值之间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以外,在 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到达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发生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成本,按照投资协议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但协议或协 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 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可归属于租赁项目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 直接费用之和,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 五、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互换获得固定资产,在同步满足换入固定资产或换出资产 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该项互换具有商业实质条件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有关税 费加(减)收到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如不能同步满足上述条件获得固定资产,以换出 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有关税费加(减)收到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六、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固定资产,按照受让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七、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同步满足下列条件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经 济利益很也许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 换部分,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第七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送设备。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矿山资产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二)一般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按估计净残值率和规 定折旧年限确定年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估计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估计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50 1.90—4.85 3-5% 通用设备 6-20 4.75-6.93 3-5% 专用设备 12—14 6.79—8.08 3-5% 运送工具 8 11.88 5% 第七十二条月份内开始使用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 份内减少或者停用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逾龄 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七十三条对已到达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工程,自到达 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 算办理完毕后来,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七十四条各单位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器设备、仪器 仪表、运送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 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各单位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固定资产,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第七十五条各单位发生固定资产中、小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发生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支出: (一)修理支出到达获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固 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可以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内控制度,严格实物保管。 购建、调入、调出、出租、发售以及报废固定资产,应经企业同意。固定资产发售或清理报 废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 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上报 企业董事会同意,分别状况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期末,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 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单项估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提 取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与资产估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后来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八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企业总经理领导下,由技术 开发中心和综合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 经济指标,提出可行性分析汇报。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制定项目提议书,提请总经 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报董事会同意。一般性固定资产更新项目 由各单位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后实行。 第八十条 同意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成立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 负责组织实行。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应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不一样特点,制定项目实行方案,包括编制工程进度、资金投放计划、工程质量以及工程管理 措施等。实行方案经企业审查同意后,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工程、物资、机器设备采购和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 预算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编制需外购物资和机器设备计划。土建工程或购置较 大型通用机器设备或专用机器设备,应采用招标措施,努力减少工程成本。 各单位购入为工程准备物资,要与生产用物资分开,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 “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购入和领发,按实际成本核算。并应制定工程 物资入库、领发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竣工但尚未 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如下措施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 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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