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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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目 录 1.总则 2.监督机构与职责 3.监督范围与内容 4.设计施工调试监督 5.运营监督 6.检修监督 7.量值传递 8.技术管理 9.附则 10.附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高参数、大容量、高度自动化机组的大量投产,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公司安全经济运营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国电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和《计量管理工作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营、停用、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行技术监督。 第三条 热工技术监督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对的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工设备完好与对的可靠工作。 第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热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五条 热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公司要把它作为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组织协调基建、实验、检修、运营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公司,控股发电公司参照执行。各发电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行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省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三级为国电电科院,第四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公司。 第八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组织对发电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国电电科院及发电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四)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组织对在建和已投产发电公司发生的热工重大、特大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热工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热工重大技术问题。 (六)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热工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 (七)负责已投产发电公司热工设备运营、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检查发电公司与本地电科院(电研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在建电厂的热工专业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营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热工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完善热工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贯彻热工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管辖区发电公司完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指导发电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三)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督促发电公司限期整改;组织国电电科院、发电公司完毕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技术难题问题。 (四)组织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的设计审查、重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等生产过程中的热工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行大修技改热工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督促、协助发电公司解决热工技术监督发现的问题。 (六)定期组织召开本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经验,通报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信息,部署热工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 (七)协调国电电科院、地方电科院(电研院)、本辖区发电公司关系。 (八)组织国电电科院、发电公司加强对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专业水平。 第十条 国电电科院作为集团公司授权的技术监督机构,行使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及规程制度等。 (二)在主管上级领导下,检查督促各公司做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对热工计量标准器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 (三)组织发电公司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参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的检查考评工作。 (六)协助各发电公司进行热工标准量值传递、计量仪表的强制检定和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人员的技术考核与认证工作。 (七)组织召开发电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向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报送各发电公司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及总结,及时通报热工技术监督信息和提出建议。准时完毕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数据的记录、分析工作。 (八)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九) 参与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等工作。 (十)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 第十条 各发电公司应建立健全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厂(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平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一)各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组织制定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实行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措施等。 2.检查与督促本公司各部门对所管辖的热工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监测、维护和检修,并保证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国电电科院。 3.将热工技术监督任务与指标分解贯彻到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励制度,保证技术监督指标的完毕。 4.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到微机化管理。 5.负责解决本公司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所必要配的人员、设备与实验设施等,达成规定的标准。加强本公司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6.负责组织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实现电力建设与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 7.在本公司内贯彻《计量法》,负责解决开展热工标准计量工作所必配的人员、设备与实验设施等,达成规定的标准。开展本公司热工标准计量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的,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二)各发电公司热工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计量法》、热工技术监督有关规程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推动本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本公司违反规程的行为有建议制止权和越级上报权。 2.定期监督检查热工仪表、自动调节系统、重要保护装置、数据采集系统的品质及热工技术监督各项考核指标。 3.制定热工专业技术改造计划,审核备品备件和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购置计划、选型及机组大、小修计划,协调热工车间内外的分工协作,对热工专业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4.参与热工设备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参与有关热工设备基建与检修的质量验收工作。 5.组织制定与审查热工车间、热工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 6.准时报送本公司热工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机组大修监督检查总结与事故分析报告,督促热工车间、热工实验室准时完毕年度工作计划,发现重大问题与事故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发电公司热工车间、电力施工公司热工实验室重要职责 1.建立本公司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公司热工检测仪表量值传递工作,准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准确。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开展技术革新,组织技术培训。 3.做好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维护检定、检修、调整、实验等工作。加强质量考核,严格按有关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 4.严格执行机组大、小修标准化检修规定,对各类检定数据报告、调试报告、传动实验报告及大小修工作总结,应履行三级审核签字制度(三级审核一律不允许以章代签字),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有章可循。对于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报告的检定人及核验人必须具有本项设备的检定人员操作证。 5.及时消除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缺陷和故障,对重大缺陷和故障应及时提出消缺措施,报告上级并组织消除。对由于热工设备引起的主设备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因素、制定反事故措施。 6.参与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三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热控系统 热控系统的技术监督范围: a)数据采集监控系统; b)模拟量控制系统; c)保护、连锁及工艺信号系统; d)顺序控制系统; e)锅炉燃烧管理系统; f)数字电液控制系统; g)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 h)汽轮机安全监视仪表; i)机炉辅机控制系统; j)高低压旁路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 热工设备 (一)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位移、火焰等一次传感器及配套的前置放大器、转换器、变送器、信号开关等)。 (二)仪表取源管路(一次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 (三)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控电缆、光缆及端口设备、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 (四)显示、记录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 (五)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联锁设备、光字牌、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 (六)顺序控制装置;(顺序控制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 (七)过程监视控制计算机(涉及DCS、PLC等)。 (八)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第十三条 各发电公司对热工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 压力、差压取样:凡一次门前(涉及一次门及门后第一道焊口。高压管路一般设两个一次门。)的设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一次门后的设备由热工专业负责。只有一个门的设备,该门及门前设备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 (二)温度取样:带压力设备上的热电偶、热电阻插座和保护管由主设备专业负责装卸,高温高压保护管的焊接质量及管壁厚度由金属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热工专业负责委托加工及质量检查。 (三)流量节流装置及其辅助设备的装卸、检修及更换衬垫等工作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热工专业负责质量验收;水位计测量筒由主设备专业负责装卸。 (四)调节机构(阀门、挡板等)的联接件从执行机构出轴第一拐臂处划分,拐臂外(涉及拐臂销)由主设备专业负责。 (五)热控用交、直流总电源由电气专业负责送至热控电源盘或热控盘的电源总开关入口端子排处。 (六)热力过程程序控制系统用的开度可调整的阀门,电动装置由热工专业负责,阀门由主设备专业负责。 (七)与热工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的信号装置及其回路,以热控盘下端子板为界。对不进入热控盘的信号,以就地第一端子排为界,电气侧归电气专业负责。 (八)汽机、锅炉热控用电磁阀或电磁铁,其机械部分由机、炉专业负责,线圈部分由热工专业负责。 (九)锅炉火焰检测装置的冷却风系统、主管路系统由主设备专业负责,炉膛火焰检测探头及分支管路由热工专业负责。 (十) 汽机旁路控制系统的阀门电机、锅炉给粉机电机、给煤机电机(或滑差电机)等电气控制回路及电缆由电气专业负责,热工控制回路由热工专业负责。 (十一)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及管路系统由主设备专业负责,分支管路由热工专业负责。 (十二)凡以上未涉及的其他设备的分工问题,视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协商拟定。 第四章 设计施工调试监督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机组的热控系统设计应符合DL 5000、DL/T 5175、DL/T 5182和DL/T 5227的规定。热工自动化实验室的设计应满足DL/T 5004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设计标准,并应与机组运营方式和运营岗位配置相结合,注重实效,凡设计选用的设备和系统应可靠地应用于生产,并发挥效益,凡未取得国家、部级或网公司鉴定合格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实验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现行《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并应满足部颁现行的《电力工业发电公司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数量和精度规定。 (一)新建、扩建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做到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强电导致的磁场干扰,所有二次回路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和有防火措施。进入计算机装置的信号电缆,补偿导线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规定。 (二)引进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公司。 (三)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入厂煤、入炉煤计量设备和校验装置以及供热的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 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必须是双重化供电,电源电压波动和电源切换都应符合微机正常规定。计算机网络的接地应根据供货公司的技术规定,或自行设计单独接地装置,以保证计算机分散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计算机机房、工作室应安装足够容量的空调装置,其温度、湿度在一年四季都应符合计算机的使用环境规定,空调进风口应设立在无腐蚀性气体处,并有防尘滤网,房、室内计算机柜下电缆孔都应密封,工作室、机房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热控系统施工前,应全面对热控系统的系统布置、电缆接线、盘内继续和端子接线图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和不妥之处,应及时修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待安装的热控系统应妥善保管,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浸污,施工公司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控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损失导致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上报总工程师并及时告知生产公司代表,拟定解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安装公司技术专责应在安装前对安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保证安装质量。安装接线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二十三条 热控系统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作,应按照DL5031和DL/T869的规定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热控系统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应按照DL/T5190.5的有关规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热工仪表(涉及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盒、测温袋、节流装置、测温元件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检定,安装后对重要热工仪表应作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热工仪表安装前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节流装置填写复核尺寸数据报告)。所有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涉及节流装置尺寸复核数据)和竣工图应在机组投入运营时一并移交生产公司,作为热工仪表原始技术资料建档存查。严禁将不合格的热工仪表安装使用和投入运营。 第二十六条 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开展与批准相同的检定项目。无有效检定合格证的标准仪器仪表不应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新投产机组的热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调试机构承担。调试公司和监督、监理公司应参与工程前期的设计审定及出厂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新投产机组在调试前,调试公司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具体的调试措施及计划。调试措施的内容应涉及各部分的调试环节、完毕时间和质量标准。调试计划应规定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两个阶段中应投入的项目、范围和质量规定,并在计划安排中保证各系统、装置由充足的调试时间和验收时间。 第二十九条 新投产机组热控系统的启动验收应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分散控制系统调试结束后,对所有计算机内组态信息,应拷贝在磁带、软盘或光盘上,一式两份,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必须备好防静电接地环,并确认可靠接地后,方可在计算机架上拔、插模件,模件离开机架后,立即装在专用防静电袋中。在放入静电袋时,不准接触电路,搬运模件必须装入防静电袋进行。备品模件也必须在防静电袋内存放。备品模件的存放条件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装、调试公司应将设计公司、设备制造厂家和供货公司提供的热控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配件以及检定记录、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有关档案材料列出清单所有移交生产公司。生产公司的基建部门和生产部门也应在基建阶段积极跟踪相关信息,积极收集相关资料,以利于此后生产。 第三十二条 新装机组在进行试生产期间,业主公司负责组织调试、施工、设计及制造等公司进行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使各项技术指标达成设计规定。要全力做好协调控制系统及AGC的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电网调度应在安全运营的条件下,一方面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规定,运营人员要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调试公司在发电公司和电网调度公司的配合下,应逐套对保护系统、模拟量控制系统和顺序控制系统按有关规定和规定做各项实验。模拟量控制系(MCS)的实验项目和调节质量应满足DL/T657的规定。顺序控制系统的实验项目和规定应满足DL/T657的规定。锅炉燃烧管理系统(FSSS)的实验项目和规定应满足DL/T655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老机组热控系统改造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部分内容执行。 第五章 运营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运营中的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对的、清楚、齐全。跳闸保护装置的接线端子应有显明标志。 (二)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规定,仪表反映灵敏,记录清楚。 (三)信号光字牌上的文字对的、清楚,灯光和音响报警对的、可靠。 (四)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操作灵活可靠。 (五)热控装置用交、直流电源及熔断器应标明电压、容量、用途,并不得作照明电源、动力设备电源及其他电源使用。 (六)热控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盘内电缆入口要封堵严密、干净整洁。 (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去向的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热控系统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营。若发生保护装置故障,应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解决。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营中严禁退出,其他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营的,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解决。 第三十八条热控人员应定期对运营中的热控系统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运营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的维护应按DL/T774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运营中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工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定值如需更改,应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经本发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工专业人员执行,并告知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确认后方可投入。 第四十条 应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软件组态修改制度,修改前应提出修改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人进行必要的修改工作,修改结束后提交修改报告并存档。对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软件应进行定期备份。 第四十一条 热控系统在运营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营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告知热控人员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热控人员对运营中的热工设备进行实验、检修、消缺解决时,应作好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四十三条 重要热工参数的数据和曲线应定期保存。热工参数的登记表单应注明设备编号、参数名称和记录日期,并妥善保管。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地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建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运营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十五条 重要热工检测参数应定期进行现场校验,其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允许误差的2/3;主蒸汽温度、主蒸汽压力在常用段范围内的系统综合误差应不大于测量运营综合误差的1/2。重要热工检测参数的现场抽检应定期进行,300MW及以上的DCS机组每季度每台机组以抽检5点为宜,300MW及以下的DCS机组每季度每台机组以抽检3点为宜,非DCS机组应加大抽检量,每季度每台机组宜在5点~10点间。 第四十六条 模拟控制系统应做定期扰动实验,实验周期不宜超过半年。除定期实验外,出现设备大修、控制策略变动、调节参数有较大修改、控制系统发生异常等情况也应进行扰动实验。调节机构特性实验应在调节机构新投入使用或调节机构检修后进行。所中应将实验报告中应将实验日期、实验人员、审核人员及实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附有相应的趋势曲线。实验报告保存三个周期备查。模拟量控制系统的调节品质和调节机构的质量规定应满足DL/657和DL/774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热工保护系统应进行定期实验,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护连锁实验应尽量采用物理方法进行,不能采用物理方法的可在测量设备校验准确的前提下,在现场信号源点处模拟实验条件进行。 (二)机组大修后,启动前应进行所有主辅设备的保护连锁实验,小修或停用时间超过七天的机组,启动前应进行机炉大连锁、锅炉保护连锁、汽轮机保护连锁等重要保护连锁实验和检修期间变动的以及运营中出现异常的保护系统的保护连锁实验。 (三)机组停用,距上一次保护实验时间超过三个月,则机组启动前应进行重要保护连锁实验。 (四)机组运营期间的热工保护连锁定期实验应按有关规程和本厂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 (五)锅炉汽包水位、炉膛负压、全炉膛灭火、汽轮机电超速等保护动态实验按有关规程进行。 (六)保护连锁实验报告中应将实验项目、实验方法、实验依据、实验日期、实验人员、审核人员及实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保存两次大修及其之间的所有记录备查。 (七)设计有在线保护实验功能的机组,应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原则下进行定期保护的在线实验。 第四十八条 加强DCS系统的管理,分散控制系统的运营及维护应按DL/774规定的规定进行。分散控制系统的重要外围设备应定期检查及维护,并设立DCS系统使用、维修、故障记录。 第四十九条 冗余配置的电源系统应定期进行冗余切换实验。分散控制系统内的冗余设备也应进行冗余切换实验。实验按DL/774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应不断提高机组控制系统整体设备水平,以满足电网对自动发电控制(AGC)的规定。AGC功能和一次调频的具体指标,按河北省南部电网调度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热工监督考核指标是各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发电公司的重要指标之一,发电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记录,每月(季)报河北省电力研究院。 第六章 检修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热控系统的检修宜随主设备的检修同时进行,检修周期按DL/838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三条 热控系统的检修项目,应按DL/774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不得缺项、漏项,所需调试时间厂部应列入检修计划予以保证。检修、检定和调试应符合检修工艺规定。改善项目应有设计图纸与说明,经主管公司生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方可列入检修计划。 第五十四条 对隐蔽的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咀和测温套管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十五条 检修结束,热控机柜与仪表盘台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严密封闭,防尘、防火,必要时复盖绝缘胶皮。 第五十六条 检修结束后,应按DL/774规定的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作出评估。属于主设备的保护与控制装置,应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十七条 检修后的热工重要参数在主设备投入运营前,应进行系统综合校验,其综合误差应符合规定。 第五十八条 检修后的模拟量控制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营后应及时投入运营,并进行扰动实验,检修后的调节机构应进行调节机构特性实验。 第五十九条 检修后的顺序控制系统、工艺信号、保护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传动实验,经有关人员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营。检查和传动实验应做好实验记录。每次机组检修后应对主、辅设备的相关热工保护连锁系统进行传动实验。 第六十条 检修、校验和实验记录,更改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整理完毕归档。大修完毕后应及时提出大修报告,同时抄送河北省电力研究院热控技术研究所。 第七章 量值传递 第六十一条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标准计量检定装置和检定人员,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取证,方能进行工作。 第六十二条 地方电科院(电研院)建立区域内最高热工计量标准,并协助各发电公司进行量值传递、考核、认证等工作。对各发电公司热工计量标准的建立、配备、管理及其调整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 各发电公司、电力施工公司应建立本公司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公司热工计量仪表的检定。各项标准都必须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设备复查。 第六十四条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第六十五条 暂不使用的标准计量装置和标准器可报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从事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七条 热工计量标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各公司热工实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执行DL5004《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实验室设计标准》。 第六十九条 各发电公司热工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计划应按年度制定,提前一个月上报,由国电电科院或地方电科院(电研院)审定后执行。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迟延或不送检。 第七十条 各发电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周检计划,一般的计量标准器的检定应在送检后一个月内完毕,不得迟延。对于需进行批量检定的标准器应事先说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一条 各发电公司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毕。 第七十二条 各发电公司的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标准装置的自检实验。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实验,自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检记录要规范并记入标准装置履历表存档备查。 第七十三条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第七十四条 计量标准实验室应由专人管理,对实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十五条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对的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技术管理 第七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技术监督的报告、签字验收、责任解决及告警制度。 (一)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完毕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建立健全热工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在电力生产与建设的各个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三)凡由于监督不妥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减少监督指标标准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 (四)建立技术监督告警制度,对违反监督制度的公司,视情节的严重限度,由主管监督的职能部门向该公司发出告警,并上报上级部门。 第七十八条 各发电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攻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应结合本公司工作情况制定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 (一)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规程;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调校规程;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营维护规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实验用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安全工作规程。 (二)岗位责任制度;现场巡回检查制度和清洁制度;检修工作票和验收制度;现场定期实验、校验和抽检制度;热工设备缺陷和事故记录管理制度;工具、材科、备品备件管理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制度;热控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热工保护运营、实验、管理制度;实验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设备质量监督检查签字验收制度;热工技术监督告警制度;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奖励制度。 (三)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记录细则;热工技术监督制度实行细则; (四)热工计量标准器具检定规程(有效期内);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热工设备清册和技术档案,并努力作到档案管理规范化、微机化。清册和技术档案涉及以下内容。 (一)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的清册、台帐及出厂说明书;热工计量标准仪器仪表清册。 (二)全厂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图、原理图、实际安装接线图;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系统图;重要仪表测点实际安装图。 (三)热工常用部件(热电偶保护套管和插座等)的加工图纸;流量测量装置(孔板、喷咀等)的设计计算原始资料及加工图纸。 (四)热工设备运营日记;热工设备缺陷及解决记录。 (五)各种技术改善图纸和资料。 (六)热工设备异常、障碍、事故记录。 (七)全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检定和实验调整记录;热工标准仪器仪表维修、检定记录。 (八)备用热工设备及零部件清册;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备份; (九)DCS系统硬件配制清册;DCS系统故障及死机记录。 第八十条 地方电科院(电研院)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档案。 (一)发电公司标准计量器具清册、周期检定情况和记录。 (二)发电公司热控人员清册。 (三)发电公司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考核指标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发电公司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事故记录分析及改善措施。 第八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热工技术监督检测手段、计量标准与实验室,配备具有相应条件和一定数量的人员从事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十二条 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及记录办法 (一)消缺率:公司时间内热工设备缺陷消除率。 (二)合格率:涉及热工设备校前合格率、重要仪表抽检合格率和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合格率。 (三)投入率:涉及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率、保护装置投入率、和计算机数采系统测点投入率。 (四)及时、准确地做好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的记录工作,并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毕情况进行分析,准时上报河北省电力研究院。 (五)为了使各公司考核记录的热工技术监督指标能基本达成统一,根据现有设备情况,凡附录A中所列各种重要热工检测参数、自动调节系统和保护装置均需参与指标考核记录,应如实填报。 (六) 热工技术监督季报表应在次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上报。热工技术监督年度工作总结应在次年l月5日前上报。 (七)新投产机组的热工设备自移交生产之日起,即应记录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完毕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各发电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细则,并颁发实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章 附 录 附表1国家、行业颁发的重要标准、文献 附表2发电厂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附表3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数据记录办法 附表4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重要监督指标 附表5火电机组重要自动调节系统品质指标 附表6水电机组重要自动调节或控制品质指标 附表7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标准 附表8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合格率、投入率记录报表 附表9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项目 附表1 国家、行业的重要标准、文献 序号 标准/文献编号 标准/文献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 国务院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 国家计量局 /电力部法规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5 GB/T 4830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 6 GB/T 4213 《气动调节阀通用技术条件》 7 GB/T 4270 《技术文献用热工图形符号与文字代号》 8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规定》 9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献编写指南》 10 GB/T 9361 《计算站场地安全规定》 11 GB/T 9385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 12 GB/T 9386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献编制规范》 13 GB/T 13399 《汽机安全监视装置技术条件》 14 GB/T 14394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15 DL/T 5121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 16 DL_T 996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 17 DL/T 77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营维护规程》 18 DL/T 775 《火力发电厂除灰除渣热工自动化系统调试规程》 19 DL/T 701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术语》 20 DL/T 5157 《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21 DL/T 5190.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 22 DL/T 435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23 DL/T 655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24 DL/T 656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25 DL/T 657 《火力发电厂模拟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26 DL/T 658 《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27 DL/T 659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28 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29 JJG 49 《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30 JJG 52- 《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31 JJG 59 《二 、三等标准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 32 JJG 74-* 《工业过程测量记录仪检定规程》 33 JJG 75 《标准铂铑10- 铂热电偶检定规程》 34 JJG 99 《砝码检定规程》(试行) 35 JJG 105 《转速表检定规程》 36 JJG 123 《直流电位差计检定规程》 37 JJG 128 《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检定规程》 38 JJG 129 《一等标准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 39 JJG 130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检定规程》 40 JJG 131 《电接点玻璃水银温度计检定规程》 41 JJG 134 《磁电式速度传感器检定规程》 42 JJG 141 《工作用贵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 43 JJG 158 《标准补偿式微压计检定规程》 44 JJG 159 《二 、三等标准双活塞式压力真空计检定规程》 45 JJG 160 《标准铂电阻温度计检定规程》 46 JJG 161 《一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检定规程》 47 JJG 164 《液体流量标准装置检定规程》 48 JJG 172 《倾斜式微压计检定规程》 49 JJG 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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