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第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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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机动车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省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水平的提高,形成统一、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标准规定,认真对照检查,努力改善自身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二章 资源配置标准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专线服务电话,24小时365天接受报案和征询。专线电话应配备足以保证客户报案、征询通畅的专线人员。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业务规模并综合业务发展速度配备足以保证服
2、务质量的保险事故查勘定损人员,人员数量应不低于本公司机动车保险百万元保费的18(小数点以后进位,补足1人),计算公式为:查勘定损人员最低配置人数公司最近12个月的保费收入100万元18。或者:按车险报案数量计算,以日/人均解决案件数不得高于5件配置,计算公式:查勘定损人员最低配置人数最近12个月报案件数1221.755(小数点以后进位,补足1人)。每个分支机构基本查勘人员不得低于两人。保险事故查勘人员应统一着司服或职业套装,佩戴标有公司名称、姓名、岗位、工号等信息的胸卡或胸牌。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业务规模并综合业务发展速度配备足以保证查勘定损速度的保险事故查勘车辆,车辆数量应不低于本公
3、司机动车保险百万元保费的12(小数点以后进位,补足1辆)。计算公式为:车险事故查勘车辆最低配置数量公司最近12个月的保费收入100万元12。或者:按车险报案数量计算,以日/辆均解决案件数不得高于7.5件配置,计算公式:车险事故查勘车辆最低配置数量最近12个月报案件数1221.757.5(小数点以后进位,补足1辆)。每个分支机构查勘车辆不得低于一辆。查勘车辆应当标有公司名称、司徽图案和服务电话,车辆内应当配置查勘定损所必须的设备如相机、手电、理赔单证等。第六条 保险机构可以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补充服务力量,但除受保险公司独家委托的外,其他中介机构的查勘人员及车辆,不应计入保险公司的查勘资
4、源。第三章 理赔时效标准第七条 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规定在电话接通3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时段(一般天气情况下指上午8:0010:00,恶劣天气情况下指整个时段),电话接听等待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5分钟内完毕查勘调度,并将系统生成的报案号、查勘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被保险人或报案人。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就近调度查勘人员,尽快开展查勘工作。查勘人员应在接到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即客户完毕报案后10分钟内)与客户或报案人取得联系,确认事故地点,告知自己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约定到达现场的预计时间。第十条 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的时效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查勘
5、地点在太原市区(外环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各地市所在城区内的,30分钟内到达查勘现场。(二)查勘地点在太原郊县及各地市城区以外的,1小时内到达查勘现场。(三)查勘地点在县级及以下地区的,2小时内到达查勘现场。(四)对未设有保险分支机构的地区或山西省行政区域以外出险的事故,应积极与客户联系,在10分钟内完毕代查勘委托事宜或其他解决方式,并在完毕后5分钟内将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客户。受委托方应在上述时限内到达查勘现场。(五)如到达现场途中因意外情况延误,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的谅解,并重新约定到达现场时间。(六)因故无法按上述时限规定到达事故现场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指导客户完毕现场证据固定
6、工作,使其及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可以指导客户在现场使用手机等工具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以便于以后确认事故性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自行协商解决条件的,指导客户完毕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补偿事宜。保险机构需查勘第二现场的,应与客户协商拟定对事故车辆查勘的时间及地点。(七)保险机构不得以上述时限为理由规定客户必须保存第一现场,被保险人符合法律规定或按交管部门规定撤离现场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查勘第二现场。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的时效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于损失简朴、现场可以定损并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保险公司应现场进行定损,并与客户签订定损协议。原则上,保险公司不得以查勘与定损分离
7、为理由,对此类事故规定客户到定损中心或其他地点另行定损,致使客户来回奔波。(二)对于现场无法一次性定损,需要拆解后定损的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定损服务流程。事故车辆拆检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在接到客户告知后24小时内完毕定损,并与客户共同签订定损协议。(三)重大复杂一次性难以完毕或双方存在分歧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拟定再次定损的时间或共同委托保险公估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但签订定损单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日。保险双方当事人每次联系协商时应书面记录协商时间、内容及结果,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存入理赔档案。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单证审核的时效
8、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告知被保险人。(二)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告知被保险人。(三)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四)对于情形复杂的赔案,或者客户因故无法提供赔案所必须的有效证明材料时,保险公司可采用调查的方式核算保险责任,但自客户最后提供资料之日起,时间不得超过20日。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支付的时效原则上按以
9、下规定执行:(一)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收集齐全客户方提交的案件索赔材料,出具单证接受回执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与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达成补偿保险金及支付赔款,应当满足以下时限规定:1、赔款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含)以内的,当天支付赔款;2、赔款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含)以内的,3日内支付赔款;3、赔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含)以内的,5日内支付赔款;4、赔款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含)以内的,7日内支付赔款;5、赔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15日内支付赔款。6、对于交强险案件,50000元(含)以下的应满足上述第1
10、、2、3款规定,其他案件给付保险金最长不超得超过7日。(二)保险公司收到补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对其补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拟定的,应当自收到单证之日起,交强险20日内,商业险30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拟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拟定补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章 快速解决机制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简易事故快速解决流程,建立简易事故快速赔付机制,对简易事故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实现自接到报案起起2日内支付赔款。(一)合用条件金额3000元以下,涉及但不限于以下范围的赔案:1、单方事故,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可以定损或查勘当天出险车辆拆检完毕告知保险公司定损的。2、无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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