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小贷1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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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1103)V.201111 合同编号: 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小贷1103)V. 201111 合同编号: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声明和承诺 我们是诚实守信的人,我们将为了家庭的幸福而合法经营、辛勤劳动,我们将尽一切办法偿还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我们相信“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我们已经认真阅读了合同的全部内容,我们理解并接受合同的所有约定。 我和我的家人(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和我家人的全部财产并没有对所有权进行分割约定和划分。 我们将互相帮助,如果借款人不及时偿还全部贷款,担保人愿意替其偿还。 担保人承诺用来担保的财产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所有权争议的财产,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担保的情况。 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如果不按时、足额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担保权利,收回贷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和担保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 ,账号: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 三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元整 小写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0 0 年利率: %(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期限: 月(自 年 月至 年 月)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领域。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支付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乙方应在使用贷款时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发放前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如审核通过,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资金支付;如审核未通过,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支用要求,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五条 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对于采用非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贷款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以每年360天为基数,按期计算贷款利息,每期任何一个时点,均需偿还贷款整期的利息。其中,含宽限期的贷款,在只还利息的期间按照月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乙方在贷款期内,如果未出现过逾期记录,未做过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等贷后交易,并且连续 期正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其第 +1期的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后续免息依次类推。乙方贷款期限、还本期、连续正常还款期限小于 +1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利息免除的优惠。如果乙方选择阶段性还款法,连续还款期从首次还款期开始计算。 第六条 乙方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和复利,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乙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将对乙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七条 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 (月/季)起,乙方按 (月/季)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除外)。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 (月份/季度)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 (月份/季度)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乙方自愿按下列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 (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年 月 日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之和 元。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每 (月/季)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 个 (月/季)按 (月/季)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 第八条 计息。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季计息、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季计息是指以季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季利率=年利率/4,借款人在一个季的任何一天偿还当季利息,均按90天计算利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对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月/季)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季)计息。每一个(月/季)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季)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季)计息。每一个(月/季)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期计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乙方提前还款的,最低部分提前还款本金为1000 元,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以100元为单位,并应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A、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B、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首先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应先归还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利息及应还本金,剩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提前结清时,按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的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期限调整 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延期或展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延期或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延期或展期后实际期限(合同原约定期限加上延期期限之和)所对应的新的利率档次确定并执行,同时按照剩余本金和新的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或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乙方想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乙方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该首先还清欠款并归还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下面约定的第 种担保方式为甲方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乙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担保;且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并存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顺序和份额,就任意担保方式进行追索: (一)丙方 和丁方 作为保证人对上述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戊方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所有并有权处分的 作为抵押物对上述担保范围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抵押权登记才发生效力的或者甲方要求戊方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戊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证明文件交由甲方持有。 (三)己方作为出质人,将其所有并有权处分的 转移给甲方占有。己方以转移给甲方占有的质押物对上述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担保物清单 担保类型 担保物名称 估价 估价依据 担保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在甲方贷款到账后的两周内,将贷款用于合同中注明用途的经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二)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人获得贷款,也不以其他人的名义获得贷款。如出现这种情况,甲方可以随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三)合同期内,如果乙方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进行承包、租赁或兼并、分立、联营等变更的,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前述变更行为。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进货、销货单等全部财务和经营资料,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五)借款期内直至还清甲方贷款本息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个人和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的名义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 (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资金投向禁止或限制的产业。 (七)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贷款债权的变化,乙方须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措施; (七)若乙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必须为前去调查情况的邮政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与自己同样的食物和住宿,直至乙方偿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为止。 (八)乙方同意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甲方(或商请其他行、信用社)在乙方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九)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贷款资金支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管。贷款发放后4周内,乙方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如合同、发票等)交由甲方核验;如乙方确实无法提供全部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的,乙方应如实填写《贷款支用报告书》,并最迟于贷款发放后4周内提交给甲方。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向乙方获取家庭、生产经营的资料和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资金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乙方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三)若乙方有能力还款却不还款的,甲方有权在公开场合重复公布其姓名及拖欠情况,措施不限于广播、张贴布告等,直至乙方或保证人偿还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为止。 (四)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五)甲方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查询乙方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 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 2、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100%的罚息。 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乙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甲方违约 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提供贷款的,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乙方承诺乙方和乙方的家人(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全部财产没有对所有权进行分割约定和划分。 第十七条 乙方须确认本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确认后的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后,无论乙方是否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八条 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期间,需要变更合同要素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贷款人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其中标注为粗体的为甲方特别提请乙方注意的关键条款。保证人、抵质押人及抵质押物的共有人,同意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应乙方及合同其他各方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条款做了详细的说明。乙方及合同其他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贷款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丙方(保证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丁方(保证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戊方(抵押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己方(质押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质押物共有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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