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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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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持续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依
2、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负有以下义务:(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4、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5、基金财产;(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
6、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面临解散、依法被
7、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8、(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9、人的利益;(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
10、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11、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2)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3) 按法规和相关合同规定的方式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8) 参加基金财产清
12、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1)
13、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1) 遵守基金合同;(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 在持有
14、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 召开事由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终止基金合同;2) 更换基金管理人;3) 更换基金托管人;
15、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 变更基金类别;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 在基金合同
16、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17、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8、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 会议召开的
19、时间、地点、方式;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 现场开会。由基
20、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21、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22、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2)提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大会召集
23、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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