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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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 保险 承保 工作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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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险标准化管理,强化承保业务质量,提高车险赚钱能力,特制定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分为三部分:承保流程、承保实务、承保政策。 第一部分 承保流程 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试算保险费、设计承保方案 方式1:投保人手工填写投保单 方式2:在系统录入投保信息 录入投保信息 打印投保单,投保人签字 验车、验证、初审及复核 验车、验证、初审及复核 复核后提交“省公司”核保 超权限和特殊保单通过市公司车险部按权限上报 核保 核保通过 核保未通过时,反馈核保意见 承保公司收取保费、签发保单 数据解决、归档 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回访 所有承保业务均需按如上“流程图”规范操作,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上报资料: 1、车队业务 需提前5天向市公司上报《车队风险评估报告》,《车队评估审批表》和《车队车辆明细》(格式详见附表),通过审核后方可提交车队,同一车队只能建立一个团单号。 2、信息不符,影响费率变化的 如吨座位、重置价与平台不符等,必须在提交核保同时上传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到省公司,如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3、异地车辆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须上传本地身份证明到省公司; 投保人为单位的,如在名称上无法判断归属本地须向省公司上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对于非续保异地牌照货车必须提供由本地营运部门出具的道路营运证明。 4、批改 发生退费情况,规定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核对申请人的有效证件,确认身份,并留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由支公司主管车险经理确认,同时上传批改申请书等相关手续(转卖协议、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退车证明等)到省公司,待审核后方可退费。退保的相关款项须对的退还给投保人。 单笔批单退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上报特殊业务审批表申请批退;同一客户一次性申请退保超过10辆,必须提前上报省公司审批。 5、高价车 车价超过100万元的车辆投保商业险,需提前上报高风险车辆承保审批表,审批通过方能承保。 格式详见附表:高风险车辆承保审批表(V2.0) 6、特殊业务 对一些不符合省公司承保管控规定,但对业务发展有较大影响、需要承保的业务。投保前,上报特殊业务审批表,审批通过方能承保。 格式详见附表:车险特殊业务承保上报审批表(V2.0) 填写说明: 1)特殊业务审批表的内容涉及:签单公司名称、投保单号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名称、车辆号牌号码、签单公司联系人等。 2)签单公司必须具体填写特殊业务的重要情况及承保因素,并结合该特殊业务的历史赔付率等投保车辆的其他因素,提出初步的承保意见。 7、客户信息 增长客户信息或修改客户代码时,需在系统上传客户信息申请表及个人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至省公司审批。 格式详见附表:客户信息申请表 8、超年限车辆 超年限车辆(交管部门准予延期使用的)必须上传市公司年检合格的行驶证原件、机动车检查登记表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交投保单。 第二部分 承保实务 一、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1、向投保人介绍条款,重要涉及:保险责任、各项补偿限额、责任免去、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补偿解决等内容。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 3、告知投保人不要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4、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5、提醒投保人及时批增新车号牌。 二、投保人提供的资料 对新保或转入业务,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验明原件;对于未注册登记的没有《机动车行驶证》的新购车辆,投保人需要提供车辆合格证与购车发票,并在获得行驶证后向保险人提供复印件。 对续保业务,投保人、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信息均未发生变更,且车辆信息与精友数据一致且未发生变更的,投保人需提供投保行驶证及上年违法记录,无须提供代码证等其他材料。 三、验车验证 1、验车:投保人投保时,工作人员应检查车辆号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录一致;机动车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运营条件;是否配备消防设备;机动车内外有无破损。验车照片需四张,一张是VIN码;其余三张分别为车辆正前,左后,右后,并且验车照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验车时间必须为签单生效前;二是验车地点,必须在所属分支机构楼下,有PICC铭牌;三是验车人与被验车辆在同一张照片之中。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动车可以免验: (1)按期续保且续保时未加任何险种的; (2)银行、汽贸等代办的新车业务; (3)车队业务车辆。 以下免验范围内车辆也必须验车: (1)新车购置价超过100万元的机动车; (2)挂军牌、武警牌、外地号牌的机动车; 2、验证:投保人投保时,业务人员应检查《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各种证件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核算投保机动车的合法性,并拟定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已使用年限、已行驶里程。新保车辆均应验证后承保,对于未上牌照的机动车,可以通过购车发票、合格证、进口货品许可证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等进行检查。对于未上牌照的摩托车、拖拉机需上传购车发票、合格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驾驶证及身份证。约定驾驶人员的应检查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对照投保单核算驾驶人员信息。 被保险人名称必须与相关证件一致。 车队续保业务(未到报废年限车辆)在保证车辆信息准确的前提下,可以不验行驶证。 验车、验证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应按照检查结果出具保险单或拒绝承保。 四、填写投保单 所有业务投保单为一车二单,其中商业险及交强险各一张。投保单应具体规范填写。 1、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协议,并按照保险协议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协议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认为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非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应由投保人出具“投保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委托×××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投保人为“自然人”,可由被委托人提供本人及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保险员工不可作为被委托人);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办理投保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客户代码 必须按照规定,录入十六位客户代码,并保证客户代码的唯一性(自然人客户代码前五位为“21001”,非自然人客户代码前五位为“21002”)。 3、“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4、联系人姓名、电话 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5、投保人住所、邮政编码 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及邮政编码,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6、被保险人单位性质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要选择填写被保险人的单位性质,分类如下: (1)党政机关、团队:涉及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安、司法系统。 (2)事业单位:涉及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等单位。 (3)个体、私营公司: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涉及按照《公司法》、《合作公司法》、《私营公司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作公司和私营独资公司。 (4)其他公司:指除个体、私营公司以外的公司,涉及内资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三大类公司。 (5)军队(武警):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6)使领馆。 (7)其他:指其他无法归入上面6类的单位,如: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等。 7、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 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 8、车主 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9、单车业务分类: (1)新车业务:指车龄为0年的业务; (2)转入业务:指上年未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的非新车业务; (3)续保业务:除上述新车、转入业务以外的业务。 10、号牌号码、号牌底色 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录入,号牌号码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得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对无牌照新车,准确录入发动机号后6位。 11、厂牌型号 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如不具体,进口车按商品检查单、国产车按整车合格证填写。 除系统自动带出的情况外,对精友数据信息中存在的车型。所有车辆均不得使用别名承保。 12、发动机号、VIN码、车架号 按《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 发动机号是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 VIN码是表白车辆身份的代码,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俗称十七位码, VIN码一般位于仪表板上,也也许固定在车辆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也许在整车底盘等地方; 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无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车架号。 对初登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车辆(除摩托车和拖拉机),必须录入17位VIN码;对无VIN码的车辆录入车架号,无车架号录入发动机号;对无发动机的挂车等,发动机号录入VIN码前11位,无VIN码时录入车架号。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留存照片或拓片,附于投保单后备查。 如机动车VIN码局限性17位必须验车,并留存照片或拓片,上报省公司,申请开口,录入车架号承保。 13、核定载客、核定载质量 按《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填写, 1吨=1000公斤。 14、排量/功率 排量换算公式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功率换算公式1HP=0.75KW。 15、初次登记日期、使用年限 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假如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假如的确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局限性一年的不计算。 16、平均行驶里程 等于已行驶的总里程除以已使用年份,局限性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17、车辆种类 共8种,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1)客车:涉及各类客车。 (2)货车:涉及各种载货汽车、自卸车等。 (3)客货两用车:指既具有载客性能又有载货性能的汽车。如:皮卡车。 (4)挂车:是指需汽车牵引才干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5)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分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6)拖拉机:是指农机部门核发号牌的,分农用型拖拉机和运送型拖拉机。 (7)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运送车,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运送型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归入低速载货汽车。 (8)特种车:又称专用车,按其用途提成4类,不同类型车辆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车、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车辆种类合用条款对照表 车辆种类 合用条款 客车 营业、非营业、家庭自用 货车 营业、非营业 客货两用车 营业、非营业 挂车 营业、非营业 摩托车 摩托车 拖拉机 农用型拖拉机 拖拉机 运送型拖拉机 (由农机部门核发号牌的) 拖拉机 运送型拖拉机 (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牌照的) 拖拉机、营业、非营业 低速载货汽车 拖拉机、营业、非营业 特种车 非集装箱拖头或货车牵引 特种车、营业、非营业 其他特种车 特种车 18、使用性质 根据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假如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1)家庭自用: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不以获取运送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2)非营业用(不含家庭自用):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以获取运送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3)出租租赁:出租客运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指定地点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租赁车辆指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租用里程计费、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4)城市公交:指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5)公路客运:指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送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6)旅游客运:指专门运载游客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7)营业货车:指专门从事货品运送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19、行驶区域 对于无牌照车辆(除新车)如:环卫车,执法部门用车,厂内用车。承保前必须与市公司协商承保条且承保时必须上浮,并约定行驶区域,标明除约定区域出现外,保险公司不负补偿责任。 20、上年赔款次数 填写投保机动车上年发生的交强险赔款次数及商业机动车保险赔款次数。 21、车损险及车身划痕险选择汽车专修厂 选择修理厂类型,假如客户选择了汽车专修厂,只有车损险和划痕险项下被保险机动车自身损失部分在专修厂进行修理。 22、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的起期应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 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距报废期限局限性一年的;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23、投保险种 机动车商业保险主险和附加险合用关系表 产品名称 F41非营业用车产品 主 险 A车损险 B三者险 D1 车上人员 G盗抢险 A车损险 +B三者险 B三者+D1车上人员 附 加 险 F.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L.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Q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T.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Y3.教练车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Y3.教练车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Y3.教练车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产品名称 F42家庭自用车产品 主 险 A车损险 B三者险 D1 车上人员 G盗抢险 A车损险 +B三者险 B三者+D1车上人员 附 加 险 F.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Z.自燃损失险条款 L.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Q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T.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产品名称 F43营业用车产品 主 险 A车损险 B三者险 D1 车上人员 G盗抢险 A车损险 +B三者险 B三者+D1车上人员 附 加 险 E.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F.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Q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T.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Y3.教练车特约条款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Y3.教练车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Y3.教练车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产品名称 F46特种车产品 主 险 A车损险 B三者险 D1 车上人员 G盗抢险 A车损险 +B三者险 B三者+D1车上人员 附 加 险 F.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T.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Y3.教练车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M.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附加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 车上货品责任险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油污污染责任险 24、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1)交强险每次事故分项限额为死亡伤残补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补偿限额2023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补偿限额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补偿限额100元。 (2)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协议签订时,购置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税),以业务系统精友数据为准。 (3)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折旧金额)及新车购置价内协商拟定。 机动车按月折旧,局限性一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最高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机动车月折旧率表 家庭自用车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及以下客车 0.60% 9座以上客车 0.90% 非营业用车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及以下客车 0.60% 低速载货汽车 1.10% 其他车辆 0.90% 营业用车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出租 其他 客车 1.10% 0.90% 微型载货汽车 1.10% 1.1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10% 1.10% 低速载货汽车 1.40% 1.40% 其他车辆 1.10% 0.90% 特种车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10% 其他特种车 0.90% 盗抢险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家庭自用 非营业 营业 特种车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客车 0.60% 0.60% 1.10% 0.90% - 10座以上客车 0.90% 0.90% 1.10% 0.90% - 微型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 -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 1.10% 1.40% 1.40% - 矿山专用车 - - - - 1.10% 其他车辆 - 0.90% 1.10% 0.90% 0.90% (4)商业三者责任限额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5)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最低为5000元,最高为5万元。驾驶人可以单独投保,如投保车上乘客,必须按核定的座位数量所有投保。 (6)盗抢险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协商拟定,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保险金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盗抢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承保无正式号牌的车辆。 25、费率调整系数 所有费率调整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摩托车和拖拉机不合用费率调整系数;投保短期业务无优惠,但按规定上浮的必须执行;使用费率调整系数,规定投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将复印件附在投保单背面一并装订。 费率调整系数 序号 项目 内容 系数 合用范围 1 无赔款优待及 上年赔款记录 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 0.7 所有车辆 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款 0.8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 0.9 新保或上年赔款次数在3次以下 1.0 上年发生3次赔款 1.1 上年发生4次赔款 1.2 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 1.3 2 多险种同时投保 同时投保车损险、三者险 0.95~1.00 3 约定行驶区域 省内 0.95 所有车辆 固定路线 0.92 不合用于家庭自用车(停止使用) 场内 0.80 4 承保数量 承保数量<5台 1.00 不合用于 家庭自用车 5台≤承保数量<20台 0.95 20台≤承保数量<50台 0.90 承保数量≥50台 0.80 5 经验及预期赔付率 40%及以下 0.7~0.8 仅合用于车队 40~60% 0.8~0.9 60~70% 1.00 70~90% 1.1~1.3 90%以上 1.3以上 6 管理水平 根据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类型 0.7以上 7 车辆损失险车型 特异、稀有、古老车型 1.3~2.0 所有车辆 8 车辆盗抢险车型 省公司规定的车型范围 1.3~2.0 所有车辆 注:费率调整系数表不合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 26、代收代缴车船税 (1)收费标准 货车:按自重(整备质量)96元/吨; 客车:微型=360元/辆(排量<1L)、 小型=480元/辆(座位<= 9)、 中型=540元/辆(9<座位<20)、 大型=600元/辆(座位>=20); 特种车:有载质量的按自重,无载质量的按座位数收取 。 (2)减免税的车辆 不需出具免税证明即可免税的:农机牌照的拖拉机、带有红警字牌照的警用车辆、军队武警管理部门出具军队武警号牌的车辆、已经交过税的车辆。 需出具免税证明的:城市公交车 (3)查验以往年度的完税情况 查验以往年度的交强险保单,对于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应加收以前年度未纳税款和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为应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27、保险费计算 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单位性质、选择条款类别、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车辆种类、新车购置价、车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等因素拟定。 “标准保费”是指,根据机动车保险费率表(不含《短期月费率表》)直接查出或计算得到的保费; “应交保费”,是指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使用了车型系数和费率调整系数后的保费,也就是签单保费; “实交保费”是指投保人实际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交强险的“实交保费”在交强险行业实务要点中称为“最终保费”。 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28、投保人署名/签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相应的保险条款明白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署名/签章”处署名或签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有委托书的可不必签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29、验证情况 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在“查验人员署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在时间处填写验车、验证时间。 30、初审情况 由业务人员填写,批准接受的在“业务员签字”处签字。 31、复核意见 由复核人员(主管经理)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字,不批准承保的,必须注明因素。 五、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出具的单证有: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正本(背面附贴条款及特别约定清单,并加盖骑缝章)、交强险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保费发票(保户留存联)、保险证/保险标志(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保险协议变更和终止 商业险批增车损险、盗抢险及附加险,必须由业务人员实地验车、拍照;车损险局限性额承保的,不得半途批增车损险保额。 保险人解除协议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公司批准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协议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登记的。 投保人因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协议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协议。 办理交强险协议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长或减少保险费,假如存在发生保费变化的情况,退费应退还投保人: (1)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别人。 (2)被保险机动车增、减危险限度; (3)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4)调整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 (5)所有险种提前退保; (6)加保或退保部分险种; (7)变更指定驾驶员; (8)顺延保险期限; (9)变更其他事项。 严禁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七、单证整理、装订、归档 1、保单 正式签发车险保单以后,必须及时做好单证整理、装订、归档工作。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批单应分别按流水号装订成册,作废保单应加盖作废章后按流水号装订,商业险每50份单证装订成一册,交强险、批单每100份单证装订成一册。 装订商业险保单应按发票、保单副本、投保单(投保单后粘贴条款、特别约定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合格证复印件及购车发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顺序装订,如涉及车辆吨、座位等变更事项,还应在投保单后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等,如使用费率调整系数,还应在投保单后附相应证明材料等。 装订交强险保单应按发票、保单副本、投保单(投保单后粘贴条款、特别约定清单)顺序装订(所有实务手续归档在商业险保单内)。单独投保交强险的按发票、保单副本、投保单(投保单后粘贴条款、特别约定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合格证复印件及购车发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顺序装订。 批单装订顺序:发票(如保费增长)、批单副本、批改申请书、相应证明材料。如涉及退保的,还应装订收回的保险单正本(保险证、保险标志粘贴在保险单正本上)。 2、验车照片 验车一律用数码相机拍照,严格按照片命名格式对照片进行命名,并按月将照片统一保存于市公司ftp://22.193.32.21服务器上,用户名:“cy_ycyz”,密码:“111111”。必须将照片直接拖拽到与公司代码相相应的文献夹中。 命名格式:【签单日期,投保单号】 举例:0309TDZA2023216; 0313EDZA2023216 八、日清日结 每日整理所有保单、批单及相关资料,将留存的照片、文献等归档,并复查当天所有数据,是否符合规定,如有错误,联系业务人员及时更改。 第三部分 承保政策 开办的险种及管控条件 产品名称 相关规定 开办的主险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依据上年交强保单和税务证明拟定代收车船税年度及滞纳金金额。 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三者险限额客车不超过30万,货车不超过20万。 3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承保车损险,必须承保三者险。出租车、5年及以上营业货车、2023及以上家庭自用车,车损按实际价值承保;8年及以上营业货车禁保。 4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5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6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含第三者责任险) 7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含第三者责任险) 禁保商业险 8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不允许单保,责任限额最低0.5万元/座,最高限额5万元. 9 机动车盗抢险条款 承保盗抢险,必须承保车损险;盗抢险保额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且不得高于车损险保额,新车不超过发票金额;无有效行驶证(新车除外)、外地牌照车、车龄2023及以上车辆一律不予承保盗抢险。 开办的附加险 1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车龄3年及以下、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和车龄5年及以下、9座以下非营业客车可保此险种;不可批增保额;车价50万元以下的最高保额为2023元,车价5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保额为5000元。 2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国产、合资车辆选择国产玻璃投保,进口车辆尽量选国产玻璃。 3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合用于营业性车辆;5年及以上出租车、营业货车、8年及以上公交公路车辆禁保此险种。 4 自燃损失险条款 合用于家庭自用车;8年及以上家庭自用车禁保。 5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夏利、吉利、华普、海南马自达、上海大众、扬子、起亚、雪佛兰、雪铁龙、奇瑞、捷达、宝来、速腾、迈腾、奥迪、奔腾、马自达6、威志、威乐、佳宝、森雅、东本、广本、东风日产、福特全系、铃木、长城、中兴、现代及新车购置价7万元以上的非营业客车方可投保;稀有、名贵及150万以上车辆必须投保。 6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盗抢险不可附加不计免赔,出租车、5年及以上特种车单车和非营业货单车、2023及以上客车单车禁保此险种,5年及以上货车如保不计则上浮20%。 7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8 多次出险增长免赔率附加险条款 9 教练车特约条款 10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车型名称中具有“起重”、“装卸”、“挖掘”的车辆如投保车损险则必须投保本附加险。 总体规定 1 验车验证,录入完整准确的车辆及客户信息。 2 无牌照新车,录入发动机后6位,挂车录入车架号后6位。 3 挂车的发动机号录入车架号前11位。 4 2023年以后出厂车辆必须录入VIN码。 5 根据实际准确使用车型代码,车型数据库中新车重置价不允许浮动,所有车辆不得使用别名承保。 6 吨位、座位与平台不符且影响费率必须在提交核保前上传车辆登记证原件的影像。 7 规范使用特别约定。 8 按标准使用项目代码及专管专营代码。 9 不允许使用定额保险单。 10 有未决案件的保单禁做任何批改。 11 任何公司不能经营未经授权的专管专营业务。 12 严格控制无行驶证车辆承保(新车除外),如有需求,逐台报市公司审核拟定承保条件且承保时必须上浮费率、约定行驶区域。 13 严禁承保异地车辆,对于外地牌照车辆车主为朝阳的或有暂住证的方可承保,转入的营业货车还需提供本地营运证,其他一律不予承保。在提交核保前上传相关影像资料。 14 承保同一台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必须使用相同的被保险人名称和费率。 15 严禁各种形式的挂靠承保。 16 严禁改动车辆基本信息、改变使用性质、扩大优惠承保。 17 客货两用车按货车承保。 18 严禁擅自承保短期业务。 19 在提供本市投保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后,可单保商业险。 20 符合承保实务手续规定的车辆严禁拒保交强险。 21 除按期续保且续保时未加任何险种的、银行和汽贸等代办的新车业务、车队业务外均需按规定验车(正前、左后、右后、VIN码、含PICC标记、验车人),并留存资料备查。 22 挂车三者险的保额必须与其牵引车三者险的保额一致,最低10万; 原则上牵引头与挂车应同时承保,如牵引头已经承保,则该挂车的头车应在该公司系统内可查;严禁单保挂车。 使用性质界定表 客户群 使用性质 家庭自用 行车证车主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10座以下非营业性客车,必须使用家庭自用车费率承保。 非营业 警车、普通囚车按机关非营业客车;救护车、殡葬车、邮政车按公司性质的非营车客车承保。 营业 行车证车主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10座(含)以上客车,必须使用营业费率承保(行驶证注明非营业的除外)。 行使证上具有“出租”、“租赁”等字样的,必须使用营业费率承保。 被保险人或车主具有 “旅游”、“公交”、“客运”字样的车辆,除本单位所有且用于非营业的车辆(如单位领导乘用车、职工通勤车等)外,必须使用营业费率承保。 除大客户、统保招标业务外1吨以上货车,必须使用营业费率承保(行驶证注明非营业的除外) ;1吨以下按行驶证标注的‘使用性质’承保; 被保险人、投保人、车主其中之一为自然人的自卸车,必须按营业承保。 被保险人或车主具有“运送”、“物流”、“货运”字样的货车,必须使用营业费率承保; 货车牵引头必须按10吨以上营业货车承保; 随车起重运送车、矿山车、矿用车等具有货品运送功能的车辆按货车承保。 特种车 特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矿内行驶的特二车禁示承保;特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车、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摩托车、拖拉机 验车、验证(行驶证、驾驶证、车主本地身份证、发票、合格证)后方可承保,不办理商业险业务;禁保无行驶证、外地牌照车辆。 农用车 1吨以上必须使用营业货车承保(行驶证注明非营业的除外);1吨以下按行驶证标注的‘使用性质’承保。 车型管控表(合用车辆使用性质:家庭自用、非营业客车) 类型 具体品牌或描述 车型系数 管控措施 费率优惠 稀有品牌管控 未在辽宁境内设立专业维修站的品牌: 玛莎拉蒂、劳斯莱斯、迈巴赫、宾利、法拉利、 罗孚、绅宝、阿库拉、奥克斯、奥斯莫比尔、达契亚、阿尔法.罗米欧等 1.5 车损险保额最高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70%, 折旧后低于70%的,按实际价值承保。 1、新车按标准保费上浮10%。 2、上年未出险车辆,最低按标准保费。 3、出险车辆需在行协规定基础上,增长上浮20% 已在辽宁境内设有专业维修站的品牌: 捷豹、凯迪拉克、皇冠、克莱斯勒、迷你、名爵、林肯、雷诺、双龙、青年莲花、道奇、大宇、欧宝、保时捷、路虎、沃尔沃、雷克萨斯、斯巴鲁、英菲尼迪 1.5 1、如车损险7成投保,可以按客户群分类给予相应正常折扣。 2、如车损险足额投保,费率优惠按右侧列明。 1、新车,优惠5%。 2、上年未出险车辆,正常优惠。 3、出险车辆,需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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