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服务提供合作协议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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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配送服务提供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浙江百世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百世”) 地址:杭州天目山路176号(西湖数源软件园)11号楼一楼西 邮编:310013 电话:0571-88995656 传真:0571-88270027 公司帐号:5719055463103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 乙方: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公司帐号: 开户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相互协作开展货物取派送业务合作达成一致,经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 服务提供 第一条 服务范围:甲方指定乙方负责_____ _______区域内取派业务。乙方为甲方在该指定区域内合格合作伙伴,且乙方不可未经甲方允许改变服务范围或超服务范围经营。 第二条 服务种类: 1. 门到门货物派送; 2. 门到门提货服务; 3. 代收运费; 二、 乙方应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1. 资质: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质或个体工商户资质。 2.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必要的运输、运作、通讯设备设施。 3. 乙方相关人员要通过甲方的面试和技能考核。 三、 合作条件 第三条 乙方以甲方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统一使用甲方的品牌形象、规范,认真贯彻甲方的操作规定和流程,不可擅自更改、违反。 第四条 服务收费: 1. 服务提供价格按双方确认的协议《服务价格表》执行,甲方有权调整价格,但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 2. 乙方不得提高或降低该价格,也不得向客户额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佣金:见补充协议1。 第六条 保证金: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壹仟元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关于风险保证金交纳时间及相关调整具体参加该协议的附加条款),保证金的金额起点为壹仟元,在运作过程中,将根据所代收运费的额度进行调整。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完好无损,甲方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30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若双方继续合作,风险金直接转入下一次合作协议。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上述保证金中扣收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 四、 服务要求 第七条 乙方工作时间:周一---周日。 第八条 乙方在服务中应注意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名誉。乙方服务人员应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 第九条 业务操作规定 1. 收件操作: 1) 甲方委托乙方提送货时,应及时在百世系统中录入信息(此步骤简称下单),或FAX提供正式委托书一份及有效提货凭证,委托书上应注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件数、重量、收件人地址、代收运费金额。 2) 乙方应在甲方下单后10分钟内在甲方百世系统中反馈是否接单。超过10分钟没有反馈的,则默认为乙方会按照甲方委托书的要求提送货。 3) 甲方委托乙方取货时,乙方要执行收件检视:应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 a) 若是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 b) 若是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 c) 建议寄件人,贵重物品宜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 4) 乙方在接收提货信息后立即安排提货,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派送,如遇地址不详或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2. 派件操作: 1) 乙方派送完毕后,应在当日内将收货人签收情况直接录入百世系统或通过传真反馈至甲方。并根据每天返1次的标准,采用最快、最便捷的方式将签收原件(包括发货清单等)返回甲方,特殊货物按重要提示要求操作。 3. 货物交接: 1) 甲、乙双方在站点交接时,应逐件认真检查货物的安全情况,如有破损或非正常情况,应由交接双方的发出方负责处理,并报百世客服备案。 4. 管理监控:甲方与乙方就业务计划、质量计划达成一致,每月、季、年度评比总结。 5. 活动配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拓展和市场推广活动,落实相关操作规程。 6. 信息反馈:乙方应配合甲方收集反馈市场信息,共同做好产品和客户体验。 五、 费用结算 第十条 1、 佣金按月结清,甲、乙双方按月进行对帐、结算佣金。每月结算业务范围为上月1日至上月最后1日的业务量。结算业务时,如发生价格纠纷、服务质量纠纷、服务事故等情况,责任双方已协商一致的应在本月结算完毕。如果纠纷、事故未能解决或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此笔业务顺延至纠纷、事故解决后再行结算。 2、 代收运费次日结清,乙方将当天收到的代收运费及时存到甲方指定账户,返款周期为次日14:00前,最晚不得超过次日17:00,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拖延或抵扣,否则按应交款数额的1%/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从当月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存款的同时需要向甲方提供存款项目明细并附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流程: 1. 甲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账单,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进行核对; 2. 乙方确保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单据无误后,对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邮件确认; 3. 乙方按确认无误的金额提供可接受的发票,甲方审核发票无误后30日后的星期五将款项以网上银行形式汇至乙方帐户。 4. 甲、乙双方必须保留好盖有对方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的传真、复印件,以作为后期对账的凭据。 第十二条 如甲、乙双方对于单据上的数额认定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先行支付其已经认可的部分款项,尚未认可的部分待双方再次确认后处理。 第十三条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额外的、并需要投入一定人力、物力的其他服务的,对于该额外服务,双方应首先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该额外服务是因为乙方的原因而造成的,那么就该额外服务,甲方无须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四条 除上述款项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乙方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征收的有关税、费、罚金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约定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佣金或者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相当的金额,作为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在此同意,若甲方延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款项,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金,但不得留置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货物。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约定价格进行结算,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结算工作,指定人员的联系电话、姓名以及账户资料,须在签订协议(或资料修改)后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分公司。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月对帐结算,造成延误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 考核、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1. 准时率:99.9%;货损率:万分之三;丢失率:十万分之三。 2. 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返回百世运单派件联的,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收方客户签收证明。如无法提供证明,则以丢失货物做赔偿。 3. 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丢失或破损的,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并在2日内提供事故证明;由此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乙方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赔偿完毕,迟延赔偿的,按应赔偿数额的1%每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亦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奖励机制 1. 拓展奖励:自合作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取件件数比上月增长超过100%,甲方在当月取件佣金的基础上增加1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2. 质量奖励:待定。 第二十一条 晋级机制 1. 乙方在做好本区域经营后可以向甲方提出扩大区域的申请。 2. 乙方提出扩大区域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乙方开始实施。 七、 损失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收到甲方的取派件指令后,未及时提货、派送的,造成延误、客户投诉及损失,超过一个工作日,扣除乙方本次佣金的一半,超过两个工作日,全额扣除乙方本次佣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对其从甲方收到货物后至货物送达收货人,或取件到送至甲方交货地的整个过程中的货物安全、完整负责。如货物发生丢失时,扣除乙方本次佣金;依据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的6倍。如货物损毁,扣除乙方本次佣金;完全损毁,指货物价值完全丧失,参照货物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指货物价值部分丧失,依据货物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货物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服务过程中因乙方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客户要求而引起客户投诉,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不能按甲方客户要求返回签回单等单证,造成的有关款项无法收回或第三方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提供其服务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员的伤害或者死亡,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拒不支付赔偿费用或迟延支付其它费用的,甲方有权在结算的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 八、 告知义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将其具体情况(包括经营地址、人员、车辆情况等)报甲方备案,经营地址变化必须于变更前7天内汇报甲方,车辆、人员变更应当日汇报甲方,因资料更改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 禁止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部分或全部地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从事与甲方利益相抵触的业务,特别是乙方将不会与甲方客户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一经发现,乙方应当将按照甲乙双方过去一年的业务总量包含佣金在内的服务费用总额的50%支付给甲方作为补偿(如果双方的协议执行尚未满一年,则按照已经发生的每月业务平均值计算出过去一年的业务总量)。 十、 保密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不限传达方式及是否为草稿或最终确认稿)。 第三十二条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十一、 协议有效期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四条 除非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的续约通知,否则协议期满即自动终止。本协议不具有到期自动续约的含义。 十二、 合作解除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权制定考核标准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考核,因乙方的服务不能达到甲方考核标准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六条 如乙方违反任何协议条款规定,甲方将敦促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敦促后的5日内乙方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七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此情况下双方互不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有关政策的变化,造成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 争议解决 1. 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十四、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条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以及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并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浙江百世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联系人: 授权代表联系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公章盖印: 公章盖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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