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安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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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密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草稿)十二月目 录目 录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财务部设立和会计人员配备2第三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3第四章 重要会计政策4第五章 会计核算一般规定4第六章 会计科目的设立5第七章 会计凭证5第八章 会计账簿8第九章 财务报告11第十章 流动资产管理12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18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19第十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22第十四章 所有者权益23第十五章 收入管理24第十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25第十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派28第十八章 财务分析29第十九章 税务管理30第二十章 电算化管理30第二十一章 财务档案管理31第二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33
2、第二十三章 附则35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公司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第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解决、各种收入一律上交公司,各部门不得对外收费。各项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用款。第四条 公司设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受公司董事长的委托
3、,协助总经理领导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设财务部,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公司业务,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运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办理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会工作。第二章 财务部设立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财务部。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
4、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可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规定。第八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九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按照职责范围组合,涉及:财务部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公司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睬计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5、一人一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会计业务的培训。会计人员每年应有一定期间用于学习和参与培训。第十三条 公司支持财务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第十四条 公司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务部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
6、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三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睬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十条 会计人
7、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批准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四章 重要会计政策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法规和制度为: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第二十六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七条 存货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
8、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第三十条 出租开发产品按直线法进行摊销。第五章 会计核算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睬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解决;(七)其他需
9、要办理睬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解决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互相可比和会计解决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规定、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和使用会计科目。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规定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时,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
10、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规定,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六章 会计科目的设立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公司会计制度及公司会计准则,并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选用会计科目。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在具体账务解决中必须对的使用拟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第七章 会计凭证第四十二条 公司办理制度第 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第四十三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对的、完整。第四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规定是:(一)原始凭
11、证的内容必须具有: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署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署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
12、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自身具有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五)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填制销售退回发票外,还必须有销售退回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销售退回发票代替收据。(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献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假如批准文献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献字号。第四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
13、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第四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规定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有: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署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有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14、(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假如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重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承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
15、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署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五)假如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对的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假如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对的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
16、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实行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的记账凭证不必在空行处划线注销。第四十九条 填制会计凭证,笔迹必须清楚、工整,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达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
17、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
18、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时,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对的,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五十一条 公司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
19、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署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协议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互相注明日期和编号。(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因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署名
20、或者盖章。(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本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干代作原始凭证。假如的确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具体情况,由经办单位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八章 会计账簿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涉及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五十四条 钞票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第五十五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时,用
21、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五十六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公司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涉及: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公司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
22、账户的名称和页次。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规定是:(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笔迹工整。(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署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达已经记账。(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一半。(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
23、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假如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署名或者盖章。(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达。钞票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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