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通用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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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登记立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需提交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2、单位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文,未经中国有关职能部门认证,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 共有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订地;若无法获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订委托书应按规定通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订地。当事人在境外签订委托书应按规定通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络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络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络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络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措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决定》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房屋(如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间)编号为 租赁房屋出租面积合计 1085.66 平方米。产权人或合法 (使用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屋单位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伍元整)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六个月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同意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 本协议租赁房屋用途应与房地产权利证书使用用途保持一致,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严禁私自变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规定将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辖区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机关登记(立案)机关立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状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条件: 1、 租赁期满,不再续约 2、 结清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 3、 租屋及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只满足条件之一。 □所有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方式及时间: 见礼充协议第三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见礼充协议第四条 3、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税款、 / 费;乙方负责准时支付租赁房屋水电费、卫生清洁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交付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运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阻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阻碍安全、正常使用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用也许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深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告知后 柒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告知甲方或甲方接到告知后不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尤其紧急状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状况告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告知或采用也许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阻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乙方如变化房屋内部构造、装修或设置对房屋构造有影响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如下权利中一种: □依附于房屋装修归甲方所有。 □规定乙方恢复原状。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费用。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内打“√”)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所有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所有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部分或所有产权,应在转让前一种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告知后 / 个工作日内予以甲方书面答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容许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导致损失, □1、规定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祈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规定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用,但第3、4项不能同步选用;在对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30 天( 壹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也许导致甲方损失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运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四)乙方私自变化租赁房屋构造或者用途;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同意,乙方私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根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告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立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导致损失, □1、向甲方祈求损害赔偿; □2、祈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用,但第2、3项不能同步选用;在对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 天( /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公约定,租赁房屋安全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同意,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五)甲方无合法理由,单方规定提前解除(终止)协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根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告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立案。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于 壹拾伍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属正常损耗除外),同步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协议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称于双倍租金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贰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到达协议,应重新签订协议,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立案。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原则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境保护、卫生等管理规定或原则。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安全、消防、治安、环境保护、卫生等管理规定或原则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协议约定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协议约定承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协议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协议内容到达变更协议,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机关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 □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对应□内打“√”)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如下通信地址为双方告知或文献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 乙方送达地址: /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告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告知或文献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献被邮政部门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协议登记机关执壹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页) 尤其提醒 1、签订协议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经双方协商可对协议条款内容作增删、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协议签订后,未被修改内容及当事人填写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协议约定内容。本协议中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效力优先。 2、在签订协议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证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管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当事人签订、履行协议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4、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5、协议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6、本协议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如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尚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口标出)。 7、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立案。 8、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协议原件份数并在签订协议步认真查对,保证各份协议互相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状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协议原件。 9、本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10、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解除协议后怎样处置出租房屋内留置物品进行协商,在附页中约定。 11、本协议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应按如下内容填写: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综合、其他。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责 任 书 深圳市流感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决定》,深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负责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其他证明文献。委托他人出租,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安全原则。法律、法规规定需获得有关许可证或者同意文献才容许出租,出租人应当获得。 四、承租人运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出租人应当规定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有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安全使用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私自变化房屋使用性质状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汇报。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私自变化房屋构造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告知出租人,并同步汇报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私自变化出租屋使用功能,运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严禁运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禁运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严禁运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严禁运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规定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签章)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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