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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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管理矿内部劳动力资源配置,充足挖掘内部劳动力资源潜力,促进内部劳动力合理、科学、规范地流动,使劳动力使用按照合理规范、竞争有序、注重品质、注重能力的原则,最终达成公司价值和员工价值的共同提高与发展,增强公司活力与员工竞争力。第二条保持一定数量具有专业技能、知识、能力的人员,运用现有劳动力资源,充足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发明力,在实现矿井各项目的的同时也满足个人的利益,切实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提高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水平。第三条加强全矿职工劳动纪律观念,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使全体职工树立公司主人翁精神,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职工
2、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第四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维护本单位生产、工作及生活秩序的劳动制度,实现劳动者与矿方共同增值,将无效流动带来的损耗降至最低,促进矿井整体进步。第五条使矿劳动力管理更规范化、正常化,达成最佳劳动力组合,增强公司活力,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保证矿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完毕,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条依据公司对煤矿的组织架构,适应煤炭行业管理规定和煤矿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实行定部门、定岗、定员控制。第二条依据政府“七部一中心”的设立原则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统一的煤矿组织架构,并根据煤矿当前的实际生产能力、生产条件、地质条件、采区布置等实际情况,制定每个
3、煤矿的定岗定员标准。煤矿组织架构图如下图所示:第三条矿级领导按“一正五副”进行配置,即: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矿长由公司直接任免,副矿长由矿长提名并由公司考核聘用,矿长对副矿长具有任免建议权。第四条矿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部门机构设立和定岗定员编制,建立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负责除副矿长以外的其别人员的聘用,并报公司备案。第五条如因井下地质条件复杂特殊,矿可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地测科,负责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第六条矿所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行;对一般规章制度需报公司备案。第三章用工和培训第一节劳动用工第一条本矿系统内所有职工分
4、为二类: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协议职工。正式职工享受矿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职工是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返聘的离退休工人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待遇由劳动协议规定。第二条 职位变动1、职位变动分为升职、调职、降职和调动。矿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绩效考核等多方面综合体现,决定升职、调职、降职和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2 、矿在决定员工的职位变动时将遵循以下原则:(1)既满足矿业务发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发挥员工能力。(2)为员工提供满意和有挑战性的工作机会。(3)通过多岗位的变动,发掘员工各方面的能力,培养员工此后承担更大的责任。(4)为员
5、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5)给业务能力较弱的员工以培训和重新配置的机会。3、任何职位变动均须严格遵循人事变动原则和流程,同时薪资也可按调动后的情况作出调整。4、升职(1)晋升依据业绩突出,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及献身精神。(2)程序a)由用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名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b)矿管理层研究审核,矿长批准;c)人力资源与行政科行文发各单位(部门)。(3)各部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部门正职和副总以上)提拔任用须按照授权书规定,上报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备案。5、调职(1)员工申请调职程序:a)员工填写员工内部调动申请;b) 部门经理审批;c)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2)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
6、员工职务,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后直接办理并告知相关员工。6、降职(1)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位列末等者;(2)发生重大的工作失误,给公司或矿导致重大损失;(3)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7、调动(1)按照公司公司内部人力资源调配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2)公司内部需调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办理正规调动手续,否则,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负;(3)矿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在本公司内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后,直接办理并告知相关员工;8、员工接到职位变动告知后,应在规定期间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任职岗位报到。第三条根据矿井安全生
7、产的实际需要,用工单位可提交用工申请,经分管副矿长审核,报矿长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统一进行对外招用协议制工、农民协议工、协议工,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或其他辅助工作;没有通过此程序的一切用工矿不给予认可,一切责任由当事人和负责人负责,矿拥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力;干部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超过定员编制的调动、跨线调动、一次超过10人以上的整体调动原则上由分管矿领导批准,经矿长批准才可进行人员调配;安全生产口内部员工的个别调配,由生产矿长征求基层意见和相关领导后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执行;其它单位员工在其单位内部调动,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副矿长批准,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矿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以全面考核
8、、择优录用为招工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等。第四条符合矿招工条件的,可在矿规定期间内按照招工简章的规定携带资料到矿指定单位报名应招。第五条矿方招工基本程序:1、报名结束后,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初审报名人员资格,定应试人员名单;2、应试人员准时带有效证件到应聘处应试;3、应试内容涉及:体格检查、面试、书面考试、特殊技术人员现场演练等;4、矿领导初步研究决定录用人员;5、对初步录用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正式录用;6、鉴定劳动协议、签订师徒协议。第六条招工期限届满后,经体格检查、文化考核合格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矿方签订
9、劳动协议。协议期限及新工人试用期由双方协商或由矿方根据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拟定(新工人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第七条签订劳动协议时,应招者应提供本人与任何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第八条在册职工协议期满,矿方可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决定职工协议的续签与否;对于严重违返法律法规、矿纪矿规的以及矿根据生产经营不需要的职工,不再续订协议。职工本人规定继续在矿工作的,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申请,经矿领导研究后作出决定。第九条矿各单位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受刑事处分被开除矿籍、解除劳动关系或由职工个人因素辞职、自动离职导致缺员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矿研究统一调配或重新招工,任何单位和个
10、人不得私自招工或冒名顶替,对于未正式程序办理手续并与矿签定劳动协议的职工,一切责任由本人和当事人负责,矿不负责一切责任。第十条部门领导及矿其他干部不得隐瞒矿方擅自安排矿外人员入矿工作;应将本单位辞职职工或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到人力资源与行政科,经矿研究作出解决决定。第十一条矿方实行劳动用工举报制度。各单位职工对本单位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的,有权向矿方和人力资源与行政科举报,经矿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查证属实后,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并替举报者保密,按矿相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解决。第十二条 矿在职职工转为协议制工或拟招职工为协议制工的要报请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批准,方可执行。第二节职工培训第
11、十三条被招用者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被招劳动者由矿培训部门,根据工种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报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审批后,交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方可施教;如有特殊工种需外出培训的,由矿培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审批后,由矿统一安排或组织劳动者外出培训。第十四条被招劳动者分派到矿属单位后,应由所在单位领导选择思想觉悟高、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分劳动者的师傅。师傅应集中对新职工进行劳动态度、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所在单位安排由师傅带领新工人上岗,并与之签订师徒协议,分别交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安监部门备案。学习期满或见习期后,待熟悉工作环境,方可上岗独立作业。第十五条从事
12、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或者现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转岗、转业的,上岗前必须通过培训;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必须通过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六条矿在职职工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通过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特殊工种离开生产工作岗位1年以上,又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的,所在单位应给该职工一定的熟悉期,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第十七条经矿出资培训的特殊工种或技术人员,上岗后应当为矿方服务3至5年的时间;无合法理由自动退出该特殊工作岗位或无端规定调离特殊工作岗位的,应退还矿因培训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并补偿矿方因特殊工种缺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13、。第十八条各单位严禁擅自调动要害工种和特殊工种,若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书面申请,由矿统一安排;没接到告知或其他职工未到岗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安排该岗职工离岗;否则,一切后果由单位重要负责人承担。第十九条矿培训部门应制定班长以上干部、技术人员及特殊要害工种的常年培训计划,根据工种安排应接受培训的课时,定期组织培训;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矿培训部门搞好职工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经常组织职工对矿相关文献制度和安全规程等学习培训。第二十条矿鼓励职工运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等形式的学习,对所学专业经矿方批准的,矿方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学习结束、取得一定技术资格、专业技能的职工给予报销
14、相应费用(具体参照公司有关文献执行),并为矿服务3至5年的时间,否则,退还矿报费用。特殊因素经矿方批准调出或转岗的除外。第三节职工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矿方对其所有劳动者进行建档管理。职工档案的管理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存档案的原件。职工调动到非本矿以外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本人档案转入其调入单位。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变化等因素需转递职工档案的,在转递过程中要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通道转递,不能交由本人自带。第二十三条查阅职工人事档案时,应由申请查阅者出示书面查阅报告,写明查阅对象、理由、目的、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矿长或矿长批准后,如理由充足、手续齐全,
15、则给予查阅。第二十四条借阅职工人事档案时,必须由借档单位或部门写出借档报告,加盖借档单位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程序操作。借档单位或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归还职工档案,如确须续借,经分管副矿长或矿长批准后,办理续借手续。严禁个人借阅职工人事档案。第四章出勤和考勤第一节出勤考勤原则第一条各单位报勤人员必须在天天下午5:00之前,将本单位职工当天出勤、旷工、病事假等情况如实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月底汇总连同各种假条上交矿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次月5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将对各单位出勤、欠勤情况记录、上报分管副矿长和矿长。若报勤人员休班、出差或休假不在矿的,单位应此外派人员报勤。第
16、二条矿属各单位必须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安排休班、休假人员,该单位休班情况于月初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职工必须按照所在单位排班休息;特殊情况,可与单位内部协调解决,并报矿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查。第三条 全矿人员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进行离矿学习,在休假期间外出学习的,不算出差;经常性外出学习时,应书面申请,报分管副矿长审批后,按休假解决。矿方派出学习的,由矿统一研究决定。第四条各单位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或外出开会须提前书面申请,由矿统一组织或安排;特殊因素不能提前申请的,须事后补条。第六条全矿在职职工的休班条(出差条、请假条)由矿统一印制,所有职工都必须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职工不得使用
17、自制休班条(出差条、请假条)。第七条在职职工休班(出差、请假)必须填写休班条(出差条、请假条);矿各单位副职以上管理干部休班(出差或休假)时,须经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审批后,将该条交矿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方可休息(出差、休假)。第八条为避免因考勤符号引出的不便,矿方将规范使用统一符号如下:出勤出差休班X事假S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学习(学)其他若考勤出现上述以外的符号,均按旷工解决并追究报勤人员责任。第二节假期审批规定程序第九条职工请假须依规定提供证明文献,职工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的情况,其单位主管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给假。第十条职工休假必须服从单位安排,并按规定
18、逐级审批。职工请假由本人申请,单位签署基本意见后报批;请假条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于月末交矿人力资源与行政科。职工未填写请假条,不得擅自休假;因特殊因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别人代请或电话告假。第十一条假期审批时,应由请假人填写请假条,单位签字。部门副职以下员工的假期由该职工所在单位主管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的假期由由矿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审批。审批结果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第十二条职工应休假天数及审批假期的手续如下:1、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假治疗的,由镇级医院出据病情证明,建议休假天数,对于门诊的患者,每次给假不得超过3天,对同一病例连续给假不得超过15天。2、伤假:职工因工受
19、伤,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伤报告,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医生诊断,提出建议休假天数,按本规定第十条的审批程序审批,请假条由报勤人员交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定勤。3、事假:职工确因有事需请假者,一律由本人申明理由(因故不在矿的,应函电或捎书信),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审批程序批假后由报勤人员交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定勤。事假必须先请后休,不得事后补假,否则按旷工解决。4、婚假:职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请假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经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核算后,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批准,给予婚假15天。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作婚假解决。5、丧假: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由人力资源与行政
20、科审批给予丧假。职工的父母去世,给予丧假7天;职工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予丧假5天。因特殊情况,应书面申请,由分管副矿长批准。6、流产假:女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经医院出具证明,所在单位签字,计生办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批准,给予30天流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流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流产假90天,未经批准,均不作流产假解决。7、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本人申请,按前项规定程序批准,给予产假90天(涉及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长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长一个婴儿增产假15天。除上述产假外,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的给予晚育假30天;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奖励
21、假30天,审批独生子女奖励假时,需交验独生子女证。8、护理假:女职工符合晚育年龄生育需护理时,经男方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计生管理单位核准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批准给予护理假7天。9、计划生育假:实行节育时,依照前项审批程序可休计划生育假。上环休假2天,取环休假1天;男方结扎休假7天,女方结扎休假21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假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假30天,产后结扎按产假另加7天。以上假期涉及住院和手术时间。10、探亲假:职工不能运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审核,由矿长或分管劳资领导批准后,可休探亲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休假12天;两年
22、一次,休假24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休假12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休假15天。见习生、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10、年休假:凡职工连续在本矿工作满12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其规定:(1) 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且不满2023的,年休假5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23且不满2023的,年休假10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23的,年休假15天。(2) 职工已经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超过应休天数的;工作满1年不满2023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23不满2023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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